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30, 2015

民意戰

特區政府開宗明義拋下戰書,聲稱人大「八.三一」政改方案提上立法會之時,便是正式開啟民意戰之日。泛民主派也毫不退縮地說,將於翌日全力落區應戰。一場一直以來流於口舌之爭、意氣之爭的政改便將改為民意之爭。身為民意之一分子,你有沒有一種無奈、被利用的感覺?

相 信很多對政治學有修養的人,到了這一刻也會感到無限唏噓:特區政治,只此而已?民意是否當真可以解決政改問題?特區政府明知民意不能令泛民屈服,不謀出路 只求自保,希望通過民意把政改失敗的責任加諸泛民身上;泛民竟也以同一心態應對,希望以民意令北京屈服,保障自己頭上的道德光環,安全過渡,管他特區民主 有沒有出路!

選民考慮因素難揣摸

也許很多人不太明白民主代議政制的意義。代議政制是通過定期選舉由選民選出他們信任的政治領 袖,通過後者的政治理念和判斷,為民請命。甚麼時候代議者變為了民意的奴隸?假如民意可決定一切,那麼我們只需要一個有公信力的民調機構,還需要甚麼代議 者?鍾庭耀大可成為特區的決策者,由他不斷去辦民調,決定哪些政策可行,哪些政策不可取,再也簡單不了,每年更可為香港人省下一筆幾千萬元的議會經費!

更 重要的是,民意的取向往往並非建基於理性考慮和判斷。即使是正式公投,選民的考慮因素往往也難於揣摸,不能成為政策改變的基礎。答案只有對或不對、同意或 不同意的民調,如何引發新政策的醞釀?如何化解雙方的矛盾?假若有相當數目,但非過半數的社會人士對議題有強烈不滿,你可以依賴民調消除他們的怨憤嗎?你 可依賴民調漠視社會的動盪不安嗎?

也許我們可以從另一角度去探討這問題。假設民意支持「袋住先」,而泛民誓死不從,那又如何對特區的民主發 展有影響?假若民主派被逼就範、屈膝求全,那將來的民主發展又怎樣?每次也以民調解決?換過來說,假若民調反對「袋住先」,特區是否便會收回政改方案?就 算特區真的收回政改方案,政改便可以說是成功嗎?這可能也正是失敗的開始。這樣的邏輯能不令人嗤之以鼻?

尋出路不等於「袋住先」

也 許最關鍵的,是北京與泛民之自保心態。為政改尋找出路與「袋住先」完全是兩碼子事。可惜無論是北京還是我們的泛民政客,卻始終看不見或堅持不想見這關鍵性 的分別。尋出路便是「袋住先」,反對「袋住先」便會令政改成功。這不是邏輯,不是判斷,只是身為泛民領袖的政治質素,實在令人咋舌。

難怪很多人也說特區缺乏政治人才、政治不成熟,沒有民主也罷!也許泛民正在曲綫支持這種說法。也許北京也希望藉此一役證明這事實。也許要改變只能期待下一代對政改持有不同的意見和心態。也許「八.三一」政改方案通過與否,特區的民主發展也注定失敗!天佑香港!

Friday, April 24, 2015

法、理、情

上星期看到一段 令人心酸的新聞報道:一名七旬老翁為了獲聘為保安員而虛報年齡,被囚四個月。他的太太對傳媒哭訴,丈夫是一位有強烈責任感的人,為了不想領取綜援而自力更 生,卻惹來牢獄之苦,實在令人唏噓。根據報紙報道,被告曾受警隊多次表揚,虛報年齡是因為患了糖尿病,恐怕未為僱主聘用。老實說,他騙取的只是一個受聘機 會,任職期間並沒有證據顯示他工作不稱職,薪金也是以勞力汗水換回來的,與詐騙錢財之騙子不可同日而語,令人不禁慨嘆法律在這方面是否過於嚴苛、不近人 情?

中國人有句話,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說話絕對是錯的。在一個法治社會裡, 人情,甚至更崇高的政治理念也不可能逃避法律的約束。自古至今,大家也明白劫富濟貧只是小說中的英雄行為,在現實生活裡,犯法便是犯法,與犯罪者的動機沒 有太大關係。道理很簡單,假如每人也堅持自己的動機是崇高的,是合理的,那麼法律便如同虛設;法官變了道德評價者,教社會如何量度何種觀念不受法律限制, 何種觀念才值得同情?

沒錯,法律是刻板的,人情卻是千變萬化的。堅持法治便會出現如以上所談及的辛酸故事。也許法律在這些情况下要做到的,只是警告世人勿以身試法,假如因此可減少十個人犯罪,那麼老伯的「犧牲」可能也可說是值得的;當然,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那是另一回事。

如何可避免這些不近人情的案例?如果你要選擇,你會選擇法治還是人情?毫無疑問,沒有法治,人情只會是一些難以捉摸、無法衡量的模糊準則;但說到這裡,也始終感慨法官的判刑還是重了一些。只望被告能上訴減刑,令社會也有少少安慰。

Friday, April 17, 2015

溫和與激進

特區政治喜歡標籤。標籤不是為了在廣闊政治光譜中為政治理念分野,讓社會大眾能更容易理解不同的政見,而是以表面行為作為對從政者的一些褒貶批判。友人笑說:誰是激進派?講粗口、擲香蕉是也!以此推論,不說粗口,不擲東西便是溫和派?唯有苦笑!

一向認為這種標籤不但沒意義,更有誤導之嫌。激進是否代表了意志堅定、行為英勇而值得嘉許?又或是無理取鬧、只求搗亂所以不值一哂?換轉來看,溫和派是否代表了對中央唯命是從、毫無原則,所以值得批鬥?又或是務實進取、情理兼備,所以值得支持?恕我直言,全都不對!

周 日,我與一班被標籤為「溫和派」的學者和年輕人聚首一堂、集思廣益。港大教授陳祖為便為何謂「溫和」發表了一篇頗為深切到位的論說。簡單而言,他認為溫和 只代表在爭取過程中有輕重之分,願意作出平衡;溫和是一種願意深入分析,平衡利害的心態。話雖如此,祖為的說話令我想起美國著名作家卡特(Card)的一 句名言: 「我們生活在一個溫和比極端被認為更可惡的時代;溫和會被社會較真正的極端主意者懲罰得更嚴厲!」一言中的。這便是香港今天的政治常態。

你 不同意?那為何與政見略有不同的人坐下來交換意見也會被視為有被株連的危險?整個社會是否正在鼓勵、培育這種黑白不分、只求標籤的膚淺政治文化?溫和從政 者不會自辯,或覺得不用自辯。這是因為取態溫和之士大都有清者自清、出汙泥而不染的心態。但在現實社會裡,這種溫和與激進的負面標籤,實質上是一種偏見的 表現,也正窒礙着特區的民主發展。愚昧不是最可怕,偏見才是最可怕!這也是為何我對特區前景憂心忡忡的原因。

Thursday, April 16, 2015

反港獨無法可依?

特首梁振英在 《施政報告》中點出一些「疑似」倡議港獨的文章,立刻便有人急不及待地向中央提出要求國家為香港就反港獨立法,完全漠視了《基本法》的條文與一國兩制之精 神。《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清楚列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等等。左看右看也看不見港獨 如何可說是與「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無關;特區政府甚至香港居民也從來沒有說過不應就二十三條立法,問題只在於甚麼是適當 時候、怎樣立法才最能減低爭議?漠視《基本法》這重要條文,要求國家為特區立反港獨法,究竟是希望中央破壞一國兩制,還是認為《基本法》在一國兩制下對中 央政府是完全缺乏約束力?

《公安條例》足以提檢控

更重要的是,在這些建議背後似乎是暗地裏直指特區對港獨實在無法可施。首先 要明白,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下,特區與內地城市最大的分別是擁有更大的言論自由。單是寫寫文章、叫叫口號,均很難令人信服會危及國家安全或有實質分裂 國家的危險。儘管如此,在現行的《公安條例》第三條便規定了警方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便可禁 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這些物品,甚至沒收這些物品;而任何人在警方禁止下仍堅持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即屬犯罪,最高監禁兩年。

在組織 行動方面,《公安條例》第五條規定任何人如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以便從事侵奪、可能侵奪、有助於侵奪或看來會侵奪警方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職能的工作,或會引 起他人合理地恐怕他們是為此目的而進行這些組織和訓練活動,便屬違法,被訓練者最高監禁三年,任何參與或管理這些組織者,最高監禁五年。《公安條例》更有 明確條款規定,在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中鼓吹暴力或行使暴力亦屬犯法。

這些條文肯定適用於任何就倡議港獨而進行實質行動的人提出檢控。如果有 人認為或質疑這些條文不夠清晰或涵蓋面未能覆蓋組織、裝備或進行一些涉及暴力的港獨行為,則特區政府大可以就以上所談及的條文進行修訂,以確保能填補所有 漏洞。那麼為甚麼需要勞煩人民代表大會越過《基本法》為港人立法呢?

相信大家也可能希望對二十三條立法訂下一些基本的界綫。一個真正尊重一 國兩制和《基本法》保障下之言論、結社、示威等自由的政府,在履行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時,應考慮到我們社會絕不接受任何以言入罪的法律條文。事實是, 除了很多非常特殊的情況,例如刑事藐視法庭,特區從來沒有以言入罪的法律。《基本法》同樣地也保障了我們的思想、學術自由;因此如○三年葉劉淑儀推動的國 安法對管有書籍的限制亦絕對不能接受。

在重啟二十三條立法前,特區應就以上課題進行廣泛諮詢和討論。只談立法責任,漠視禁例內容,是忽略 《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和自由。這些人權自由亦是一國兩制下最重要的指標。期望我們有真正普選後,可以就這些既複雜又具爭議性的課題進行廣泛社會討論 和探討,最終達到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下的立法責任。

Monday, April 13, 2015

尋鯊記

我喜歡馬爾代夫。喜歡這地方的其中一個原因是到現時為止,從香港特區到那邊行程頗為轉折,因此遇上香港人的機會比較低,可以真正享受幾天有點與世隔絕的感覺;確實是避靜的好去處。

這次我們選了一間附近為鯨鯊出沒水域的酒店。鯨鯊屬魚類而非像鯨魚般屬哺乳類,是世界上最大的魚類,也可以說是最少見的魚類之一。酒店需坐水機轉 達。我們甫 下機,午飯也不吃便興高采烈地乘船尋鯨鯊去了。到了鯨鯊經常出沒的水域,發覺已有十多艘船在前後左右不斷徘徊搜索,心中已暗知不妙。果然,尋了一個下午, 最終無功而回。

第二天一早,我們再次出發。雖然看到不少海豚及海龜,但在鯨鯊出沒的水域逗留了大半天,卻還是一點鯨鯊的影蹤也不見,同樣地敗興而回。

到了第三天,這是我們最後一次出海了。到了鯨鯊出沒水域沒多久,經驗老到的潛水教練便高呼: 「見到了! 見到了!」我們便急不及待地跳進水裡,果然見到了一條大約三米多的幼鯊,全身漆黑,背上有白點,慢條斯理地在水中漫游,吸食微生物。不到半刻,四周的船蜂 擁而至,一大群遊客,浮潛的浮潛,潛水的潛水,剎那間最少有近百人圍着這條幼鯊。鯨鯊視力不好,據說只能看見三米以內的範圍,但明顯地牠也感覺到水中的擾 攘,尾巴一擺便箭一般的逃去無蹤。老實說,在那一刻心中確實有點埋怨其他人大殺風景的感覺;但回心一想,這是鯨鯊的家,我們所有人也只是過客,有什麼資格 抱怨?

回程時默默地想,千里迢迢跑到來只見了一面,但也感到非常值得。可能世界上愈是難以得到的,愈是珍貴。尋找鯨鯊是這樣,爭取普選也是這樣。只要有毅力、有耐性,我們始終還是會達標的!

Friday, April 03, 2015

情為何物?

情為何物?幾千年來也沒有人能真正回答這問題。我不單是指男女私情,我談的亦是父母兒女之情、至親至友之情,以至天地萬物之情。有人只顧男女之情而忽略了父母兒女之情,又甚為了利益名聲犧牲了至友之情,更遑論天地萬物之情。這便是情之真正意義嗎?

義為何物?這問題相對而言比較容易解答。義乃社會公認之合理責任,當然,當中也涉及個人的判斷與取向,也正因如此,義很多時是規範個人取捨之基本原則。被言行或形勢陷於不義,應是最痛苦的經歷,不下於情之失落。但最有趣的是,差不多每個人也有情,卻不是每個人也有義。

中 國人傳統上是崇尚情義的。有情有義在中國人眼中是做人的典範。我們的史書文學中充滿着歌頌這類英雄好漢的故事。但假若情與義出現衝突矛盾,要作取捨時,那 又怎樣辦?歷史中很多一些捨情取義的故事,但在現實生活中,這些故事卻是罕見的。事實是各人的取捨相當不同。有人重情輕義,也有人因義捨情,孰是孰非,很 多人也會覺得難有定論,因此情義兩難全,對某些人來說是頗為痛苦無措的經歷。

每次與朋友談起這問題,也會聯想到《三國演義》中關羽的故事。關羽 離開曹營,千里送嫂,是捨情取義的表現;但華容道上放走曹操,卻是因情棄義的行為,你說是多矛盾難明?對義沒有特別感覺的人很容易便因情棄義,對這種人來 說感情重於一切,情義之取捨沒有多大的困難。公義既沒有普世標準,只是個人的判斷和原則,要說服自己並非難事,也不用為了情義矛盾而感到迷茫惆悵。不知你 是屬於哪一類人?

Thursday, April 02, 2015

「八.三一」決定的憲制地位為何?

毋庸置疑,人大 常委會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決定,令很多香港人非常失望,認為不能接受。不但如此,坊間更有人進一步質疑「八.三一」決定是否恰當,甚至符合憲法規定。決 定不可接受是一回事,但若決定是違憲,則會直接影響中國的憲制可信性和憲政的存在性。這是一個重大和嚴肅的課題,有必要從憲法上和政治上詳加探討。

認 為「八.三一」決定違反憲法的理據,概括而言是指人大常委會在特區政改五部曲的角色亅只存在決定可否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而並不存在為政改訂下 任何框架。劉夢熊便曾撰文認為:「人大常委會職責只是在『第三部曲』負責『批准』或『不批准』,根本不存在『三部曲』之前由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憲制安 排」。這說法在憲法上是否準確?

五部曲方便憲法監督

我們可首先看看國家憲法第六十七條(一)。條文指出人大常委會的主要職權 包括「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何謂「監督憲法的實施」?在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主編的《憲法學》一書中便有這樣的看法:「憲法監督是一種權力行為。憲 法監督權是一種國家權力或國家權力的組成部分……借助於國家權力的強制性來保障憲法得到貫徹實施」。在內容方面,法律學者張明新認為憲法監督不止限於行為 的合憲性,更包括審查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問題」。從這角度看,《基本法》既源於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授權設立,很難說人大常委會沒有職權監察《基本 法》的實施而確保任何關乎特區政改之憲制性決定不會超乎《基本法》的框架。另一位法律學者張慶福在著名學者許崇德主編的另一也以《憲法學》為名的書中,對 這方面進一步 闡述:「人大的監督不是一般的監督,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在國家監督體系中處於高層級,具有國家強制性。監督者與被監督者的關係是服從與被服從的關係, 不是協商的關係。」

由此可見,以內地體制而言,憲法監督是一種成文法制下的憲制權力,有別於普通法制下的司法覆核權。此外,在如何行使這權 力方面,內地學者認為憲法監督應盡量「具體化、規範化」,令機制更為完善。從這角度看,人大常委會為特區政改訂下五部曲,也可以說是一種便利監督職權的程 序化和制度化的行為。我們當然可以從普通法的角度去推敲「五部曲」和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符合普通法的憲法原則;但這些原則是否適用於國家憲法的詮釋,甚至可 否說服人大,或其常委會接受「八.三一」決定是違憲,實在令人存疑。

要求撤銷極有難度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可否被推翻,除了是憲 法上的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國家憲法第六十二條(十一)便明言,人大有「改變或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不適當的決定」之職權。留意這條文談的是 「不適當」決定,而非違憲的決定。這是因為憲法的解釋權在常委會而非人大,所以極可能常委會是唯一可決定自己有否違憲的國家機構。這與普通法下由法庭決定 國家行為是否違憲有頗大的差距。如果人大撤銷常委會決定,這肯定是一種政治上的決定;任何人想促使人大撤銷常委會的決定必須先說服人大各代表,令其認為常 委會的決定並不「適當」。由此可見,撤銷「八.三一」決定無論在憲法上或政治上均有極高的難度。事實亦證明了「八.三一」決定,已於最近兩會期間為人大所 確定。

上文提及接受「八.三一」的決定與堅持該決定違憲是兩回事。不接受決定是政治上的判斷,違憲則是憲法上的結果,兩者不能混淆。如果你 問我,爭取普選,反對「八.三一」決定是否需要堅稱「八.三一」決定違憲,我的答案會是:無此需要!原因是,政改是一項政治紛爭而非憲制上的紛爭。政治紛 爭可從政治解決,但憲法上的紛爭卻只可由國家憲制上解決。對港人而言,後者在制度上是無法可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