Thursday, June 12, 2014

議會暴力何時了?

議員在立法會的表達方式日漸層出不窮,更有愈趨暴力之跡象。一般而言,任何人若未得他人同意,以肢體或物件觸及對方,便有機會構成「簡單襲擊罪」,這可是刑事行為。那麼若該等行為在立法會內發生,後果會是怎樣?

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條規定,議員在立法會大會及委員會會議程序中有絕對「言論及辯論的自由」,不得被質疑。第4條更明確指出 不得因任何議員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發表言論而對他提起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但留意這豁免權只包括發表言論而非其他表達方式;因此有理由相信,若有議 員在議事堂上觸犯刑事法例,他將不獲任何形式的豁免。

那麼,若因議員之暴力行為而把他繩之於法又是否處理恰當?有意見認為若議員因在議事廳上以行為表達意見觸犯法例而被懲處,將令議會的尊嚴和威信大大打擊,因此議會實有責任在該等技術上構成刑事行為發生前,設立條例規範議員行為不得超越構成暴力的界線。

環觀其他國家,差不多所有議會均有權力對個別議員通過譴責或其他懲處動議規範議員行為。這等動議可以涉及公開譴責、罰款或甚至禁止出席會議。一 般而言,該等懲處制度均不須在憲法中言明;例如美國、英國、日本等民主國家,他們均是依賴憲制常規藉以訂下對議員譴責之明確制度。

《基本法》第79條有規定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之條文。但議員行為是否非黑即白?一個極端是喪失議員資格,另一極端卻是可恣意妄為,毫無中間落墨之空間?若然不是,為何我們不可以有一個令人信服及合理之懲處制度規範議員的行為?

當然,我們必須留意的是,特區議會並非一個真正民主及政制均衡的議會制度。要確保多數派不輕易濫用任何譴責或懲處制度,任何限制必須賦予少數派 一個否決權。在其他議會,這也是一個合理和常見的制衡,並不影響懲處制度之有效性和阻嚇性。應否設立一個議會懲處制度,是一個政治上非常複雜及敏感之議 題。但醜婦終須見家翁,現在可能是公開討論如何解決這方面問題的時候!

Saturday, June 07, 2014

英雄

屈原算不算是英 雄?他是偉大的愛國詩人,但作為政治家卻可說是頗為失敗。屈原性格率直驕傲,難與別人相處,惹來不少閒言,他侍奉過楚懷王和頃襄王,卻每次皆以被放逐收 場。他自辯說: 「舉世皆濁我獨清, 眾人皆醉我獨醒, 是以見放。」但假如他處世圓滑一點,有政治手腕一點,那股愛國情懷能否發揮更大力量?甚至改寫歷史?誰知曉!

劉邦算不算是
英雄?他被稱為市井之徒, 卻最終建立中國人引以為榮之漢朝,統一中原。但相比敗於其手下之項羽,後者卻被稱為蓋世英雄。稱頌項羽的詩詞比比皆是,歌頌劉邦的卻寥寥可數;項羽武功蓋 世,但嗜殺成狂、忠言不入耳;劉邦卻好廣納賢才,對謀臣更是言聽計從,這也是他成功的秘訣。但被稱頌為英雄的卻是項羽,而非劉邦!

曹操算不算是英雄?他文武全才,雖曰他挾天子以令諸侯,但他在生之年卻從未想過篡漢自立。他雖可說是生於漢、忠於漢,卻被稱為「治世之能臣,亂世之奸雄」,不但比不上諸葛亮、關雲長等當代英雄,更為後人所唾罵!

英 雄的定義是什麼?也許在浪漫的中國人眼中,英雄不一定是成功者,也不一定需要在歷史上有所建樹。我們追求的,是那捨命成仁,充滿着羅曼蒂克的結局。也許這 是因為「生當作人傑,死亦為鬼雄」的想法早已深入民心。也許是這樣,政客和年輕人最易患上「英雄主義症」。管他後果為何、成敗與否,只要能自我陶醉於英雄 感中,尚有何求?從這角度看,民情和歷史可能都不是公平的。但世事往往便是這樣,改變不了!

行會應向公眾問責

行政會議源於港英殖民地時代,但一直以來卻沒有一條完整的法例闡明行政會議的組織架構、運作程序、確實功能等。大家只知道行政會議是港英時代港督的 最高諮詢機構,但這最高權力機構如何向市民問責,卻從來也是一個謎。回歸以後,《基本法》對行政會議的組織和架構總算有點交代。《基本法》第五十四條確認 了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第五十五條規定了行政會議成員的委任和任期;第五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出法案、 制訂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在這些重要議題上,如多數成員之意見不獲採納,行政長官「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外國內閣高透明度

   但這些條文卻沒有明確規定,行會成員是否需要向立法會或市民問責?加上回歸以來,行政長官一直堅守所謂「集體負責制」和「保密制」,行會的運作和功能對 廣大市民來說是一極大之政治秘密。為甚麼我們的行政機關與市民是如此疏離?環顧其他國家,不同的內閣雖然有不同的運作模式,但大部分傾向均是盡量增加不同 程度的透明度;例如美國的內閣須由上議院過半數確認、英國內閣須向議會問責,英美兩國均有自由資訊法例確保若干年後,內閣會議記錄始終會公諸於世。日本在 今年更走前一步,把所有內閣會議記錄於網上公開,予國民隨時瀏覽參考,可說是近代最透明的最高行政機構。

  行會堅 持保密制度究竟有甚麼好處?一般而言,支持保密的人會說,只有一個絕對保密的機制,行會成員才可暢所欲言,給行政長官最好的意見。這說法從一個行政機構角 度而言,實在過於片面和簡單。假如行會成員只向特首問責,自然會令行會成員傾向附和特首的意見,而難於忠言相諫,以免引起特首的不滿,令自己烏紗難保。相 反,假如行會成員須向議會或公眾問責,情況便可能十分不同。因此,向公眾問責肯定比保密制更可令行會成員暢所欲言,充分發揮他們作為最高諮詢機構的功能。

保密制如黑箱作業

   保密制之另一重要缺點,是當行政決策出錯時,行會成員以至特首可以互相推搪,輕易繞過批評,繼續黑箱作業。香港電視不獲發牌所引起之爭議便是一最好例 子。很多國家認為局部延後公開內閣會議記錄,是在保密制和公眾問責兩者間作出適當平衡之舉。任何行政錯誤,在這種延後公布制度下,始終有得見天日之一天, 亦難逃歷史的批評,這種模式始終有其阻嚇作用,令當權者多一分戒心,多一分考慮。

  特區在憲法上或法律上有沒有任 何方法規範行會記錄在若干年後公諸於世?答案是沒有的。要真正向市民問責、要改善管治質素、提升行會協助施政的功能,我們需要一條自由諮詢法,以確保行會 會議記錄在若干年後可供市民隨意翻閱,對行政機構作出最終之評價和判斷。期望我們早一天有一位普選的特首,能把我們的行政機構增加多一點透明度、多一點問 責精神!

Monday, June 02, 2014

二十五年

二十五年等於四分一世紀。是一段頗長的時間。今天的年輕人當年很多也還沒出世。時代是改變了,人事是改變了;但六四的精神、政治的評價,以至官方的 立場,卻絲毫沒有改變!六四所帶出的問題會否隨着時間的消逝而日漸模糊淡化,甚至被視為完全不存在?你和我都怕想這個問題。因為答案太難以接受。

很 多人在不同時段也會把六四民運與五四運動比較。靜心一想,兩者確有很多相近之處。特別是五四運動期間,於六月四日那天,北京學生也有上街演講,結果引至七 百多名學生被捕,囚禁於北京大學三大院舍中。軍警還把北大重重包圍,進一步營造着北京形勢嚴峻和社會緊張的氣氛。也因如此,學生被補引發了全國各大城市罷 課、罷工、罷市,聲援北京學生的愛國運動,而最後被囚禁的學生亦獲釋。學生雖然獲釋,但罷工示威行動卻仍是排山倒海。最終,學生反對簽署不平等條約的主要 目的也達到了。

群眾運動成功與否,很多時取決於運動領袖的政治判斷是否準確及能否掌握談判的機會。群眾運動最危險的 後果,是給予軍隊一個介入機會。從埃及、泰國便可借鑑一二。歷史上差不多所有當權者,皆不明白以軍權鎮壓民間運動不但解決不了問題,反而只會種下社會繼續 動盪的禍根。當權者犯的最大錯誤,是認為只要軍權在手,便不需作出妥協、不需正視歷史、不需尋求改革。他們更不明白,一時的得勢並不代表永遠的勝利。嚴格 而言,政治是沒有絕對的勝利或失敗、對或錯,甚至恰當或不恰當之分,有的只是如何負起一己的政治責任,面對歷史。二十五年了,當權者什麼時候才能明白這根 本道理?

Monday, May 26, 2014

民主與民意


民主與民意有甚 麼分別?本質有沒有重疊?簡單來說,民主是在尊重個人意見下,社會在一段頗長時間內經量化後的集體意見;民意則是在某一時段人民對某一課題的意見。兩者最 重要的分野或是民主是應符合所謂「先了解、後決定」(Informed Decision)的基本原則;民意只是代表某一較短暫時間內的意見。民意的產生,可能包括有些人會有「先了解、後決定」的機會,但亦有可能大部分人只是 憑一時印象而作出決定。假若登記選民與非選民的比例有很大的差距,那更可能令民主與民意的分別更大,因民意或包含頗多並非有權投票的人之意見。所以把兩者 混為一談是相當危險的。

「先了解後決定」較理性

  甚麼是「先了解、後決定」?為甚麼這是一個重要的基本民主原則?容許我引用一個例子。柏拉圖說過,民主的最大缺點,是給予有魅力的社會領袖避過不受歡迎的事實、原則或政策,通過迎合群眾口味的言論而掌權,最終只會令到民主體系瓦解。近代政治學中也有不 少學者形容這類缺點是引致民粹主義,甚至法西斯主義抬頭的個別因素。「先了解、後決定」原則之重要性正在這裏。一個成熟的社會,民主須有三點重要元素:第 一、社會成員應具有相近之核心觀念;第二、有足夠持平、公開及誠實的媒體轉達不同訊息;第三、有機會讓人民經了解、思考後作出決定。通過這三點,人民之決定 才會較為理性和穩定,減低柏拉圖所點出之危機。

  「先了解、後決定」原則之最能於民主選舉顯著體現,這亦是代議政制的基石。要明白代議政 制的重點是選出一些得到選民信任的代議者。選民抉擇着重於代議者的政治理念和誠信,多於某一課題的立場和看法。相對而言,民意只着重某一課題在民意調查的 那一刻的取向,不涉及任何代議者之政治理念或誠信問題。因代議者所代表的政治理念於在任期間改變的機會較少,但民意則可隨時改變,難以觸摸,所以兩者在連 貫性或邏輯性方面的分別也頗大。

民意可隨時改變取向

  為甚麼社會有時會取民意而棄代議?答案可能是,個別代議者的可信度被 認為較低或制度失衡,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和功能。民意在短時間內有極為重大之逆轉,也可是原因之一。如何去量化這重大改變也是一門複雜艱深的學問。當然, 若有人不斷攻擊代議制度,甚或倡議以公投制度代之,那麼民意極度逆轉之可能性也較高。你或會問,以一時之民意破壞既有之政治制度是否存在極度矛盾?答案可 能是對。但這亦可能代表現存的政治制度未近完善,或社會對民主體系的認識仍未成熟。這是建立長久民主社會的必要過程。可惜的是,這過程本身或引致社會極度 分化,甚至導致動盪不穩。某程度來說,這也是民主的代價。我們今天面對的,正是社會應否付出這代價的關鍵時刻。相信我們很快便有答案。

Friday, May 23, 2014

拉布

拉布是民主體制下的一種常見議會行為。拉布一詞(Filibuster)來自荷蘭文,取義於「海 盜、強盜或搶劫」的意思。最早的拉布行為可追溯至凱撒大帝,亦即羅馬帝國實行君主制前,大約為公元前六十年,拉布源遠已久可見一斑。有人說拉布是消極抗議 的表現,但這種行為在實際上是有其效益的。拉布的特色是並不需要社會廣泛支持便可透過拖延達至個人或個別黨派之政治目的,因此世界各地也有各種不同的「剪 布」機制。但無論機制為何,其最終解決方法仍是執政者與拉布議員透過協商解決紛爭。

當然,也有執政者以強硬政治姿態迫使拉布者放棄拉布,但 一般而言,這只會導致兩敗俱傷的情况,因為除非拉布者未能連任,否則拉布的機會仍是層出不窮。核心問題一天未能解決,單靠「剪布」停止一時之拉布,只是容 許拉布行為間斷延續,最終亦逃不過議會癱瘓,喪失議會應有之功能的厄運。

拉布的後遺是令社會加深分化,孕育反政府情緒,最終亦可能引致社會 不穩定。因此,單從拉布所帶出之政治後果處理實非根治政治矛盾之恰當方法。我認為拉布應是議員之最後武器,未至關鍵時刻不應濫用,以免威力因常見而減弱, 甚至引發嚴苛之剪布機制,壓抑議會表達不同意見之能力。但政治便是不同意見的表達和角力,並非個人意願所能理順。從這角度看,我們只能逆來順受,盼望政府 和拉布者有足夠政治智慧和氣量,早日解決問題。以今天特區的政治環境而言,這可能是一種奢望;但除此之外,還有什麼可以做?

Friday, May 16, 2014

應音而樂


聞說五輪真弓又要來香港演出了。對五輪真弓印象也不錯,但我較喜歡玉置浩二和藤田惠美。一般以歌曲而言,我一向比較重詞多於調。但聽日本流行曲實在說不上欣賞歌詞,欣賞的重點便落在旋律上。

你 可能對我也喜愛日本流行曲感到意外。但老實說,除了古典歌劇外,我什麼音樂也喜歡。對我而言,音樂不止怡情,更是我生命的重要一部分。我自小就喜歡音樂, 而且不是因為音樂,我更沒法完成學業;不是音樂,我進不了大學法律系。這是因為我自中學開始便靠表演音樂掙取學費;也是因為碰到了一位與我一樣喜歡爵士音 樂的教授,我才有機會升讀法律。有些時,我甚至相信若沒有音樂,我已經瘋了。今天尤甚。

我自覺是一個可以承受相當壓 力的人。當大律師需面對很多壓力,例如來自時間、客人的壓力,爭取公義的壓力;但做夢也想不到,當議員的壓力相比大律師的,竟重如泰山。當大律師,需要面 對的只是眼前的客人;但當議員,你要面對整個香港、面對整個香港的前途、面對整個香港的下一代。

這 陣子,音樂和高爾夫球是我減壓的靈丹。雖然我也有時坐在車中或家中放着音樂,卻絲毫聽不入耳,但始終過後心情也會比較好過點。有人說音樂只是不同的聲響, 但有些聲響連繫起來卻可以觸動你的情緒。這一點很多科學家、心理學家、哲學家也解釋不了。如果你問我,我會說:為何要解釋?只慶幸有點東西可以令我暫時放 開懷抱,讓腦筋可以靜一靜,管它原因何在!肯定不會去看五輪真弓。哪來時間?在腦海中轉一轉她的旋律已經心滿意足了!

Saturday, May 10, 2014

毋親


也記不起從哪時 開始,她的頭髮變得全白;十年前?有一時期,她喜歡把它染黑,但已很久沒有這樣做了。剛進醫院時,她偶然還會單着眼睛看看我,像是知道我的存在,但也像不 知道。現在,她眼睛也睜不開了。助理傳來短訊: 「不用趕回來,立法會已流會了!」立法會當真不可以少了我?真可笑!在這一刻,立法會那永無休止的爭拗顯得是那麼的無聊;便是爭取普選,也顯得是那麼的庸 俗!

我看着她那異常瘦削、充滿皺紋的臉兒,像是看着自己。可能不是今天的我,但肯定是不久將來的我。她像是睡得很安詳。最少這樣想着,自己 的心情可能不會那麼難受。父親也是中風走的。那是一個嚴寒的十二月天。前一夜,我在夜總會工作至很晚,早上六時許,我睡在碌架床上格,聽到房外一片擾攘, 睡眼惺忪爬下床時,救護人員已把父親抬走了。跑到廣華醫院,我進不了病房,只可和弟弟在門外乾等候。近中午時,也不記得是哥哥還是姊姊跑出來,呼叫着: 「快進來!爸爸不行了!」我跑進病房捉緊他的手,高聲痛哭。他沒有反應,但眼角流下了一滴淚。也許他知道我的傷心,也許他不知道。就是這樣,沒有一句話, 沒有一道眼神,他便走了。

今天也是一樣,她躺在這裡,沒有一句話,沒有一道眼神,令我很痛心。醫生說她醒來的機會渺茫,還冷冰冰的加一句: 「她已一把年紀,可能走了會是更好!」心頭一陣無名的憤怒!什麼?難道我們要謀殺她?離開病房時,一位雜工望着我微笑: 「湯議員,你好!」奇怪!戴着口罩他也認得我?他沒有再說什麼,但他那眼神像是說: 「還是放下心情,回立法會工作罷!」一陣苦澀湧上心頭,在想:我有選擇嗎?

Thursday, May 08, 2014

事實與一半的事實


很多市民可能對 特區政府霸王硬上弓,持高鐵發展項目硬闖立法會還歷歷在目。當時最大爭議當然是高鐵項目造價昂貴,效益不彰,更嚴重影響民生,實乃特區回歸後之最大的大白 象之一。當時特區政府作出種種承諾,當中包括嚴格監控工程進度,確保近七百億的公帑換來的鐵路系統物有所值。這些政治承諾言猶在耳,卻在上星期爆出無數醜 聞,令香港人對特區政府之信任度和認受性幾近盡掃!

堅稱如期通車騙取信任

   當中最令人驚訝和憤怒的,一定是二○一五年高鐵 能否通車的問題。立法會的紀錄顯示,鐵路事宜小組不斷要求特區和港鐵交代工程進度,早於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會議中,委員已質詢特區政府若港鐵無法如 期完成高鐵工程,罰則為何?當時政府回應是,當局的目標仍然是二○一五年完成項目通車,亦已成立了「高層次的跨部門監管委員會」,密切監管工程進度「以確 保高鐵工程能如期完成並符合核准預算」。由此可見,特區政府是清楚知道,立法會對高鐵項目如期完成之極度關注和嚴格要求的。當時政府回應傳媒質疑高鐵可能 嚴重延誤及超支時,一再強調政府「有客觀評估作為依據」支持政府項目可如期完工,亦有議員質詢工程會否被未能預計的地質情況所影響,政府回應雖然地質情況 確令地盤工程進度有所影響,但堅信項目仍能如期於二○一五年通車。

   不幸的是,特區政府明顯地和港鐵均未有把預見之困難,如實悉數向立法會報告以便議會監察。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鐵路事宜小組再提到高鐵工程進度之 問題,特區政府和港鐵有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匯報工程進度,但兩份文件均毫無迹象顯示工程將會嚴重延誤,二○一五年通車失守。不但如此,邱誠武副局長更於會上 堅稱高鐵工程將「如期在二○一五年完成」;事實是:一、港鐵早於十七年前的勘探報告,得悉總站以北地下B四層附近之位置有堅硬的花剛岩聚積;二、二○一三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即會議前一天的傍晚,特區政府曾與港鐵高層進行緊急會議,而因應港鐵之要求,特區政府同意不向立法會披露港鐵工程有極大可能出現嚴重延 誤之實際情況;三、到翌日會上,特區政府和港鐵假裝以笑臉迎人,堅稱高鐵能如期完工及通車,騙取了立法會和香港人的安心和信任。這些鐵一般的事實,是任何 語言偽術也難以改變的。

張炳良應問責辭職

  《立法會(特權及權力)條例》第十八條(二)規定任何人向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提 交虛假、失實、揑造或揑改的文件,而意圖欺騙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即屬犯罪;第十八條(一) 更規定任何人在訊問過程中,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向其提出之問題,蓄意給予虛假的回答,即屬犯罪。以上的事實顯示,特區政府和港鐵官員已有干犯第十八條之 表證。就算張炳良局長技術上未必能被證明犯罪,在政治上作為問責官員,有此近乎嚴重失信和違例問題,能不盡快向公眾問責辭職?梁振英政府若對問責制度還有 絲毫尊重,能不即時要求張炳良局長引咎辭職?

無論如何,張局長的誠信及是否尊重法治已早備受質疑:雙辣招事件、南丫死難事件調查報告,以至今天假惺惺地扮作驚訝,說甚麼對港鐵「疑中留情」,是完全有負港人所託;此時還不下台更待何時?

Friday, May 02, 2014

轉型


這陣子不少人問我:民主派會何時轉型?思前想後,我不曉得怎樣回答。也許第一個問題應該是:民主派應否轉型?下一個問題才是如何轉型?什麼時候轉型?

首先我們要了解民主派起源於街頭鬥爭。老一輩的民主派傳統上都是街頭戰士。但民主派走入了建制已近二十年,街頭鬥爭的一套在建制內是否適用?街頭鬥爭主力是 透過口號推動政治壓力以號召群眾;走進了建制,在權力不均等下,重要的是如何透過政治博弈改變現實。這兩種不同的策略沒有原則性的矛盾,但肯定不是同一樣 東西。

口號政治是容易的。只要叫得響亮,得到傳媒的注視,一呼百應,會給予叫口號的人一種自我良好的感覺和重大成功感。在一個政制傾斜、沒 有民主的社會裡,口號政治是有其作用的。但當有了民主後,結果會是怎樣?台灣學生佔據立法院可能不是一個最好的例子,但從中可見在一個民主體系下,這種行動之目標也 只可針對一兩個重要社會課題,而非改變整個制度。

假如口號政治是比較容易的,那麼政治博弈相對而言肯定是複雜的,是肯定不容易存在成功感的,更說不上有什麼自我良好感覺;所以一眾民主派元老對此至今亦無甚興趣,不敢嘗試。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這現狀是否永遠不會改變?答案肯定不是!

我深信假若香港落實了普選,口號政治會漸走下坡。民主派要學懂博弈政治實在是有其必要。由從政那一天開始,我便公開說,從政的目標應是執政。重點不在於能 否,而在於有此目標和準備。不懂得如何政治博弈,普選出來的民主派特首也只會流於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之輩,不能真正在民主體制下生存。民主派應否轉 型?我的答案是,需要盡快和努力!

Friday, April 25, 2014

特首普選的政治法律課題

普選香港特區行 政長官是一國兩制下的重要目標,也是特區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改革。通過《基本法》,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決定及港人多年來的爭取,普 選特首亦是中央政府和香港人的共同願望。但在一國兩制下,普選特首是一項極為複雜的課題。我們要考慮到這課題最少有兩個相關,但不同的層面:一、法律層 面;二、政治層面。

「廣泛代表性」須有名有實

先說法律層面。《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的決定,最少訂下三個重要的 法律基礎:第一、我們須有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第二、行政長官須經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由普選產生;第三、提名委員會「可參 照」選舉委員會之組成。我們應怎樣去理解這三個法律基礎?

首先,《基本法》所指的「廣泛代表性」不應該是有名無實的代表性。時至今天,選舉 委員會是否具「廣泛代表性」,在特區仍不斷有頗為激烈的爭議。從一個廣義及符合民主原則的角度看,提名委員會必須能代表和反映香港廣大市民的意願。如果他 們的代表性只是有名無實,並不能影響提名過程的話,那麼簡單來說,並不能算是已經滿足了《基本法》的要求。容許我提出一個實例:今天由一千二百名委員組成 的選舉委員會中,只有四十名是由市民直接選出的,其餘委員是由二十多萬商界和專業人士選出來的,這明顯是代表性不足。所以,社會很多人質疑,這樣的選舉委 員會是否有真正的廣泛代表性和公信力?

至於「按民主程序提名」,顧名思義,所談的是提名程序而非選舉程序。在香港人眼中,這代表了提名程序 不可以轉化為「篩選」的機器,用來阻攔不同政見人士獲得提名參選。從另一角度看,「民主程序」所指的,是一個沒有不合理限制的提名程序。以少數人的意願凌 駕於大多數人,從而限制某一類人不獲提名,這就不是「按民主程序提名」了。

中央憂慮可以避免

至於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所談 到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一個合理的看法是,提名委員會可以參照選舉委員會的框架和結構;但如果要達到《基本法》所要求的「廣泛代表 性」,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在代表性方面,必須有所改善。從這角度看,「可參照」只應是一個概括的方向,而不是否定以上所說,有關「廣泛代表性」和「按民主程 序提名」的原則。

政治層面比法律層面更為複雜。首先,我們要考慮中央政府和港人對普選的不同看法和憂慮。表面看來,這些看法和憂慮是互相矛 盾的。先說中央政府的憂慮。在一國之下,中央政府擔心普選後的特首,如果不能與中央政府合作,管治便會出現前所未有的憲制危機。中央與特區憲制地位不同, 政治文化有別,這憂慮是可以理解的。所以,中央政府一再強調普選出來的特首必須「愛國愛港」。在香港人眼中,特首需要愛國愛港是理所當然的;但愛國之準則 是甚麼呢?如何去衡量它呢?愛國之要求,會不會成為普選行政長官不合理的限制呢?

我相信這些憂慮都是可以避免的。首先,《基本法》對特首如 何履行職責和管治香港有非常嚴格而詳細的規定。更重要的,是特首必須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假如任何人當選特首 以後,可以嚴格執行這些條文,向中央人民政府問責,有誰能說,這位特首並不愛國愛港呢?還有,假如這位特首不能執行《基本法》的話,他也絕對不可能繼續擔 任特首了。

考慮特首如何有效施政

從另一角度看,我們可以設計一個各方面均可接受的特首選舉制度,從而減低政見偏激人士當選之 風險。所以,我在去年十月提出了一套以此為目標的政改方案。簡單地說,這方案背後有一個貫徹始終的政治理念,這就是整個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 會的決定,同時也要照顧到中央政府和港人的憂慮。在組成方面,我建議提名委員會三分之一成員,由全港選民通過區議會及立法會選舉制度成為提名委員,另外三 分之一由專業及個別界別人士通過一人一票選舉產生,餘下三分之一由商界及其他社會持分者選出代表。在提名方面,我建議沿用選舉委員會的提名門檻,但引用排 序複選制,希望通過選民的排序選擇選出一位政見溫和,各方都可以接受的特首。

我必須強調,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經過政治失衡的選舉制度運作 多年後,特區社會已經進入了一個極度分化、難以管治的局面。我們不應只是放眼普選,我們也應考慮到普選後的特首怎樣可有效地施政,改善管治素質。這位特首 必須是一位能與中央政府合作,並得到廣大社會各階層接受的政治人物;他當選後的首要任務,可能是要組織一個多黨派均可以參與的聯合政府。這些都是我提出的 政改方案之重要目標。

正如我開首所說,普選行政長官是特區回歸以來最重大的政治改革。我們面對着很多看似無法克服的困難,我們必須以最大的氣量、最強的勇氣、最堅定的信心,同心協力才有機會突破這關口。希望各界繼續努力!

上海行

從某一角度而 言,難怪有人認為,議員尚未踏入機場,上海之行已注定失敗。注定失敗是因為中央和民主派均沒有就政改有對話的準備、誠意和心態。最重要的,是雙方缺乏最基 本的互信和尊重。先說中央。北京由始至終也不願意承認民主派的存在;總是要把政改對話包裝為立法會訪問團,還要找來民主派最不信任的梁振英帶隊。更重要的 是,明知民主派自五區公投以來,已走出兩條水火不容的路線,硬把他們混在一起,是逼溫和派走上梁山。

民主派也好不了多少。如果中央確是刻意營造良好氣氛的話,民主派一點也不領情。民主派認為以考察之名跑到上海來談政改之實已是一種屈就,是投降的表 現。所 以當上海海關要求梁國雄議員不要攜帶六四違禁品進入上海,有人已即時質疑,為什麼中央不可以「隻眼開隻眼閉」?就這樣,政改對話變了六四對話。如果就政改 尋求共識,是難似登天的話,那麼就六四尋求共識,更是天方夜譚!既然天方夜譚,不如一走了事!只是一個改善氣氛的會面也弄得這麼失敗,那麼還有什麼談判基 礎?沒有談判基礎,普選如何可以落實?

為何中央和民主派如此不懂得退讓?不是要中央放棄一國兩制中之一國,也不是要民主派放棄真普選,只是希望雙方能暫時放下成見,給談判一個機會、給港人一個機會。假若中央和民主派做不到這幾點,實在看不見香港人的普選夢如何可以成真!

上海之行是一次教訓。我們不能夠盲目相信中央與民主派就算缺乏互信,普選也可手到拿來。而建立互信的第一步,是諒解對方的不是;當遇上困難時,不是一走了事。而是要從對方的角度看看,易地而處,自己會如何反應?有時,認清目標,才是最重要!

Thursday, April 24, 2014

外在與內在的國家安全問題

每當特區討論政改問題時,均一定有人提出二十三條立法,這回亦然。更有親中人士高調發表意見,認為若特區遲遲未能就二十三條立法,中央政府有權或應該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香港實施全國性國家安全法。這論點有否理據,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

中央僅負責特區「防務」

首 先我們要留意的是,《基本法》把兩個相近但不相同的概念分得很清楚。顧名思義,國防是處理國家對外的安全問題,而國家安全一般是指國家內部的安全問題,兩 者明顯地是有分別的。《基本法》對國防問題說得很清楚,第十四條說明中央政府負責香港特區的「防務」;第十八條亦清楚說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之外,不 在香港實施,而若附件三的法律要作出更改,則只局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另一方面, 《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無管轄權。若國防包括國安,那麼豈不是等於香港法院無法執行在特區內出現的國安法律問題?甚至無從執 法?我們也看看二十三條的寫法。這條文並沒有規定特區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第二十三條談及的,是「判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 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進行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連繫」等 一些個別行為。對於這些行為,特區「應自行立法」,所以根本不存在《基本法》第十八條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取代第二十三條的論據。

至於第十八條 第四款所談及的情況則更為特別。第四款規定,若中央宣布「戰爭狀態」或特區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區須「進入緊急狀態」, 則中央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由此可見,在憲制上,中央只可在戰爭期間或特區出現不能控制的動亂,而該動亂亦同時危及國家統一或安 全,才可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這段時間必然是短暫及過度性質的。

佔中不會危及國家安全

有意見認為,佔中可能會引發中央通 過第十八條第四款引入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這些意見都是毫無根據的。佔中本身如發起人所標榜乃公民抗命行為,原則上是不應有任何動亂;便是該運動引起動 亂,也很難見到這些缺乏群眾支持的動亂會發展至無可控制之局面;便是這些動亂真的無可控制,也不一定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這是因為這些動亂極其量只為特區 內部公共秩序的問題,實在看不見如何能提升到影響國家整體安全。

有人認為,佔中不應發生又或會危害特區經濟和穩定,甚至引發外資撤港, 這些預言就算是正確也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因此,有人反對佔中是可以理解的;但把佔中提升為威脅國家統一或安全問題,甚至可能因此而令中央引入全國性法 律,漠視一國兩制。這些危言聳聽,毫無根據的言論,實非為負責任的人所輕易提出的。

Sunday, April 20, 2014

Are the Pan Democrats being shanghaied? (Letter to Hong Kong 20-4-14)


In a way, you cannot blame some people in thinking that even before the Pan Democrats stepped onto the aircraft, the Shanghai trip was doomed to fail. Doomed to fail becaus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never truly acknowledges the very existence of the Pan Democrats.  It has to disguise an occasion to discuss political reform as a visit to study the recent developments of Shanghai. Not onely that; it has to insist the tour be led by the one person the Pan Democrats distrust most: The Chief Executive. Furthermore,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ould know by now that after the 5 District Resignation, the Pan Democrats are basically divided into 2 camps, each taking a very different approach as regards political reform. By insisting this is a trip for all legislators, the Central Government is forcing the moderates into a direct face off with the so called “Progressive Democrats”. The result was a near total disaster!

To be fair, the Pan Democrats did consider before the trip the possibility of Long Hair not being admitted into Shanghai and contingency plans were hatched. But nobody thought of the possibility of Long Hair choosing not to land in Shanghai of his own accord. That was almost fatal. We should have known that Long Hair is known to publicize his desire to protest about June 4th. By displaying his June 4th material before leaving Hong Kong, he was “inviting” mainland customs not to allow him to land. When the mainland officials asked him not to bring the forbidden material into Shanghai, Long Hair chose to return to Hong Kong. That immediately put the Pan Democrats travelling with him on the spot. That the Labour Party legislators chose to leave with Long Hair put even more pressure onto the shoulders of those choosing to stay. The issue at heart was suddenly not just political reform but turned into one as to the Pan Democrats’ support of the June 4th movement.

While the Pan Democrats tried to weather the storm, the next morning saw Civic Party members demanding all legislators to return home as a protest against Long Hair being turned away from Shanghai. Long Hair was, of course, not turned away, but that was a nice point of reality which nobody seemed to care. Little did anyone consider that if the Civic Party members were to leave that would cause a disastrous chain effect which would surely torpedo the whole trip. The Democratic Party members would immediately feel immense pressure for them to follow suit and that in turn would cause the rest of the delegation to leave also. That means the hard fought opportunity of meeting with Beijing officials on the issue of political reform will collapse and destine never to surface again! All because Long Hair chose to leave.

That we are that close to turning the historical meeting into a complete disaster underlines the fact that the mutual distrust between Beijing and the Pan Democrats is almost insurmountable. That the relationship, if there is one between the two sides, is so fragile is almost beyond belief. But accept it or not, that is staring in the face of the Pan Democrats.

So is there a way out? It takes two to build up mutual trust and understanding. Mere effort from any one side is not enough. To start, Beijing will have to accept the Pan Democra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LegCo. The Pan Democrats, on the other hand, will need to accept any dealing with Beijing is not a complete capitulation or a surrender of their most endearing principles. There is another important issue. June 4th. That Hong Kong people have very deep feelings about June 4th is perhaps an irrelevant fact. The important fact is, the rest of China has moved on and unlikely in the near future to revisit the issue. This is not to say we should abandon our feelings about June 4th or our fight for its reversal in history. Far from it. Rather, I don’t see why we should tie June 4th and the drive for real democracy together so that without one we should forget about the other. We have to accept that if we let the issue of June 4th stand in the way of universal suffrage, we may never get to see the fulfillment of our dream for true democracy. On the other hand, if and when we have true democracy, we can continue to press for a reversal of the conclusion on June 4th.

Truth of the matter is, had it not been the good sense and judgment of those in Shanghai, we would have lost the cause for both. Many will say, so what? Nothing was achieved and nothing was resolved, so the meeting was next to irrelevant. Well, the true meaning of the historical meeting lies in what one expects from it. It is perhaps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to think that a question which has troubled Hong Kong for some 20 odd years could be resolved in one meeting. But if the expectation is this could be a start of a new chapter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n Democrats and Beijing dictated by the need to search for consensus on the question of political reform, then perhaps this meeting is vaguely promising. In a way, beggars can’t be choosers. Whatever the value of this meeting, it is still better than none. We have been waiting for universal suffrage for far, far too long. If there is a silver lining somewhere, we must do our very best to search for it. In this process, we must be prepared to face obstacles beyond our expectation; try every avenue even if it appears to be only vaguely promising; and seize opportunities even if such turn out to lead to nothing. And the Shanghai meeting is just a small stop in this long process. So don’t judge it with our eyes on the immediate future but in the longer run of things. For we owe it to ourselves and the generations to come to make sure Beijing’s promise of universal suffrage will bear fruit in the year 2017.     

Friday, April 18, 2014

十個救火的少年


話說從前有兩條 村在河的兩旁。一條村叫香河村,我們便簡稱為香村;另一條村叫上河村,我們稱之為上村吧。一天,上村發生了大火,香村的人嚷着說要派十名少年去撲滅大火, 以免殃及池魚。十名救火的少年思量了良久,有三個說: 「我們喜歡燒烤,沒有火,怎麼成事?以後吃什麼?不去!」

其餘的七個中亦有幾位認同 這三個的說話,左思右想,遲疑很久,但敵不過香村村民的請求,只好硬着頭皮跑到上村救火去。到了上村,還沒有開始救火,三個留在香村的少年便隔岸大聲呼 喊: 「你們想清楚,要是火被撲滅了,我們不能燒烤,沒東西好吃,我們會要求村民表決,不讓你們回來!」聽了這番話,三個原本已遲疑的少年便說: 「罷了罷了!反正撲火也不是我們的責任,還是回去吧!」再沒多說便即時折返香村去。

餘下四個少年互相對望着,不知所措。火愈燒愈大,有人見形勢不大好,便急急說: 「反正火是撲救不了,何必作無謂犧牲?回村抗議上村疏於防範、救火不力比較實際!」爭辯了一番,其中三個少年便也跑回香村去。剩下唯一的少年,無論如何努力也救不了大火,最終葬身火海。

回 到香村,最先拒絕救火的三個少年說: 「都是上村不好,沒有做好防火措施,我們要佔領村公所以示抗議!」最後回來的三個少年有點遲疑,但又怕人家說他們怯懦,既不救火,又不抗議,什麼也不敢 做;反正沒事可幹,也只好跟着其他六個少年跑到村公所靜坐抗議去。抗議不了多久,大火已燒到來,九個少年走避不及,最終也葬身火海。
以上故事,純屬虛構,若有雷同,實屬巧合。鳴謝:黃耀明與林海峰

Friday, April 11, 2014

只可活一次

在飛機上百無聊 賴,不經意地看了一齣名為About Time(港譯:《回到最愛的一天》)的電影。故事比較簡單,男主角身懷回到過去的特異功能;最初他利用這異能糾正自己的錯誤,甚至獲得美人歸。但這異能 有一副作用,便是改變了過去就會影響將來。有一天,他為了救他的妹妹,卻發覺救了她,竟然失去了自己心愛的女兒;他開始明白改變過去不一定會帶來美好的將 來。

看罷了這齣戲,我在飛機上呆想了大半天:假如我有這特異功能,我會回到過去改變什麼?我的一生到今天為止,有沒有做過錯事?有!有沒有失敗過?有!有沒有傷心欲絕的時刻?有!但當我問自己要不要改變這些過去的錯事、失敗和傷心時,我開始遲疑了。

思量了很久,我想不起哪段時刻、哪個決定、哪次感受,我一定想改變過來。我漸漸開始明白到,有錯誤才找到真理,嘗過失敗才有成功感,最重要的是,有傷心才有真正的歡樂!消除了所有這些命途的低落點,人生會變成怎樣?平平無奇的過程是否便是我所追求的?

電 影中的主人翁到了後來,他嘗試每一天活兩次。當一天完結時,他也會回到那天的開始重新活多一次。他不是要改變任何過程,而只是知道了不如意之事,他如何可 面對,如何可一笑置之。他後來又發覺,每天活兩次也實在沒有什麼特別的意義或需要,既然明白了人生最重要的哲理,即不如意事八九,只要對得起自己,坦然面 對,才是珍惜生命旅程的最佳方法。他自此便放棄回到過去的做法,好好地、簡單地,亦無悔無憂地活下去。對!我們只可活一次。只要盡了一己之力,嘗盡了生命 的高低起落,人生才算是豐滿多姿!

Thursday, April 10, 2014

公民推薦

上星期,一批學 者提出一個備有公民推薦元素的政改方案。這批學者在提出方案前,其中一位成員也曾經與我商討可否把公民推薦程序融入我去年十月提出的政改方案。我一再強 調,我提出的方案對其他提名程序並無排他性;換言之,我提出的方案可與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甚至公民推薦多軌並存。我的建議只是集中如何增加提名委員會的 民主成分,設立一個多選擇、低門檻的提名程序及提出排序複選制以便選出一位各方均可接受的行政長官。因此並不存在我不接受公民提名或公民推薦的說法。但既 然有學者提出公民推薦,我們也可客觀地探討此建議在原則上或實際操作上有沒有難以解決之處。

誰負責核實推薦選民身分?

首 先從 原則角度看。顧名思義,公民推薦是接受了提名委員會可不接受推薦的權力;簡單而言,這便是接受了提名委員會的篩選權力,對我來說這是最難過的一關。提名委 員會將以甚麼準則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某一位被推薦人?相信提出建議的學者用心良苦,他們一方面希望能迎合社會對公民提名的訴求,另一方面又希望可以回應中央 政府對公民提名的抗拒;但這建議能否達到以上的目的卻難說得多。要求公民提名的人會否接受一個無約束力的提名程序?他們可能認為這只是公民提名的贗品,實 在是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從中央角度來看,他們對公民提名的抗拒並非單純建基於法律原則,而是在政治上他們認為不可接受,因此公民推薦亦難以說服中央政府 這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提名程序。

在操作上,公民推薦本身也有問題。在學者的建議中,提名委員會可以八分一票決定誰可 入閘,故此極有可能會有最少六十多萬推薦選民的身分需要核實,如這並非法定程序,那麼誰去做這工作?需時要多久?若出現了爭議應如何解決?若這是法定程 序,那又是否違反了《基本法》?花了很多人力物人,最終推薦卻不獲提名委員會接納,有否浪費公帑之嫌?

再 者,若獲得公民推薦的初步候選人超過八位,那提名委員會如何取決?公民推薦的基本理據是提名委員會應接受市民的推薦;但假若出現超過八位候選人,那怎麼 辦?誰的推薦比較可以接受?進一步假設有人拿到推薦數目的最低要求,另外一位候選人拿到超過十萬的推薦,那是否得到推薦數目愈多的應獲得接受,愈少的可以 不理?

不同提名程序或變不公平

再想一 想,這樣的提名程序是否對一些不見經傳或沒有強大政黨背景的人,產生一種篩選效應,令他 們無法參選?這公平嗎?假若這方案容許某些人依賴公民推薦成為初步候選人,但同時也容許個別人士以取得提名委員會八分之一票數而成為候選人,那麼是否對以 不同提名程序進入參選程序的人有點不公平?到時依賴公民推薦的候選人可以名正言順地說,他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無論在聲勢或政治上,可能也比單純依賴八分 一提名委員會的委員提名來得有壓倒性的優勢,這可能也是一種不公平。

以 上的問題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已困擾了我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各位學者有否考慮到這些問題?如果有的話,未知答案為何?若要堅持我們有一個沒篩選的真普選, 提名程序必須對所有候選人均一視同仁。這方案是否做到這點?然而,無論如何,我也非常歡迎學者提出一個專注提名委員會組成的政改方案。雖然在這方面,他們 的建議與我 去年十月提出的建議無分左右,但真理愈辯愈明,相信社會需要多一些公開討論和仔細思考,我們才可找出一條通往無篩選、有競爭的普選路。

Wednesday, April 02, 2014

上海

比之於北京和深 圳,上海肯定是我最喜歡的內地城市。第一次到上海應該是二○○一年跟隨大律師公會訪問團訪問上海。記得當時天氣寒冷,我們住在剛開始發展的浦東。酒店在江 邊,晚上開窗遠眺,浦江西岸的上海灘在飄雪中閃閃發光,像正在輕輕訴說她那屹立不倒、成敗起伏的經歷,一時感慨萬千!

第 二次到訪上海應該是 ○四年。那次也順道探望了居住在上海的弟弟和一些朋友。甫到上海,我便跟太太和朋友說,我要把握這次訪滬機會,一定要到南京走一走。當時由上海乘直通快車 到南京大約需兩小時,為了爭取時間,早上六時我們便到了上海車站,希望可以爭取多一點時間遊覽這中國史上最多苦難的城市。

到了南京,第一件事當然是到中山陵。在那嚴寒的早上,站在國父親筆所題的「天下為公」之陵門前,不禁反覆自問,革命究竟什麼時候才可完全成功?中華民族的民主夢什麼時候才會最終開花結果?

回程時一時疏忽,忘記了買直通車票,結果呆坐了四個多小時才於午夜後回到上海,但始終覺得不枉此行!○四年後亦多次再訪上海,以其為基地遍遊上海周邊如寒山寺等名勝古蹟,更令我對上海平添一番親切感。

上 海由民初的中國第一國際都會到今天的進步開放,像是走過了一個完整無缺的周期。說是劫後重生似乎是誇張了一點,但那華麗昇平的成敗起伏卻像是香港前景的寫 照和預言。然而今天我們面對政改所帶來的挑戰和衝擊,卻可能是前所未有的。成者,香港可能寫下輝煌成就的一頁;敗者,香港可能萬劫不復。只盼望我們面對之 社會動盪不會演化為《雙城記》中的巴黎,以悲劇收場。

Saturday, March 29, 2014

黑與白的普選

邏輯學上有一條這樣的問題:白色是一種顏色,黑色是白色的相反,所以黑色不是一種顏色。政改諮詢已過了三個多月,可惜不少人還是糾纏在黑與白哪一種 才是顏色般的爭論上。最明顯的例子是不少人認為「公民提名」是唯一的普選模式,沒有「公民提名」等於沒有真普選。這種思維確有其錯謬。

「公民提名」非唯一模式

毋 庸置疑,「公民提名」是一種民主的提名方式;但「公民提名」只是一種提名方式而非一個完整的選舉制度,更遑論是完整的民主選舉制度。假若只有「公民提 名」,那麼沒有足夠經費的、沒有強大政黨支持的,或不大為人熟悉的人,均可能不獲提名而未能參選,那麼《國際人權公約》中所言的普及而平等的被選舉權也不 能體現。

相信很多人也認同《國際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是界定真普選的國際條文。讓我們看看這條文是怎樣處理提名權這 個問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是這樣的:「凡屬公民無分……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首先我們留 意到條文沒有明確點出提名權,也沒有提及「普及而平等」的概念。這條文有兩個中心思想:一、公民參與政事的權利和機會不應受任何無理限制;二、公民可通過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提名權不一定普及平等

甚麼 是合理或不合理之限制當然要視乎社會環境、政治、經濟和歷史文化多種不同因素來考慮。這點國際專家和特區終審庭是一致認同的。另一重點便是公民參與政事可 直接參與或經由自由選舉選出代表代為參與之要求。後者正是代議政制之出處。因此總括而言,提名權是可以由直接提名或間接經自由選舉選出之代表提名實踐,所 以並不存在沒有公民提名便不能有普選之說法。

那麼提名權與被選權有沒有分別?有。第二十五條在處理被選權時有這樣的 條文:「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務本國公職。」由此可見,被選權必須要平等,但不一定需要 「普及」。國際經驗也告訴我們,提名權和被選權亦並非對等。以美國的民主制度為例子看看,假若你不是兩大政黨之成員,你便沒有提名權。而兩大政黨之黨員分 布和數目均不同,所以兩大黨員的提名權之比重也不是均等。美國的公民提名權也不是每州相同。因為各州本身之人數、提名要求的人數和提名門檻均有頗大的差 異,美國公民在不同州份之公民提名權之比重也明顯地不是平等的。相比於政黨提名,州際提名之比重差距則更大。由此可見,提名權不一定是普及而平等的。

提委會不應有篩選功能

這 是否代表提名權可以輕易限制,藉以達至篩選之效果?這當然不能。上星期,香港大學比較法和公法研究中心請來了一班學者專家,他們均大多數同意雖然提名委員 會可以符合國際民主標準,但有兩點原則卻萬萬不能超越。第一、提名委員會不可以有任何篩選之功能;第二、提名委員會要有充分、廣泛代表性,否則個別市民之 參與政事權便可被視為受無理限制,而個別人士之被選權也可以被視為並不均等。因此,上述之邏輯問題的正確答案應該是:「白是一種顏色,黑是白的相反,但也 可以是一種顏色。這不是邏輯問題,而是事實原則問題。」希望社會在討論普選時留意以上的基本原則。

Thursday, March 27, 2014

民主與暴政

過去一星期,台 灣學生佔領立法院和行政院的新聞,通過大氣電波緊扣着特區關心政治的一群,特別是一群關心政制發展的學生之心弦。更重要的,是年輕人在網上的熱烈討論。討 論的焦點,已不是應否或如何仿效台灣學生的行動和表達方式,而是何時在特區,如台灣學生般佔領立法會和政府總部,藉以表達他們對政制發展的看法。

反對黨煽風點火

不 敢說對台灣政治有深入的認識,更不想以旁觀者的身分對台灣的內政說三道四,但這次台灣學生舉世矚目的行動,卻帶出了兩點值得我們警惕留意的政治原則。今次 學生行動的引發點是馬英九總統,罔顧立法院的跨黨派共識,以時間逼切為由,試圖繞過逐條審議的立法程序,強行通過有關服貿協議的法例。表面看來,馬英九政 權漠視立法院的審議權,以多數議席壓倒議會內少數反對聲音。這種行為在沒有民主體制的特區可說是司空見慣,但台灣是一個擁有民主體制的地方,而尊重少數聲 音,在一個開明進步的民主議會中,也是不可或缺的議會文化和憲制常規。故此這是一錯,也可說是多數人的暴政。

那麼學生們是否完全沒有不是之 處?當然也不是。首先要留意這次學生行動,毋庸置疑,就算沒有反對黨的策劃,不多不少也察覺到民進黨於背後煽風點火。在一個民主體制下,這是否反對黨應有 的態度?民主的基本原則,是通過定期選舉進行政黨輪替執政,輸了選舉卻煽動群眾把執政者拉下馬來,這是輸打贏要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即使成功了,反對黨變 為執政黨,難保被拉下台的政黨,不會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那麼互相顛覆的行動將沒完沒了,社會亦會永遠陷於無盡內耗,難以穩定。

失去管治自主權

學 生以佔領立法院癱瘓政府,其中一重要效果是威嚇政府施政,令國家陷入進退兩難的局面。在一個缺乏民主的地方,尚有其令人信服的理據,但在民主體制下,卻可 說是少數人的暴政。若馬英九總統回應了學生的訴求,難保他朝所有重要議題,皆會被群眾騎劫威嚇,失去了管治自主權之同時,也否定了大多數選民的政治決定, 亦可說是開啟了互相政治批爭的先河,有誰可得益?這也是一錯。

當然,無可否定,學生關心政治、勇於表達,從任何一個角度看也是社稷之福。但 問題是如何可確保他們的一舉一動,不受其他懷着政治盤算或別有用心的人所影響?有道極度政治壓逼會帶來極度反抗鬥爭,從這一角度看,學生們的行為可能是值 得社會讚賞的。但甚麼是極度政治壓逼,社會對此是否有比較一致的看法,也是一極具爭議性的課題。正因這課題極具爭議性,社會的激烈爭議內耗本身也可帶來社 會動盪不穩的情況。這些問題似乎沒有任何絕對的答案。任何抗爭行動,先評估政治後果才付諸行動,總比盲目硬碰來得有成效、有意義,和有利於整體社會。學生 們,若要在香港複製台灣的抗爭行動,請三思!

Friday, March 14, 2014

春盡

春末夏至,早上一片細雨朦朧,不見天日;書桌上的日曆顯示,今天(前天)是三月十二日。讀書時,老師教我們要記着這名為「植樹節」的一天,但在這年代有多少人知道「植樹節」這日子的意義?今天,有多少年輕人知道這是我們國父孫中山的死忌?

毋 庸置疑,歷史告訴我們孫中山先生是一位堅毅不移的革命家和政治家。十一次起義推翻滿清,三次革命討袁護法,誰敢說他意志不堅定?孫中山志堅毅、重原則,但 也懂得妥協。民國建立之時,為了徹底推翻滿清政府,他不惜讓位於袁世凱,更曾公開說: 「決不願居政界,惟願作自由國民」,以表示讓位之誠意。這種胸襟氣量,天下無人可比!到了多次北伐無功,他又願與蘇聯結盟,更與中國共產黨合作共存。有誰 人敢說他沒有完全掌握妥協的藝術?

但縱是胸懷大志、滿腹經綸的奇才,也敵不過自然定律。在八十九年前同一個春盡夏來的一天,他未看見完整的 新中國建立便與世長辭。以「出師未捷身先死,長使英雄淚滿襟」來形容他的一生也頗貼切。今天的香港當然不能與當天的中國對比,但孫中山的故事似乎早已被遺 忘得一乾二淨。在這風雨飄搖的季節,我們的各方政治領袖不但未能準確地掌握政治形勢,更只懂堅持己見,絕不相讓;更甚者更稱稍有不同意見的同路人為叛徒、 賣港賊!這種政治文化從何而起,是否終結無時?互相猜疑對罵,解決得了問題嗎?我們看不到前景,在這濕滑的路上寸步難行,怎麼辦?雖說已下了最大決心,但 形勢始終不容。也許只好寄望他朝有能者可帶領香港走出這死胡同。直到那一天,只好慨嘆「一死心期殊未了,此頭須向國門懸」!

Thursday, March 13, 2014

梁朝法制 禮崩樂壞

由梁振英處理僭 建問題之手法,已可見他不是一位尊重法治的特首。在他領導下的一眾高官,對法治的尊重自然也不見得好到哪裏:過去有陳茂波醉駕過雙白綫不被檢控,今天有張 炳良局長漠視立法原則,這些缺失很多人已耳熟能詳;但相信沒太多人留意到,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也不見得是一位尊重法律界傳統和歇力維護法治的一位大律師。他 是首位在十位前大律師公會主席譴責下仍堅持己見,於大律師公會主席任內欣然接受廣東省政協職位,令法律界嘩然的大律師。到了今天,他已貴為律政司司長,但 他那漠視法治傳統的驕橫,卻一點沒有改變。他近日在政改諮詢的工作,便再一次令人側目。究竟問題在哪裏?

律政司應避開政治課題

傳統上,香港的律政司跟隨普通法,特別是英聯邦制度的憲制常規,應是一個頗為獨特的政府職位。就此,英國議會憲制事務委員會於○七年出版的《律政司的憲 制角色》報告書中,便有頗為詳盡的解說。報告指出,律政司一職集合獨立法律和政治功能於一身,容易引起誤解和原則衝突。前律政司高史密(Rt Hon. Lord Goldsmith, QC)御用大律師便說過:「在行使公眾利益功能時,我必須以客觀、無私之目光判斷公眾利益,不能受政黨政治影響,而處事必須獨立、公正和具問責精神。」他 在英國議會就律政司功能作供時,更坦言必須維護法治和社會核心價值。著名法律學者祖維爾教授(Professor Jowell)亦直言,律政司不能令公眾心中存有疑竇:究竟律政司的行為是從法治角度或政治權宜出發?因此,律政司必須盡量避開政治課題,專注於行使法律 上的職能。

這些傳統核心價值,在回歸前後亦一向備受尊重。在曾蔭權年代,雖然前律政司黃仁龍亦有間中出現於政改「起錨」之集會及活動,但他從沒參與政改爭拗和表達他對政改方案的意見。很可惜,這些優良傳統似乎已被梁振英的班子,包括袁國強,拋諸腦後。

漠視堅守法治中立之責

事實是,袁國強不但漠視他堅守法治中立之責任,更成為特區政府推動政改諮詢之重要推銷員之一。他帶着特區政府的政治偏向到各政黨說項,與政治團體、從政 者筆戰、公開發表對特區政府甚至中央政府政治上有利之「法律意見」。凡此種種,都給人一個律政司已淪為政治上的法律打手之印象,試問他日若要處理與政治有 關之法律問題或訴訟時,如何能令港人和立法會信服他的意見是持平、公正和符合法治精神?

我實在不知道在社會引起極大爭議性的課題上,如 發牌事件、雙辣招條例,甚至立法會拉布及各種大大小小遊行示威所產生之問題上,袁國強有沒有提供精準、中立、持平、符合法治和憲政精神的意見?如果有的 話,為何梁班子對這些意見不為所動?究竟袁國強是今天特區制度上禮崩樂壞之背後黑手,還是他戀棧權位,不敢提出律政司應捍衞公義和法治的意見?

無論事實是怎樣,今天的制度已敗壞不堪、喪鐘處處可聞,你說怎麼辦?

Saturday, March 08, 2014

硬漢子

我甫踏入病房, 他便笑起來。走近牀邊,他緊捉着我的手說: 「你們一定要撐新聞自由!」我有一陣莫名的感動,也有一點慚愧,一時無言以對。感動的是這劉進圖捱了六刀,換了十包血,在生死邊緣掙扎了兩天,但最關心 的,卻是香港的新聞自由!感到慚愧的是聽到了劉進圖遇襲消息那天,我巴不得即時跑到醫院去看他。但回心一想,他正在接受深切治療,家人均擔憂萬分,即時跑 去似乎有點不近人情,也令人誤以為有抽水之嫌。到了第二天從新聞得知特首及一眾高官不斷進出東區醫院,我更不願意與這些人爭先恐後的表達對他的「關心」。 事實是,他們有幾位確實關心新聞自由受創?到了第三天,我才靜悄悄地向醫院和家人查問什麼時候方便探訪他。實在是遲了一點。

跟劉進圖不算是深交,但始終有點惺惺相惜的感覺。我跟他說: 「你可知道現在全香港人都站在你身邊?我們覺得你已經很堅強,但有香港人撐你,你會更堅強!」

香 港與很多地方,特別是內地的分別,是我們的新聞自由。但過去惡勢力的衝擊實是令人喘不過氣。屈指一算,慘受刀傷的有一九九六年周刊社長梁天偉、九八年商台 的鄭經翰以至今天明報的劉進圖。他們犯了什麼彌天大罪,在光天化日下被兇徒揮刀亂斬?為的是什麼?只因他們在爭取新聞自由中有所付出?

也許香港人和我一樣,已受夠了這些衝着新聞自由而來的暴力威嚇。劉進圖是一名硬漢子。你可以揮刀斬一個劉進圖,但當每一位香港人都是劉進圖時,你斬得多少人?離開醫院時我在想,我們也要做一名
硬漢子。因為沒有新聞自由,這早已漸趨黑暗的香港會變得更黑暗!

Monday, March 03, 2014

壽宴

上星期母親九十 四歲壽辰,一家四代為她設了一場壽宴。老人家患了腦退化症,到了酒樓不斷喝罵家人,拿起酒杯、碗碟,甚至食物便扔擲。侍應不明就裡,見了一時嚇得目瞪口 呆。老人家不知道是自己的
壽宴,但家人看在眼裡,痛在心頭,雖然明白這是腦退化症病徵之一,但一時也不知如何是好。

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 段,但失去思考和情感控制能力,卻可能比死更為可怕。最令人不寒而慄,亦是最可悲的,更是患者對此一無所知,只是苦了身邊的家人。旁觀者不明所以,亦可能 對患者產生一些誤解和錯覺:怎麼這老人家會是這樣的?她的家人如何忍受?對她不公平,對她的家人也不公平。但又可每次都能清楚解釋嗎?

當社 會日漸老化,人的壽命愈來愈長,腦退化症已成為了社會普遍可見的現象。但是我們的政府對此有多少認知?有多少關懷?有多少應對之策?試想想,在一個普通家 庭,尚可勉強應付,但若患病者居於基層家庭,社區護理床位不足,一等可以是三五七年,一家數口,三代同堂住於彈丸之地,那又如何應付?

回家 途中,老人家又變了小孩子般,嚷着要回家,只好輕聲安撫她。到了她家,我捉着她的手跟她說再見。她抬頭望着我,眼睛彷彿有一閃靈光,像是忽然記起我是誰, 自己正在做什麼;但她只是呆了一呆,便又已經忘了我的存在,沒說什麽,頭也不回地跟傭人走了。我心中在想,到了要走的時候,我情願在毫無準備或先兆下乾脆 利落地走。對我來說,沒有思想便是沒有靈魂,依戀着一個軀殼是沒有意義的。我同意,這是非常自私的想法。但到了那一刻,我希望身邊的人能理解我自私的原因

Thursday, February 27, 2014

張炳良的「三宗罪」

張炳良局長在立 法會通過俗稱「雙辣招」條例前一天,突然宣布會在二讀時作出口頭承諾,日後「加辣」時將會用條例草案形式增加稅率,一時令社會嘩然。局長在二讀時形容反應 像「吹皺一池春水」,但相信很多人會認為,更貼切的說法是「一石激起千重浪」!為甚麼這口頭承諾能激起這麼大的爭議?

首 先,我們要先了解一 些基本的立法原則。一般法案的通過程序是「先審議,後訂立」。《基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所有法例通過後必須經過特首簽署及公布,「方可生效」。理由很簡 單,行政當局若未經立法會審議,便能實施新的法例,立法會便不能把關,形同虛設。就稅務或一般涉及罰款條例而言,當新的稅項或罰款設立時,必須以法案形式 在立法會先審議,後訂立;但日後更改該稅項或罰款之比率時,則一般會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附屬法例不同一般法案,不受《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所規限,一般亦 可以即時生效;這便是所謂先訂立,後審議的另一立法程序。為甚麼增加稅率或罰款比率要即時生效?這是防止有人偷步,造成市場混亂及社會不公平。早些年,前 財政司 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而須辭職,便是在稅率生效前試圖避過新稅,而蒙羞下台。因此增加或削減稅率或罰款須即時生效,是十分重要的。

不應濫用追溯性法例

當政府提交「雙辣招」條例時,條例中清楚列明日後加減稅率,均可藉修改附屬法例訂立。換言之,是以先訂立,後審議之一般程序所進行,這是完全符合以上所說 的立法基本原則。可惜張局長罔顧法例的清楚規定,而以口頭形式在法例未獲通過前,便已表明不會受法例所規範,乃濫用公權,漠視法紀之卑劣行為。此乃第一宗 罪。

再者,張局長在提出口頭承諾時,又強調雖然日後「加辣」是以先審議,後訂立之模式,但卻會即時生效。張局長解說,認為日後「加辣」以 法例模式提交立法會,但會追溯稅收至提交日,藉以達至即時生效之目的。此舉明顯地是漠視了《基本法》第七十六條之精神。試想若特區政府為了權宜之計,每條 法例均加上追溯條文,藉此令法例在審議前已生效,那麼《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是否已失去了意義?一般而言,政府不應濫用追溯性法例,因為追溯性法例令行為在 發生時原本是合法的變為不合法,或原本不受規限的變為受規限,基本上是違反社會公義和法律原則。此乃第二宗罪。

為個別議員鋌而走險

從政治層面看,張局長為了討好林鍵鋒和李慧琼議員,不惜放棄民主派十多票的支持,鋌而走險,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首先,林鍵鋒和李慧琼皆為行會成員, 他們本身需履行集體負責制,理應必須支持特區政府之草案。那麼張局長之口頭承諾換來的是甚麼?若是指經民聯之餘下四票,那這肯定是蝕本交易,為了取得四 票、失去了泛民之十多票,在政治上實在極為不智。更重要的是,此舉令行政立法關係更趨惡化,亦漠視了立法程序之基本尊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典型例子。此 乃第三宗罪。

「雙辣招」對監控樓價確有其用,但始終是應一時之需,而非長遠政策。但法治、《基本法》精神與立法尊嚴乃應珍而重之的社會 核心價值,怎可輕易削弱或放棄?特區政府這些業餘特首和高官,對法治和公義社會的一些基本原則懵然不知或視若無睹,令特區行之有效之根本制度禮崩樂壞,毀 於一旦,能不令人痛心疾首?

張局長,你還是辭職吧!最少你的下台,可能可還我們全港市民珍重的制度一個公道!

Friday, February 21, 2014

維園阿伯文化

有哪個男人不懂講粗口?當然有,但可能不多。最低限度,我身邊認識的男性朋友沒有。我是指懂得,不是指會隨便說出口。當氣憤或遇上壞消息時,我們可能會衝口而出說一句。但我們從來不會以侮辱性的語言謾罵他人。

第 一次在維園星期日城市論壇聽到一些「維園阿伯」以粗言辱罵民主派人士時,我吃了一驚:怎麼香港會有這樣的人?那時候,我們已有《公安條例》。《公安條例》 第十 七B 清楚列明在公眾集會中以恐嚇性、謾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或文稿企圖擾亂秩序便屬犯法。第二十六條更規定若有人煽動他人以暴力殺害、傷害他人身體或剝奪他人財物 更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禁五年。當時我很奇怪:為什麼執法人員不執法?難道警察也覺得這些「維園阿伯」罵得對嗎?就算罵得對,便可不執法嗎?

第一次聽到黃毓民等在選舉時以粗言穢語辱罵民主派成員,也令我吃一驚。到進入了議會,他們在會議中辱罵官員更令我側目。想不到,社會上竟然有人拍手叫好!我們是「進化」了,還是倒退了?

現 在這公開辱罵他人的文化似乎已根深柢固了;很多人也覺得見怪不怪,成為了香港人生活的一部分了。每次我看到或聽到這些事件也會自我反省:公開辱罵他人有用 嗎?被辱罵的人會因此而改變嗎?辱罵他人的人心裡會好過一點嗎?從某角度而言,公開辱罵他人可能只代表了自己缺乏信心:說不服他人,只好罵他;又或是虛榮 心作祟,希望爭取傳媒的 注意。怎樣也好,這並不是令人信服的行為,那為什麼要仿效?相反,被辱罵的人更可能得到旁觀者的同情。也許我們的年代過去了,這只是新的環境、新的文化。 但對不起,始終聽得不舒服!

Friday, February 14, 2014

智慧與氣量

容許我與你分享 三個可能你已耳熟能詳的故事。第一個故事:甘地倡議以和平、非暴力行動爭取民主自由,他的公民抗命便是一個最好例子。但大家可知道,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期,印度總督邀請甘地支持對德國開戰,當時為了爭取印度獨立,甘地不惜放下他個人的非暴力主義原則,同意支持他試圖推翻的殖民地政權,公開呼籲國民加入戰 鬥。這是否代表甘地沒有原則?當然不是!只是他當時的政治判斷,認為需要暫時放下一貫堅持的原則,藉以達到他一直期盼的政治目的。這次的嘗試沒有成功,但 他盡了一切努力去追求理想中的目標。

孟德拉以協商達至目的

第 二個故事:一九六二年八月,孟德拉被南非政府以煽動罪和非法入境 罪判處監禁五年;一九六四年六月,他又被控企圖以暴力推翻政府,改判無期徒刑。自此,孟德拉開始了他長達二十七年的監禁生涯,嘗盡牢獄之苦。到了一九九○ 年二月十日,他才獲南非總統德克勒克宣布無條件釋放,重獲自由。差不多整個壯年時代被困於黑獄的他,是否對南非政府充滿怨憤?若是,他沒有容許這怨憤影響 與德克勒克聯手清除南非種族歧視的工作。孟德拉是否缺乏了尊嚴和原則?非也!他只不過認為利用非暴力方式,通過協商達至他的政治目的較為可取。這只是他良 好政治判斷之表現,或許應該說,他並沒有讓個人喜好、恩怨而影響了他的政治行為。

第三個故事:昂山素姬被緬甸軍政 府軟禁長達十五年,令她夫 離子散。○八年,她被軟禁之祖屋更因風暴摧毀了屋頂,而令她只好活在沒有電力供應的黑暗日子長達一年!到被解除軟禁後,她有沒有對軍政府懷恨在心,轉以暴 力企圖推翻軍政府統治?答案是沒有!二○一二年,她通過補選進入議會,當時她和她的政黨均認為難以同意公開擁護國家憲法的誓辭;因此,她曾經因拒絕宣誓而 考慮過放棄進入議會。但最終她也無條件接受誓辭,因為她認為在建制中爭取民主,比堅持原則杯葛議會更為重要。

政治家目標比手段重要

這 三個故事均有一共通點:便是真正的偉大政治家並非墨守成規,毫無政治判斷的人。相反,他們均具有廣闊的政治目光和過人之胸襟氣量,堅信目標比手段更為重 要。放眼今天香港的民主派,除了已故的華叔可能有此目光和氣量外,哪一位具有這從政者必須具有之素質?有哪一位民主派成員真正了解真普選才是最終目的,甚 麼佔中運動、公民提名只不過是爭取真普選過程中的手段之一而已。手段用不上便放棄最終政治目的,乃缺乏政治智慧的表現。堅持個人榮辱喜好,不願與對手協商 對話,是缺乏從政者應有的胸襟氣量之鐵證。沒有智慧、缺乏氣量,縱是英雄蓋世又如何?最終恐怕還是無面目見江東父老而自刎於烏江!民主派甚麼時候才明白這 些簡單的道理?

民主是什麼東西?

上星期,十多名人民力量成員以「佔中後援會」之名義搗亂民主黨公開舉辦之「決志參加佔中」儀式。在一片叫囂混亂中,不少後援會成員對民主黨成員及代表佔中運動出席的朱耀明牧師和戴耀廷教授污言辱罵、擲物襲擊,令親者痛、仇者快。

不 少政治評論員均認為這是民主派「內訌」;我卻認為這只是表現了個別人士對民主之根本理念缺乏認知罷了。民主最重要的一環,可說是政治多元化。舉世聞名的政 治學者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曾經說過:「讓我們有勇氣接受自己的無知、疑惑和不肯定。最少我們應嘗試了解他人、小心和同情地聆聽他們,因為多元化能令社會包容他們的不 同意見,避免偏激主義,社會才不會被威權主義或寡頭政治所騎劫。」這是多麼語重心長的警世之言!

民主是什麼東西?民主是很多不同,甚至互相 矛盾的理念和價值觀。以賽亞.伯林對民主的分析和論述是任何一位追尋民主的人也必須思考的:堅守承諾可能與追求真理產生矛盾;個人自由可以與社會公義出現 對立。當這些社會價值產生矛盾或出現對立時,是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也不需,甚至不可能,找出絕對的化解答案。所以堅持自己的看法,甚或大多數人的看法是正 確,從而排斥甚或壓迫他人不同的意見,實非民主的本質!伏爾泰不是說得很清楚嗎: 「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說話,但我會誓死維護你的發言權!」

更 重要的,是民主不是什麼東西。民主不是威權主義、不是寡頭政治、不是暴民政治。任何依賴、縱容或接受這種行為爭取回來的也不是民主。以這種行為爭取民主, 是污衊了民主之名,也會令人錯誤地對真正民主產生不必要的恐懼。自號民主派的人,什麼時候才醒一醒,先認清了我們正在爭取什麼,才談什麽團結力量的意義!

Friday, February 07, 2014

起跑線

記者說要考我三 條問題,眾目睽睽下,怎可說不?只好硬着頭皮迎難而上。第一條問題勉強跌跌撞撞地答對了,可以鬆一口氣;但第二和第三條卻老是搔着頭也想不出答案,只好舉 手投降。問記者這是什麼問題,她笑着說,這是幼稚園功課的問題!初時以為她是說笑,但見她一本正經,也只好接受現實;但心裡想:天啊!我們的社會怎麼變成 了這樣?

自幼家貧,沒機會讀幼稚園,我是在非法小學中開展我的求學生涯,並度過了我童年最重要的階段。便是到了中 學,也從未認認真真地讀 書,今天也不見得落後別人得哪裡去。怎麼今天的父母會對自己的兒女有這麼高的要求?答案其實不難知道。今天香港教育制度失衡,資源不足,父母擔心的是孩子 不夠出類拔萃,擔心如何可升讀一間較好的學校,擔心如何可升讀一間較好的大學,擔心畢業後如何找到一份有較安穩收入的工作?這麼多擔心,教他們怎不為兒女 寢食難安?

另一理由是,基層的父母更擔心貧窮延續至下一代,跳不出這生活艱難的死胡同,只好期望下一代能靠增長學 識和社會流動力逃出貧困之 境。就算中產人士也憂心下一代連現有生活質素也保不住,轉向下流,不及早準備,如何可確保下一代有較為合理的生活?這些憂慮正中很多幼稚園營運者下懷。

他 們的辦學宗旨是要複製一個又一個的超人神童;他們看穿了苦心父母的憂慮,多貴的學費也會左慳右省,找來奉獻給辦學者。有利不圖者天誅地滅!可憐這些父母似 乎不知道世上取得最多諾貝爾獎的是德國人,而德國憲法卻正正禁止學前教育,務必確保兒童有一段快樂無憂、充滿幻想的童年!什麼輸在
起跑線?我們的政府什麼 時候才可以驚醒,幫幫我們的父母,救救我們的孩子?

Wednesday, February 05, 2014

普選立法會

人大常委會於○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選問題的決定》之第一段是這樣寫的:「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 法,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 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不應保留功能議席

基於這決定,二○一○年的政改只能在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員之比例不變下增加議 席,所以才產生了有所謂超級區議員。這是逼不得已的妥協,無論中央、特區政府或香港市民,均明白二○一○年之政改方案只是權宜之計,是在人大常委會以上所 說之決定下,一個最大的民主進程。無論反對者用任何動聽之口號,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但這政治現實並不適用於二○一二年之後的立法會選舉辦法。因此,當我 們討論二○一六年,以至二○二○年的立法會政改方案時,我們必須留意幾點。

第一,普選不是一些似驢非驢,似馬非馬的選舉辦法。「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概念並非由人大常委會所創立,而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

第 二,既然談的是「全部議員」,便不可能部分議員由不同方法選出。換言之,立法會的政改方案並不單單取決於「普選」本身的定義,而是包括所有議員應統一由同 一模式的選舉辦法產生。在這大前提下,保留現有或部分功能團體議席本身不但違反《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條文,亦違反了○七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第三,「普選」的定義是不容狡辯的。普選只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之縮寫。普及而平等當然是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言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可見,立法會的最終目標毋庸置疑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以任何形式保留功能團體議席的說法也不能與《基本法》之條文並存。

限制提名權不合法

同樣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與第四十五條有明顯之別。因為前者並沒有如後者規定有提名委員會或任何提名機制之存在;而分區直選之議員更一直沒有特別的提名限制。因此,任何限制提名權之條文亦應被視為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以 上所說的,是一些《基本法》下之基本原則。當然,若二○一六年尚未實行普選,那麼這一次關乎立法會的政改,亦必然仍是一中途方案。雖然立法會改革仍未能達 至普選,但中途方案仍須「循序漸進」,邁向最終普選的目標。在這前提下,一個合情、合理、合憲的方案,可以改變功能團體和地區直選議席的比例,和取消分組 點票的不公平投票方式。這是最少而又符合《基本法》所規定之改動,實在看不見有甚麼可爭拗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