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16, 2011

受不了的大禮


副總理李克強到訪,人還沒到便宣稱會為港人帶來一份大禮。誰知帶來的竟然是一場嚴重分化社會的政治風波!當然,這風波的始作俑者並非李副總理,但在這失衡的制度下,一群終日揣摩上意,漠視社會核心價值的小人,藉此阿諛奉承,希望加強人際網絡實是意料中事。

也許你會說揣摩上意也有一定程度,為什麼事情會弄得這樣一發不可收拾?答案可能是當權者的心態。管你怎樣想,我不覺得剝削了《基本法》保障的權利有啥大不了。我就是不認錯,你奈我何嗎?很多人聽著警務處長曾偉雄嚴肅地發表他的「黑影論」會忍俊不禁,我卻一點也笑不出。這正表現出他的心態。究竟「黑影論」是他的推理還是引述下屬的報告?若是後者,他看到這報告時有否笑了出來?還是他確實相信這一派胡言?就是相信他的下屬,他有否想過找來電視錄影帶以作印證?還是作為處長他只是下屬的傳聲筒,對下屬的報告全無是非判斷?莫論如何,無稽不可信的報告也照單全收,在立法會議事堂裡照本宣科,引來哄堂大笑,是否最少對立法會有點缺乏尊重?還是他覺得立法會只是市井之地,說說笑也不妨?

整件事件最令人痛心疾首的,是一句話便把我們最優秀的警隊放在我們最珍貴之核心價值的敵對面,深化了警方與新聞界,以至港人之矛盾。現在警察說要罷買報紙,傳媒說要罷採訪;警隊誠信盡失、市民搖頭嘆息,究竟有誰得益?我們的核心價值如新聞自由、表達自由拋到哪裡去了?李副總理恐怕做夢也想不到,他三天的緊密行程會把特區社會從中撕裂,這究竟是誰的錯?我們怎麼補救?

Thursday, September 15, 2011

管治經驗與領導才能


坐在電視機前,我看著葉劉淑儀大義凜然地說她願意「犧牲」自己當特首,頓時有一陣不寒而慄的感覺。感到不寒而慄的,不是怕她真的當上特首,而是她娓娓道來她心目中和深受港人及傳媒認同的特首必須具備之素質。以葉劉議員之見,當特首最重要素質之一是管治經驗;因此她強調她的賣點是當了二十八年政務官,所以完全符合她心目中當特首的條件。

不時聽到傳媒及香港人談及管治經驗的重要性,這究竟是哪裏來的原則和邏輯?葉劉議員不是讀政治學的嗎?為甚麼她也有這種想法?甚麼是管治經驗?當了公務員一段長時間便有管治經驗?以此邏輯,曾蔭權豈非最適合當特首的人才?有誰比曾蔭權更多管治經驗?資料顯示,他一九六七年加入公務員行列,至二○○五年當特首,合共當了三十八年政務官,也當過財政司司長、政務司司長。怎麼他卻是回歸以來表現最差的一位特首?怎麼他管治班子之支持度老是徘徊於警戒之間?這邏輯到底在哪裏?

公務員經驗反礙發揮

政務官乃執行者而非決策者,特首乃決策者而非執行者。特首講求領導,公務員需要服從,究竟誰在管治誰?環顧眾多民主國家,有多少位民選國家元首或領導有公務員的「管治經驗」?相反,曾當律師的、曾當學者的、曾當工運領袖的、曾當演員的、曾當軍人的從政者卻比比皆是。當然,在一個缺乏民主制度的體系下,特首或許必須對中央唯命是從,致令唯一的領導人選只可從公務員團隊裏尋找;但當社會邁向文明,走向民主之時,領導才能是遠比管治經驗更為必要的。

從另一角度看,公務員式的管治經驗更可以是限制領導才能得以發揮的障礙。曾蔭權便極可能是一個最好不過的例子。當你在公務員制度下生活了一段長時間,適應了制度下執行決策的慣性,一時間要跳出框架,創立新思維,談何容易?更重要的是,在一個有紀律的管治制度下,個人的領導才能實在難得以淋漓盡致地發揮。相對而言,一位業界、個人團體、甚至私營企業的領袖反而可能更能發揮他的領導才能。

特首須具政治願景

除了領導才能外,個人的政治願景和理念也是非常重要。但特區公務員卻是一支強調不應有政治立場的紀律隊伍,他們有多少政治歷練?再者,政治願景和理念必須建基於民情和民權之掌握和了解,公務員的訓練卻重於執行政策而非聽命於民,那麼擁有公務員經驗之好處在哪裏?不是說公務員不可成為政治領袖,只是說政治領袖與公務員背景是無直接關係的。

當然,一切也不能斷章取義。董建華上任時沒有甚麼管治經驗,也不見得是一位好的領導。這一切只說明了管治經驗不是領導才能的鐵證,有時反而是一種憂慮。如果我是葉劉議員的話,我不會強調此點。更何況她雖然沒有提及這二十八年政務官生涯的結果究竟是黯然引退還是引咎辭職,也沒有人知道她辭職的決定是自願還是被逼作出的,但事實是,這樣的紀錄確實難以說是一個成功的經歷。這般的經歷,與一些一生當公務員卻乏善可陳的背景同樣不提也罷。

希望葉劉議員不要視這些客觀評論為惡意批評。這文章的主旨只是想進一步證明管治經驗並非一位好特首之必然、甚至主要條件。

Saturday, September 10, 2011

仇恨


世間為什麼有仇恨?是否有了仇恨才能令生活變得更完美、更寶貴?還是仇恨是一種人性的測試、是一種善惡的分野?仇恨最終的結果是悲痛、是絕望,甚至是死亡。在這文明史上最令人痛心的九一一事件十周年前夕,我不期然對仇恨增添了很多問號。

沒錯!很多人認為美國政治霸權、軍事欺壓、經濟踐踏是導致九一一悲劇的主要原因,罪有應得。但不要忘記,賠上生命,為這些行為贖罪的卻都是可能生平全沒犯錯、沒有傷害過任何人的普通百姓。在這三千名死難者中,更有四百名捨身救人的消防員和警察,他們為營救無辜而付出生命,又算是犯了什麼罪?他們唯一的錯是生活在美國境內,在那一時刻出現在那個地方;但他們有選擇嗎?他們的家人又怎樣?有多少顆破裂的心還沒有復元、還未獲修補?答案也許是永遠不會復元,至死也不能修補。還有倖存者的仇恨。這些仇恨何時了結?

那十九名恐怖分子又如何?可能很多人認定他們是萬惡不赦的劊子手,但看他們的遺照都是一些普通不過的青年人。他們也有父母、也有愛人妻子,甚至也有兒女,他們親友的心靈不也是同樣的悲痛嗎?這麼多的生命付出了,但改變了什麼?這世界是更和平了、更公義了?還是罪惡依然故我,植根社會?就算策動者已經被繩之於法,但又於事何補?更不覺得已根拔了罪惡和仇恨!

心理學家說仇恨是極度的憤怒。憤怒是可以消退的,但仇恨卻是一種心態,洗不去、抹不掉。著名心理學家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認為仇恨是一種希望誚滅痛苦或不快的自我意識。簡單而言,一切都是從憤怒開始。要減少仇恨,必須及早處理憤怒,特別是無助的憤怒。還望當權者能明白這一點顯淺的道理。

Sunday, September 04, 2011

競爭法講座 II (請廣傳)

幾個同學仔想成為校園i-phone殼獨家銷售,但又怕大家低價搶客,所以訂一個價錢,又各據山頭,實行河水不犯井水,有錢大家搵。
湯家驊說這就犯了「合謀定價」及「分割市場」的行為,過去有個例子是有個商會要求同行將物品的銷售價不低於一個訂立的價錢,這樣就令消費者冇得選擇,一定要買貴價的商品。

Friday, September 02, 2011

給你們的一封信

這幾個月來,傳媒對你們幾位實算是呵護備至!你們的一言一行、一眸一笑也成為新聞焦點。參選、不參選、不是時候、甚麼時候,均可成為頭條新聞。這種沸沸揚揚也少不了民調機構的份兒。一千幾百位香港人茶餘飯後的問卷便可決定你們之間的「支持度」,恍似這些民調便可決定一切。

這種政治宣傳與選港姐、選歌星、選明星有什麼分別?如果說一切均要看北京拍板,那麼我們的傳媒為什麼對你們還是這麼近乎瘋狂的感興趣?似乎大家都忘了一位能幹、有質素的特首應該是怎樣?振英哥最少也曾就特區的貧富問題發表意見,哪怕曾特首認為這是「政治抽水」,但有意見總比沒意見來得好,總比只懂笑更到題。

但最重要的,還是你們對香港的核心價值究竟有何看法?你們可曾記得○四年一群學者和社會賢達發表了一份香港核心價值之宣言?你們可記得其中主要的價值為何?不記得?是「自由民主、人權法治、公平公義、和平仁愛、誠信透明、多元包容、尊重個人、恪守專業」。你們對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社會公義有什麼看法?若你們當選為特首會如何推動這些核心價值?或許問得直接一點,你們當了特首後會否如曾特首一樣,破壞或模糊這些核心價值?也許你們認為這些都是毫無意義的東西,與你能否當上特首沒絲毫關係;也許北京也是這樣看;也許香港人也是這樣看。也許這是特區的悲哀。但這亦不等如你們是對!

哀莫大於心死。我與很多人一樣對你們已經沒任何期望。對我們來說,這只是一齣枯燥乏味的肥皂劇罷了。更可惜的是,這肥皂劇的男女主角均是全無演技的演員。可笑的是,社會上還是有人想為這肥皂劇當臨記!還有不足六個月的時間,你們能改變我們的看法嗎?

一群無奈又悶得發慌的市民上

Thursday, September 01, 2011

一國兩制的界綫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作出第四次釋法。這次釋法與前三次釋法不同的地方是終審法院首次引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就有關「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進行解釋」。終審法院作出釋法的呈請當然是建基於終審庭已確立要求解釋的條文關乎中央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而第十九條則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任何人細看這些條文,亦確實難以質疑終審庭這次呈請釋法的決定。

這次釋法起源於特區法院正進行審判涉及剛果民主共和國與一家美國公司之糾紛。剛果民主共和國就訴訟提出國家豁免行為作答辯理由。案中爭議的中心點頓時變為特區法院在回歸後應引用何種國家豁免原則。回歸前,特區的普通法傾向引用「限制豁免」原則,意思是國家豁免原則一般不適用於商業活動或用於商業活動的財產。

中國於○五年九月十四日亦簽署了《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而該公約亦規定賦予契約國在執行豁免的同時,可把國家商業活動或用於商業活動的財產排除在國家豁免原則的範圍之外。這是現時國際法的傾向,亦為大多數國家所認同及執行。儘管如此,該公約對中國而言尚未生效,而全國人大常委會亦未批准何時落實該公約。目前中國仍然實行一貫堅持的「絕對豁免」原則和外交政策。

你可以批評國家在這方面是落後於其他文明國家或過於維護共產主義下的國際商業活動,但一般國際普通法原則亦同時規定一國之下,在外交政策上國家與司法體系不可有所分歧,而這原則亦貫徹於《基本法》的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

至於特區的普通法亦受制於《基本法》的第八條和第一百六十條。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及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一百六十條亦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由此可見,特區的司法體系根本無權作出與國家確立的外交原則和政策產生矛盾的判決。

另一看法是回歸前特區原有的國家限制豁免原則必須隨着《基本法》的實行而被中國之國家絕對豁免原則和政策所取代。也許這可以說是回歸祖國的代價。

從特區可引用的法律原則角度而言,中國的豁免原則和政策是對或錯,是符合國際趨勢或落後於文明,均不是重點。重點是這便是一國兩制的界綫。更重要的是,這界綫在憲法上應備受尊重;不但是中央政府應該尊重,特區政府更應尊重這界綫,因為這便是一國之下兩制的起點。

從這角度看,外傭居港權的爭拗並不屬於外交事務或中港關係,理應在特區自治範圍之內。希望特區政府慎而重之,不要把這一國兩制之界綫模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