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9, 2012

豐富一國 尊重兩制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於十八大晉升為中委會候補委員後,隨即發表一篇名為《豐富「一國兩制」實踐》洋 洋六千字之鴻文,引起不少香港人之猜疑和憂慮。不過,若細看全文便不難察覺文章只是一貫北京宣示政治立場的文章,並沒有甚麼石破天驚之新意。例如文章一開 始便開宗明義重複中央「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之方針;又如關於「二十三條」立法,文中重點可以在「適時」,也可以在「立法」,讀者可各取所需,很 難說在這議題上,中央立場已有明確改變。在釋法方面,張曉明當然強調人大常委會之釋法權力,但也承認內地對特區之司法制度應「要有足夠的尊重和包容,不能 按照內地的觀點和標準去衡量和要求,對其中某些先進的管理制度和經驗,內地仍要虛心學習和借鑑」。
中港欠交流 誤解頻生
最引 起爭議的可算是文中提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切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運行」,以及建議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訂的法律的報備審查制度,把全國人大 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立法的監督權落實好等等」。有人質疑這是否意味着中央對特區政策有重大改變,實行箝制立法會的法定功能。就此,我們須留意《基本法》共 有四條條文觸及特區的法制和立法權。第八條說明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第十一條則規定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第一百六十條更規定若特區法律發 現與《基本法》有所牴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這方面,關鍵條文似乎是第十七條。第十七條規定特區的立法機關制訂之法律須報全國 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後,若認為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關係之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無溯及力」。意思是說,在《基本法》下,人大常委會唯一可不接受的法律 應局限於中央管理事務和中港關係的條款,若張曉明所談的是《基本法》框架下之機制,則不見得港人有甚麼理由大驚小怪。中央一向堅持要「嚴格依照《基本法》 辦事」,實難以相信張曉明所倡議的是脫離《基本法》框架的國策。
撰文前不妨多來港看看
最後,他亦重申「一些外部勢力」對港澳事務作出「干預」。這些毫無根據之指控已不是第一次提出。時至今天,中央在這方面仍持有這麼深的誤解,實乃拜中港缺乏持續性交流所致。有機會接觸京官的港人應以此為鑑,努力縮窄這鴻溝。
   最重要的,反而是文章是繼梁愛詩、胡漢清、程結等批評司法制度及李剛在十八大會期中談及「二十三條」立法等言論後發表,確是令港人頓成驚弓之鳥。我們對 一眾京官及親中人士之言論特別敏感,皆因我們非常重視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港人愈感受到威逼,對社會「赤化」反應必然亦愈趨強烈,這亦是兩地溝通不足之表 現。也許張曉明副主任應該多到香港,多聽聽,多看看後才寫這篇文章,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Friday, November 23, 2012

四十九年前今天

有些事情你是忘不了的;哪怕可以是一句話、一首歌、一個微笑或一道眼神。也可以是一幕情景。四十九 年前今天早上,我坐在電車上層,正在上學途中。到了現在銅鑼灣富豪酒店前的一個電車站,我被一陣呼聲吸引。伸頭窗外,我看見一個年紀與我相若的男孩,揮動 著一份號外,大聲呼叫著: 「美國總統甘迺迪遇刺身亡!」

當日的我對甘迺迪認識不深。但他傳奇性的死亡吸引了我的求知慾;最觸動我的,當然 是他的名句: 「莫問國家可以為你做甚麼,只問你可為國家做甚麼?」另一深深感動我的名句是: 「人類的共同敵人是:專權、貧窮、疾病和戰爭。」那是多大的諷刺!這話出自他,但也是因為他而險些令古巴事件引致全球爆發核戰;也是他的死帶來近世紀最殘 酷、最出師無名的越南戰爭。

最近我看了一本國際著名驚慄奇情作家史提芬京(Stephen King)的《11/22/63》。內 容講述一位英文教師偶然發現了一條能令他重回六十年代的時光通道。他的宏願是希望阻止甘迺迪總統被刺。幾經艱苦,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後,他終於成功了。但當 他回到現今世界,卻發現他不但不能改變世界命運,更令各種生態環境遠不如前!這本奇幻小說的潛在訊息是命運是改變不了的!可能致力刻意改變命運本身正是命 運的安排,冥冥中自有主宰!

有時這種鬥不過命運的感覺是很強烈的。它不會影響一些人奮鬥或力爭的決心,但最終結果如何,心中始終有一句話是解脫不了的: 「天曉得!」昨天是甘迺迪總統遇刺身亡的第四十九年忌日。有多少人記得這一天?歷史是被改變了?還是這一天其實只是命運安排的一個轉折點?

那近三百萬人死於越南戰爭之厄運,其實始終是逃不了的?

Saturday, November 17, 2012

法治的最後防線

前律政司長兼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近日連串炮轟法官及司法制度,引來廣泛討論。有評論員引用人權案例《泰晤士報訴英國》質疑我對此案例認識不深,以藐視法庭罪妨礙梁愛詩之「言論自由」,應受譴責。
該 評論員以筆名見報,難以判斷是否法律界人士,但他似乎對藐視法庭之概念和原則一知半解,我認為有必要正其視聽。事實是,過去十多年我曾多次公開引用及解釋 《泰晤士報訴英國》之案例。該案涉及民事藐視法庭,與梁愛詩之言論有原則上的分別。在《泰晤士報訴英國》一案中,英國上議院堅持公眾傳媒在案件審理中,不 得公開討論該案所觸及之公眾議題。泰晤士報最終在歐洲人權法庭得直,導致英國修改關乎新聞自由之藐視法庭法。

我最近公開提及的,是刑事藐視 法庭(criminal contempt),所涉及的原則為若有人公開侮辱、威嚇法官,或意圖引致公眾對法官或司法體系產生疑慮,甚或失去信心,侵害法治,便可構成刑事藐視法庭 罪。最近一例子便是十多年前,有某傳媒機構容許一專欄作者每天辱罵大法官,結果其編輯被定罪入獄。傳媒上訴至終審庭亦被駁回。當時被告亦有引用《泰晤士報 訴英國》以圖解脫,但法庭認為原則有別,並不適用。刑事藐視法庭可說是言論自由之界線,是因為法治是脆弱的,若法律容許社會上言行有份量之人不斷公開質 疑、抨擊法 官或法制,導致市民對司法體系失去信心,法治便難以樹立,最後更可能導致這社會核心價值全面崩潰。因此,刑事藐視法庭是維護法治之最後防線,不容忽視。

從一國兩制之角度而言,香港若失去法治,也不用談甚麼五十年不變了!梁愛詩在這方面要慎言謹行,正是這原因。

Thursday, November 15, 2012

請尊重行政會議之憲制地位!

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先生先以「賣樓養母」來回應被傳偷步賣樓之說,再以妻子為盾來逃避行賄之嫌,一 時令社會側目。可惜三天三說法,表現實在難以令人置信。奈何一眾高官及部分社會人士還一本正經地說,在沒有干犯刑事罪行之證據前,應放林奮強一馬,讓他 「放假靜思」。這種說法着實在令人震驚。試想想,莫說是高官或議員,便是專業人士如律師、醫生或會計師,若是誠信或專業操守出了問題,就算沒有干犯刑法, 仍須受到懲處,甚或除牌。難道行會成員之公眾責任還比不上專業人士?更重要的是,「放假靜思」的現實效果是避開了傳媒,淡化了群情,是逃避責任的典型手 法。

掌行政決策力 誠信攸關

我看大家有必要弄清楚行會在特區的憲制秩序下,有着怎樣的地位。首先,行會是特區最高行政決策機 構。《基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第五十六條更清楚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 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若這最高行政決策機構之成員誠信出了問題,如何不令社會膽戰心驚?

再 者,相比於一眾局長而言,行會成員是決策權力中心之骨幹,他們所接觸的敏感資料遠比個別局長為廣闊和全面。這是因為個別局長一般只會出席參與討論與他們相 關之議題;他們可接觸的機密文件亦只局限於他們所負責之範疇。坐擁這些敏感資料的非官守行會成員若誠信出了問題,你說後果是否不敢想像?

再 其次,局長推動政策皆在決策之後,其間之所有討論皆於陽光下進行,受立法會及公衆監察;但行政會議之運作是絕對見不得光的。在醞釀期間,甚麼人說了甚麼 話,如何影響政策均沒任何監察機制,也極可能是鮮為人知。若參與者誠信有問題致令政策失誤,或有利益衝突,嚴重性實比局長有誠信問題過之而無不及!

抱殘守缺 影響行會功能

殖 民地時代,行政會議是港督之最高諮詢機構。港英政府施政鮮有失誤之其中一個原因,便是不同聲音得以在醞釀期影響決策過程,行會才切實發揮了把握社會脈搏之 重要責任。可惜回歸後之行會只淪為特首的私人俱樂部,行會成員之任命多是取決於獎勵親信,建立門戶之舉,異見者更是一律被拒諸門外。在只有一家之言的環境 下,政策出台後才發覺社會群起反對,為時已晚。

本身已有缺乏認受性之先天不足,加上未能準確掌握民情,更令特區施政寸步難行。若行政長官還以私人喜好或面子問題而保親護短,那麼行會之憲制功能便更蕩然無存了。

這種抱殘守缺之心態其實是極不尊重行會之憲制地位的表現。問題關鍵不在乎一位成員之去留,而是整個制度是否健全及如何補救。以有否干犯刑事罪行作為行會成員之誠信操守界限,實是愚不可及!

Friday, November 09, 2012

邪必勝正

美國現時正流行一輯名叫《很久以前》(Once Upon A Time)的長篇電視劇。該電視劇的故事框架是一群童話故事中的人物為魔法所害而被困於一現代小鎮中。他們忘記了童話中自己的身分,苦受現代社會生活之困 擾,永遠找不到永恆的快樂。劇中一位主人翁是只有年約十一歲,白雪公主的孫兒( 你沒有看錯, 是白雪公主!)。有一天,他跟他的媽媽說: 「在正邪鬥爭中,邪必勝正,因為邪會用骯髒的手法取勝!」那是多麼直接和真實之言!
沒錯,儘管我們自小每天也受教育制度的薰陶、受宗教信仰 的游說,甚至受小說、電影及電視的耳濡目染,我們的社會,特別是政治圈子還是充塞著只求結果、不擇手段的人。我不敢斷言他們是邪,也不願視以正當手法爭取 達到目標者為正,但很大的分別是他們用的手法不為我們所認同。可惜成功的卻往往是他們。有人說法律與規限是對奉公守法者的束縛和懲罰,卻亦是罔顧法紀、只 求達標者的工具和藉口。也許他們的成功正是難以忽視的社會教材,是給想走上歪路者的鼓勵!邪必勝正,我們是鬥不過他們的!
但社會還是有不接 受現實,如我的一群。每當處於下風時,我們便安慰自己:邪不能勝正!終有一天,我們會平反敗局!總有一天,公義會得以彰顯!但每當夜闌人靜時,我不得不承 認,這一天實在等得太久了!或許這也怪不了誰。這可能只是人生常態。《很久以前》的電視劇還沒有播完,但可以肯定結局必然是大團圓。這正是創作藝術與現實 生活的分別。也許我們正需要這些超現實的精神食糧,令我們有能力靜候正義得以彰顯的那一天!

Friday, November 02, 2012

禮崩樂壞

有朋友緬懷過去的立法局,認為那些年的議員發言得體,理據並存,不失議會風範,與今天議員發言近若 市井之流,潑婦罵街相比,實在慘不忍睹!我想跟他說,社會是崩壞了。政制失衡,強權當道,無權無勢的大多數,被迫走上偏激之路是無可避免的。要根治的不是 議員,而是制度。但三言兩語,如何說清楚整個特區之管治問題?
政制失衡的另一副產品便是行政、立法未能互相尊重、互相制衡。嚴格的說,應該 是行政每天都在限制議會職能,蔑視議會運作。政府力催特惠生果金便是最好的例證。財委會通過了「中止待續」的議案,意思是明顯不過:多數議員認為政府提案 有所不足,需要有最少五整天時間的「冷靜期」重組提案。政府卻偏偏蔑視議事規則,一於霸王硬上弓,堅持申請分毫不改於兩個工作天後之星期二再上馬。當然, 就算政府不尊重議會常規,要是主席站得住腳,也不會出現太大問題。可惜主席意然以多數人意見為由,「行使」酌情權,走上禮崩樂壞之路。要知道議事規則賦予主席酌情權並非要求他把責任推卸於議會大多數。若然,議事規則大可說 只需得到多數議員同意,便可置常規於不理。酌情權不是可隨意運用的。運用酌情權,是需要有理有據、有先例可援的。可惜主席張宇人說穿了只是梁美芬之流,小人弄權之輩罷了。這是議會的悲哀!
政府也難辭其咎。政務司長林鄭月娥也不見得比曾蔭權更懂得尊重行政立法關係。林鄭司長的表現,證實了一點:她毫無政治修養,也只是一名權大氣霸的公務員罷了!為了面子,三天時間也等不了!
犧牲的便是議會尊嚴、程序公義!你說如斯踐踏議會,能不令支持激進議員的人數大增?

Thursday, November 01, 2012

香港人與原居民


特區政府在新界東北發展計畫中,刻意深化新界原居民與非原居民之分別,令人質疑新界非原居民已被視為二等居民,大有備受歧視之嫌。另一方面,社會亦議論紛紛:原居民在現今社會裏,其特權是否仍須保留?從社會資源角度看,特區地少人多,而原居民之群體只會日益擴大,這群體之領有丁屋土地權會否變成永無止境,直接威脅普羅大眾的建屋資源?
在法律上,原居民的定義是一八九八年香港原有鄉村居民之男性後人。這定義自殖民地時代已被確立,有超過一百年歷史。在殖民地時代,英國人為了便於管治新界居民,在施政上作出種種讓步,以安撫本土居民。明顯的例子是傳統鄉村習俗,以及適用之明清法律予以保留,適用於婚嫁、財產管理及家庭糾紛等情況;及後港英政府更引進丁屋租用權,令原居民安居樂業,接受殖民地政府管治。
丁權有長久歷史背景
到了今天,香港經歷過不少經濟及社會動盪,原居民因擁有丁權,很快便成為了新界地主階級,亦因此而較有資源離開鄉村生活,改往城市,甚或外國發展,以致現在大部分原居民亦非居住在新界鄉村。但理論上,就算你是出生於市區,甚或外國,仍可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他們是香港社會少有的特權階級。
你可能會問這特權是否應因循社會改變而被縮減,甚或取消?問題是很多人認為這特權是受到《基本法》的保護,因此挑戰丁權並非易事。那麼《基本法》是否真的確保了丁權不容侵犯?
《基本法》第五條說「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但第五條談及的生活方式是整體特區之生活方式,而丁權是否屬於整體生活方式?第六條亦說特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但丁權非現有私有財產,只是政策得益者。第八條談及「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換言之,設立丁權之法例應該跟其他所有法例一樣是可以通過立法所修改的。
政府有權約束擴展
比較直接觸及丁權的應該是第四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第四十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問題是丁權是否屬於合法傳統權益?或許我們應該把第四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二條同時參閱。第一百二十二條指出「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一九八四年六月三十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系為一八九八年在香港的原有鄉村居民,只要該土地的承租人仍為該人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
這是一條直接談及丁權的條文,但卻只保護「原定租金維持不變」而沒有明確點出丁權應受《基本法》永遠保留。
就算丁權確實是受第四十條所保護,特區政府是否仍有權力通過其他方式約束丁權的無限擴展?例如:「原居民」應否包括在外國出生或已移居海外之「原居民」父系後人?又或可否限制丁屋只可轉讓給有需要之原居民,而非轉售給普羅市民?又或丁屋地應否只局限於原居民所屬之鄉村地而非廣泛的鄉村地一帶,甚至可與其他丁屋地「轉換」。
在香港房屋地極為缺乏之今天,特區政府應廣泛諮詢香港市民,仔細研究以上點出之種種課題,藉以防止特權階級無限擴張,以致令全港市民之廣大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