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y 29, 2013

貪官、清官與好官

廉政公署近四十年的英名被湯顯明一朝喪盡,實在叫人惋惜不已。推動廉政者不能廉潔奉公,這是多大的諷刺!更大的諷刺是我們這些真正愛國者,每天盼望特區的廉政可以改變內地的貪腐風氣,卻做夢也想不到貪腐之風早已蠶食了我們的廉政先鋒!

有 人說,中國五千年歷史從沒有清官這回事,所以不用大驚小怪。這裡必須說明,我說的不是大法官,只是政府官。但話又要說回來,在中國封建制度下,從沒有三權 分立這回事。五千年來沒有;今天也沒有。在中國,當官代表了政官、立法官和法官。事實是,歷史上記載真正的清官確是寥寥可數。要說清官,很多人第一時間會 想起宋朝的包拯。雖然他的事迹被後世作家渲染廣傳,但根據歷史記載,他確是個一生嚴於律己、打擊貪污、鐵面無私、不避權貴、執法嚴明的執法者;他未必是一 位清官,卻肯定是一位好官。


真正的清官可能要算明朝的况鐘,他當蘇州知府時身穿布衣、減輕官糧、折徵稅收、清理冤獄、為民申冤;《十五貫》的故事更是家傳戶曉,最終卻因為積勞成疾而賠上了性命。這便是清官的下場。



官與好官是有分別的。有學者說過,清官難找,好官更是根本不存在。這是對封建制度的政治批判。當官擺明吃之於民,以公帑自肥,有再好的表現,也只是有賺無 蝕,不能算是清官;更怎樣也說不上是好官。但若在高薪厚祿下仍然貪得無厭,窮奢極侈,怎不令人嗤之以鼻!只是中國人以順民見稱,遇上貪官也只能認命。這是 五千年來的中國文化,恐怕就算沒有保皇黨也難以改變!你說怎麼辦?

Monday, May 20, 2013

低調通緝

見習律師陳玉峰被警方低調通緝兩年始被捕,引起社會嘩然,實是大驚小怪。其實特區警隊在回歸後不斷 提升其現代化及透明度,早已超英趕美,可說是世界上最先進之警隊。一般而言,自新任警務處長履新後,一般通緝程序已分四大類:一、超級通緝;二、高調通 緝;三、中調通緝和四、低調通緝。

超級通緝是當警務處長心情極度惡劣時所作出,如天降大雨或受太太責備。超級通緝涉及通知國際刑警,在世界 每一角落通緝罪犯,第一時間作出相應行動。高調通緝乃警務處長心情欠佳時所作出,一般只是涉及警隊在所有口岸嚴查罪犯出入,作出即時應變及高調發放消息予 傳媒,爭取最大曝光。中調通緝乃一般慣常決定,警隊人員將獲得一般恆常指示,若偶然發現罪犯所在,便須作出相應行動,但不主動通知傳媒。

低 調通緝乃警務處長心情極佳時所作出,只會知會部分警隊人員在罪犯自動投案下才作出相應跟進,更不需要通知傳媒,甚或在適當情况下否認通緝之存在。便是透過 傳媒或公開渠道得知罪犯之行蹤,假若她或他不自動投案,也不作出跟進行動。總之有的是時間,一切低調,可拘捕,也可不拘捕,只需在適當時間如六四、七一 等,才由警務處長決定應否作出特別跟進。

其實不只通緝有分以上四大類,便是檢控也可分超級檢控、高調檢控、中調檢控和低調檢控。超級檢控涉 及聘請海外御用大律師透過傳媒高度宣傳檢控。高調檢控不需涉及海外大律師,但仍會聘請特區資深大律師處理。中調檢控乃由一般律師處理。低調檢控乃由警方檢 控人員處理。但高調通緝並不代表需要高調檢控。同樣地,低調通緝也可以高調檢控,一切視乎警務處長當時之心情和是否時勢所需。特區蟻民應明白我們社會進步 已遠超法治,應以此為榮,接受文明警隊所帶來之政治現實。相信以後有同等事件時,大家可以低調反應,懶理不理,阿門!

Thursday, May 16, 2013

拉布與剪布

這星期最具爭議性的課題莫過於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剪布」之決定。曾主席提出了《基本法》賦予他的權 力及引述了上訴庭在這方面的解釋,作為支持他決定「剪布」的理據。他的看法似乎是,《基本法》賦予他一切停止議員發言之權力,而不須顧及《議事規則》所有 有關條文。但這看法其實是有值得商榷之處。  

我們首先看看《基本法》關乎立法會主席職權的條文。第七十二條(一) 明確規定主席的主要職能包括「主持會議」。但「主持會議」是否代表主席可隨意更改《議事規則》來限制議員發言之權利?若然,那麼《基本法》第七十二條 (六) 所談及的「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是否失去其意義?「其他職權」是否應包括確保議員的發言權受《議事規則》所保護?從另一角度看,主持會議理應 指包括令會議可暢順及有秩序地進行,而不包括終止會議任何一環節,更不應在沒有充分理據下限制議員發言之權利。

主席權力來自 《議事規則》

若《基本法》所說的職權是立法會主席在《議事規則》下所有之職權,那麼我們必須查看《議事規則》所賦予主席之職權為何?《議事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議員在全體委員會會議上可發言多 於一次,唯一限制是已就某議題發言的議員在發言時,「不得提出與該題目無關的事宜」。那麼大會主席又有何權力,限制《議事規則》所賦予有關議員之基本發言 權?

撥款法案有特別程序

第二,立法會全體委員會處理撥款法案有其特別之程序。《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在處理撥款法案 時,每一開支總目均需與有關的預算一併考慮及進行辯論。若議員就某一總目或其分項提出修訂,每一修訂必須根據議事規則第六十八條(五)由秘書制定待議議題 及賦予編號,在大會中分別進行辯論。由此可見,議事規則在處理撥款法案程序中並無賦予主席合併處理總目或其分項之權力;相反,主席必須按照議事規則逐一處 理總項目及分項之修正案,而不能自行制定一套新的辯論程序,限制議員發言之次數及時間。最後必須一提的是,撥款法案與其他法案不同之處,亦在於議事規則第 七十條規定三讀時是不容修訂或辯論,而須即時付諸表決。既是如此,二讀及修正議案時,議員發言之權利更顯而易見,不應隨便被限制。

至於 主席倚賴上訴庭先前就去屆拉布辯論時之決定作為其判決基礎,亦有欠其邏輯性及說服力。首先,去年之決定是基於主席在「剪布」時,乃引用議事規則第九十二條 所賦予之權力。該條文只適用於「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但這次拉布之辯論乃屬撥款法案之辯論,而其所應按照之程序亦有詳細特別規定。因此明顯 地,上訴庭之觀點並不適用於這次撥款法案辯論。同樣重要的是,上次「剪布」乃建基於當時議員之辯論屬「瑣碎無聊」,而這一次各修訂議案乃根據各總目及分項 之內容而作出,並無「瑣碎無聊」可言,因此明顯地上屆「剪布」之決定及後法庭所作出之判決也不適用。

主席應政治中立

最重要的其實是一些基本原則。立法 會主席是由議員在議事規則之機制下所選出。他的權力來自議事規則,而議事規則亦是在《基本法》所規定之制度下所制定。主席不應亦不能跨越議事規則所訂下之 範圍及所賦予之權力。在任何的議會制度下,議會主席應是政治中立的。他的所有判決亦應根據議事規則而作出,而非基於某些政治考慮,更不應跟從政府之要求而 作出。一位以政治考慮而作出裁決,限制議員基本發言權的主席,將完全喪失其公信力及認受性而淪為政府之政治工具。在這事件中,這是最可悲和最令人惋惜的結 果。

Tuesday, May 07, 2013

婦女能頂半邊天


有人說,人可以分三類:男人、女人和美麗的女人;但我說,人可以分三類:男人、女人和有吸引力的男 人或女人。說吸引力不單是說外表,而是包括才能、魅力,任何令旁人生愛慕之心的素質。但五千年來,中國人對女人的看法卻始終只止於面貌外表。一直以來讚揚 女人的詞語不外是:閉月羞花之容,沉魚落雁之貌等。相比形容有吸引力的男士之說法卻頗有分別;一般稱讚男士是說他氣宇軒昂、玉樹臨風等。這些都是有關氣質 的讚譽。你可以說這是男人主導社會的現象,但現實就是如此。

歷史上沒有能幹的女人嗎?多的是。但在古時,很多女士都是靠外貌起家的。或者可 以說女強人或女豪傑或多或少皆與外形姣好有點關係。老實說,單憑能力得以名留青史的女人實在不多,我一時也想不起。但時代終於變了,如果以往有歧視婦女之 心態的話,到了二十至二十一世紀,我們反而感受到有一股反歧視心態。


從政者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女士從政的比例在近代仍是不多,但女從政者能脫穎而出的機會卻往往比男從政者為高。當然,有意投身政治的女士,本身一定有相當的素質和意志,才會有勇氣向這男人主導的角力場硬闖。戴卓爾夫人、昂山素姬正是其中之表表者。


無 論如何,女士,特別是有風采魅力的女士,是更容易獲得選民的讚賞和認同的。可能這便是美國人渴望有女總統、港人渴望有女特首的原因之一。毛澤東說過: 「婦女能頂半邊天」。在這科學昌明,婦女壽齡遠較男士為高的世紀,可能不久將來,婦女不但能撐起半邊天,更能成為未來社會的主導力量也毫不出奇。這陣子, 有人惋惜戴卓爾時代的過去。希望不是單單因為她是一位女政治家,亦是因為她也是一位有魅力風範、意志堅強、獨當一面的的從政者。在這方面,她的性別是毫無 意義的。

Thursday, May 02, 2013

廣泛代表性

 
在一片沸沸揚揚的愛國論下,實在難以理性和深入討論任何關乎行政長官在《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下之具 體選舉辦法。加上一些建制派團體在公開論壇不斷搗亂,致令社會更難啟動廣泛公開研討工作。我早前已在這專欄談及《基本法》四十五條內所指之「民主程序」是 指提名之民主程序,而非提名委員會之任何「預選」或「篩選」程序。今天在這裏我想談的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談及之「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

選委會缺乏認受性

根 據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作之決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內所提及之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 成」。何謂「可參照」?中央及特區政府從沒就此闡明,但原則上「可參照」現時的選舉委員會之組成,與《基本法》四十五條下所談及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 員會」,兩者是有相當明顯之內在矛盾。毋庸置疑,現時之選舉委員會缺乏代表性及認受性。選舉委員會之基本選民只有約二十六萬,相比全港三百多萬選民是一極 少的比例。更重要的,是在現時的一千二百位選委中,只有立法會的三十五名地區直選議員為市民直接選出之代表,佔不足整體選舉委員數目的百分之三,這樣的委 員會如何可說是「有廣泛代表性」?

既是如此,單把這樣的選舉委員會命名為提名委員會,是不能將其轉化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要符合《基本法》之要求,我們必須看看如何才可確保這委員會能成為一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

現 時的選委會共有一千二百名委員;其組別如下:一、工商、金融界,三百人;二、專業界,三百人;三、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界,三百人;四、立法會、區議會 議員代表、鄉議局代表、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代表,三百人。工商及專業各界代表可以是有廣泛代表性的,但現時本地法例規定這些界別之選舉絕大部分屬機構或團 體選舉,而非個人投票選舉。

給予個人成員投票權

嚴格來說,當選委員只可代表個別機構或團體之決策者或領導層,而非各業界 或專業界之成員。這種分別是重要的。因為這些委員所代表的只是社會中之極少數階層。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參照」選委會的組成可以是指維持現時由四大界 別組成的基本架構。但要達至有廣泛代表性,這四大界別中除了第四界別之政制代表外,均可通過擴闊選民基礎來增強其代表性。在這裏要強調的,是必須顧及這些 界別之基本成員的政治權利。其中一個簡單辦法當然是給予個別界別的個人成員投票權,令他們能選出真正代表他們的提名委員。

從《基本法》 所規定的角度來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和一套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方法,均是步向普選缺一不可的一環。一個缺乏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之提名,無論 如何也談不上是一個符合「民主程序」的提名程序。沒有一套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單有一人一票選特首也只是一個小圈子提名之選舉而不可說是真普選。小圈 子提名和小圈子選舉實是相差不遠;最終港人的選擇也是同樣地狹窄,甚至不存在有一個真正的選擇。希望社會各界在殷切討論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時,萬勿被「愛國 論」轉移視綫,忽略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所要求的一個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