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8, 2013

李飛談話大解讀

《基本法》委員會李飛主任旋風訪港,一石激起千重浪,不少人各自以李主任在港的談話,爭相解讀中央對香港落實普選之 立場。我是一個樂觀的人,讓我也樂觀地說說自己對李飛之言論的看法。首先從李主任訪港的身分說起。李主任一再強調他是以「個人身分」講解一些法律條文的意 見。這代表甚麼?明顯地,他是希望代表中央定下一些法律上的框架;但為何又說是以「個人身分」?愚下之見,只有兩個理由:第一,中央在現階段還沒有堅定不 移的立場;第二,中央要留給特區一些空間進行全面諮詢,因此一切說話也要留有餘地。這兩個理由可以獨立存在,但也不是互相排斥的。

一切從政治協商解決

其次,一般傳媒和政黨均把注意力放在所謂政改「框 架」之上,看法頗為負面,但細心一想,所有這些負面的宣示皆了無新意;以前已有很多人,如喬曉陽也已經說過。但箇中有三句話,卻是中央官員從沒說過的。第 一,在公開談話中,李主任說提名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這說法絕對符合民主派的要求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亦是國際憲法專家和特區終審庭一貫的看 法。問題只在於中央認為合理的限制是否也為民主派所接受。這正是雙方需尋求共識之重點。第二,在午宴中我提出了一條問題:「提名權沒有不合理的限制,意 思是甚麼?這是法律問題還是政治問題?」這問題的潛台詞當然是,若是法律問題,那便可能沒有妥協之餘地,但政治問題則可從政治解決。李主任的回答頗為玄 妙,他說:「法律是宣示,內容是政治。」意思是說在《基本法》的框架下,一切內容也可從政治協商解決。

相信港人
政治智慧

第三,李主任在離港前回應傳媒問題時說:「我相信港人選舉之決定。」這句話可說是我從政以來不斷向北京人士一再強調的。中央若想給予港人普選,便必須相信港人之政治智慧,不會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特首。今天李主任是首位中央官員公開坦言港人的政治智慧是可信的。若中央真的相信港人,那還有甚麼難題不可以解決?

最後,這一切代表甚麼?大家再想一想,現在只是討論政改的開始。中央明顯不想一下子封閉了討論之門,無論中央只是想營造一套包容的氣氛,或是不想再令特區政府陷於民意大反彈、水深火熱之地也好,中央確實是擺出了一副兼聽開放之貌。我不會質疑中央之誠意,但也要從政治現實來看,落實真普選,確是困難重重。我更堅信無論建制方面或泛民方面,均有不少人不想看見真普選出現,關鍵在於香港人如何表態,令這些人之圖謀落空。我說的是那些沉默寡言的大多數必須把握時機站起來,表達你們對普選的看法,不要讓少數人決定你和你下一代的政治命運。我們各盡其力,爭取普選成功與否可能是形勢所然,但若不盡力爭取,便愧對自己及下一代。未到最後一刻,我們不能言敗!

Saturday, November 23, 2013

民意如水

可有聽過施特林 澤(Struensee)是誰?他是一位深受十八世紀法國著名政治哲學家伏爾泰(Voltaire)所影響之信徒,於一七六九被任命為丹麥國王的御醫。因 為得到皇帝和皇后的信任,他很快便進入了丹麥皇室權力核心小圈子,成為國務委員,最終更成為攝政者,掌握全國管治大權。

施特林澤掌權只有十 六個月,但他主導之政治改革卻不勝枚舉;例如廢除出版審查、酷刑、貴族特權、奴隸貿易,開設賄賂罪,清除司法腐敗,推行大學改革及醫療改革等。但最為諷刺 的,卻是廢除了出版審查後,他的政敵卻大肆利用媒介公開批評他的政策及散播他與皇后的姦情,最終更以他身為德國人試圖篡奪皇位而拘捕他。意圖復辟的貴族更 以施特林澤已廢除的酷刑迫使他公開承認與皇后之戀情而最終被斬首示眾,悲劇收場。

要知道當時反對他的人不單只有對他不滿之宮廷貴族,絕大部 分的反而是對他的施政極為不滿的國民。你會奇怪為什麼這樣的一位勇於破舊立新、推廣人權自由的執政者卻不為人民所接受,寧願丹麥重返黑暗時代也要群起推翻 新政?我認為答案是,民意是可以被傳媒所煽動的;民意也可以不站在社會公義那一邊的。換言之,民意可以是片面的,也可以是飄忽的。「民意如水,可以載舟, 亦可覆舟」,這句話一點沒錯。

當然,施特林澤為人驕傲激進、不懂妥協,這也是他政途失敗之原因之一;但同時,歷史也告訴我們,單憑德政不一 定便得到一般人民所接納。執政者之言行、背景及得以掌權之過程也是非常重要的。沒有廣泛社會認受性,那怕你具菩薩之心、屈原之才,最終也非必然可改變命 運。能與各方妥協,令國民清楚明白施政理念也是同樣重要的。這正是每位從政者必須具有之基本質素!

Monday, November 18, 2013

代議民主與公民參與

有人質疑我在未 有「公民授權」下提出一個沒篩選的普選方案,令我丈八金剛,摸不着頭腦。我不是經選舉,早已獲得公民授權去爭取一個沒篩選的普選方案嗎?回心一想,赫然發 覺很多人對代議民主有不同程度的誤解。代議政制是最古老的民主政制之一,始源於十四世紀,亦為大多數民主國家所採納。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有相當大的分別, 甚至有人認為具相反理念。十八世紀政治哲學家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便認為代議者並非只為傳達選民之意見,更重要的是即使意見並不符合大部分選民意願,亦可運用他的政治判斷行使其職權。

很 多人會奇怪,為何代議者可與選民意見不符?大家要明白,代議者是透過授權得到選民的信任,此信任是建基於他的參選政綱。他需於任期內根據參選政綱履行其選 舉承諾,但其中過程所需之政治判斷及策略,則在公民授權下已包括在內。更重要的是,選民透過投票授權是最確實的,代議者若隨著一時之民調左搖右擺,甚至忘 記了競選承諾,才是違背了選民的真正意願!

直 接民主卻剛剛相反。簡單而言,直接民主是國民直接行使參政權,並不涉及授權或信任。但直接民主與公民參與又是不同之概念。直接民主一般需透過投票決定,例 如公投;公民參與只是在民間以不同方式參與議政。公民參與的危險性在於勇於表達之少數有時會取代了沉默大多數之意見。但無論如何兩者也是民意表達之一,須 獲尊重。

代議民主若與公民參與互有衝突,其解決方法一般乃透過定期選舉。但在任期內,如何落實參選政綱、一己之政 治理念和民意轉變,往往是 一項極為難以取捨之政治決定,而最終從政者均要為其決定負上政治責任。這正是民主社會之制衡力量。無論你相信代議民主、直接民主或公民參與,你均須公平地 尊重民主社會之多元化,否則民主政治只會變為暴民政治,為民主體制塗上了污名!

Saturday, November 16, 2013

前門、中門和尾門的可行性


為了釋除中央對 普選可能選出一位與中央「對着幹」的候選人之疑慮,很多人出謀獻計,說甚麼設立前門、中門和尾門的關卡,避免「不受歡迎人物」成為特區的最高決策者。這些 建議的可行性有多少?讓我們平心靜氣地討論一下。首先,所謂前門的設定是要篩除「不良分子」參與特首選舉。從中央角度而言,可能這是最有效的方法,但也是 最違反《基本法》精神和民主原則的方法。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有廣泛代表性,有廣泛代表性的機構怎可拒絕一位有廣泛代表 性的候選人入門?這矛盾如何化解?更重要的是,第四十五條亦規定提名程序須符合民主程序。一個民主的提名程序如何可把不同政見人士篩走?若然《基本法》的 明確規定也可置之不理,那麼一國兩制是否也可隨風而逝?明顯地,前門是走不通的。

憲法政治困難

有人認為即使當選了,若中 央認為不適合,亦大可拒絕任命。中央在《基本法》下有任命權是不容置疑。但運用這權力之政治後果卻難以言喻,相信中央亦會慎而行之。明顯地,若候選人有甚 麼黑材料或違反中央意願的表現,相信在選舉期間必然已表露無遺,但若選民仍然選他當特首,那麼中央怎可逆民意而行?在技術上,特首一般在三月選出,須在七 月一日上任,而《基本法》並無延伸上屆政府任期之條文。由三月至七月內,有沒有足夠時間解說中央的看法,拒絕任命,再進行補選?若補選後選出之特首仍然不 合中央心意,那又如何?這技術上的問題實在也很難解決。

也有人說,中門也可包括任命時,當選特首作出莊嚴誓言效忠中央和《基本法》。這與現 存任命程序沒太大分別,也看不出有很大的實際效果。於是有人便建議設立「後門」,即中央可行使罷免權,罷免行政長官職位。這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課題。在 《基本法》下,第四十五條只談及中央任命,並沒有明確條文表明中央可「任免」。這與第四十八條下談及的任免權頗有出入。根據《基本法》的英文版,第四十五 條的用辭也只是「任命(Appoint)」,與第四十八條所用的「任免(Appoint or remove)」明顯地有頗大分別。可能最重要的是,《基本法》下唯一罷免特首的條文,規限了罷免程序必須在立法會進行。可見表面上中央似乎沒有參與罷免 的角色,唯一規定是若彈劾獲得通過,必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換言之,中央可決定不罷免,但不能繞過《基本法》之罷免程序罷免特首一職。

建立互信基礎

那麼尾門是否完全不可行?這也未必。因為若特首違反誓言,在特區法律下可被視為干犯嚴重罪行而啟動第七十三條談及的罷免程序;問題在於如何可把即任誓言寫至完全能防止當選特首,在任期內作出違反中央之意願。這不是容易之方案,在政治上更需相當智慧才可落實。
由 此可見,所謂前、中、尾門均有各自不同的憲法上和政治上之困難。中央唯一可信賴的,自始至終也只應是港人愛國愛港之心。身為特區的民選議員,我絕對相信香 港選民是愛國愛港的,也希望中央同樣相信港人是絕不會違反中央良好意願的。正因如此,我堅信建立互信是落實真普選的最重要基礎!

大局為重

二○一○年初,正當五區公投席捲全港之際,民主黨在何俊仁領導下毅然另起爐灶,與民間十三個團體組成普選聯,爭取中途普選方案。儘管中途方案增加了十個直選議席,以及獲全港八成人支持,但民主黨在選舉中卻被人民力量猛烈攻擊,最終致令何俊仁因選舉失利而引咎下台。

激 進派在一二年立會選舉中雖說擊敗了民主黨,但不見得增加了多少議席。這便是民主派自殘的結果!當然有人會說,從政黨的角度看,議席與選票皆為最重要,這是 可以理解的,但從政之目標莫非只此而已?保住了黨,但沒有民主,永遠只當反對黨,甘心嗎?我從來不認同激進派的言論,但我永遠尊重大家不同的意見。但當今 舉目,意見不同比中央拒絕普選更為罪惡滔天!民主反而變成文革,莫非激進派目的真的是要一黨專政?這樣質素的民主不要也罷!

民主黨同樣令人失望。一二年一役後不但未能迎難而上,反而知難而退,自此龜縮一角,這是民主派的悲哀,也可能是香港政治前景的悲哀。往日爭取中途方案的豪情壯志,到了普選最後階段卻煙消雲散,對得住你的支持者、對得起香港嗎?

撫心自問,究竟落實真普選重要,還是保住一位半席重要?怎可令那些不想香港有普選的人躊躇滿志、心安理得?我們當真要醒一醒,不要幻想民主派可以「團結」,如果「團結」的結果是政制原地踏步的話,那麼這「團結」有甚麼意思?真普聯召集人鄭宇碩勸喻大家以大局為重,問題是甚麼是「大局」?對不起!對我來說,「大局」只可以是香港的民主、普選的來臨。民主黨以及真選聯的成員,懇請你們以大局為重!

Tuesday, November 05, 2013

藝術政治與政治藝術

一場香港電視發牌風暴,不但令特區政壇騷動,連影視界也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激烈反應。當劉德華這位曾被港人封為「最受歡迎的特首候選人」也出來表達對 發牌制度不滿時,很多人即時感覺到問題的嚴重性。有人不禁問: 「是否藝人也瘋狂?」但老實說,藝人也是人,而政治乃眾人之事,為何藝人不可以言政?黃秋生最近高調獲選藝術發展局委員,在電視機前便笑說藝術發展局應改 名為「藝術生存局」,大談前者之功過。看着他在電視機前高談闊論藝術政策,我心想,他哪一點不像一位從政者在討論社會關心之課題?

沒 錯,環顧世界,藝人從政的例子多的是:早期美國有艷星珍芳達、碧姬芭鐸,最出名的當然要數美國總統朗奴列根及當上了加州州長的「大隻佬」阿諾舒華辛力加等 例子。說穿了,從政其實不需要有什麼特別訓練或具什麼資格。藝人與律師一樣,他們的職業給予了很好的工作訓練,令他們擁有成功從政的條件。事實是,只要你 口齒伶俐,稍有常識智慧,加上一副討好的儀容,從政的條件已足八九,餘下的可能只需多一股勇氣和一點決心。

你會問, 那麼為何沒有很多藝人走上政途?答案可能與律師一樣,要輕易放下他們的物質回報確不容易。這次發牌風波可能一下子喚醒了很多藝人,令他們理解到一個事實: 與世無爭的藝術發展環境並不是必然與不會受外界侵犯和改變的;當藝術界也感到這個失衡政制所帶來的不穩定和社會分化時,政制改革的需要實是無從躲避了!劉 德華、黃秋生,甚麼時候你們也會考慮組黨從政、爭取普選?

Saturday, November 02, 2013

普選與國際標準

有民主派朋友問我:「你的政改方案很全面,但符合國際標準嗎?」我回答:「那要視乎你所指的國際標準是甚麼。」事實是,普選在 國際間沒有絕對的標準。很多人認為,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for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人權公約》)是國際標準的典範,但他們並不了解《人權公約》的條文也並非是絕對的。《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提及選舉及被選舉權利 「應是普及而平等」,但同一條文亦提及以上權利不應受「不合理的限制」。換言之,合理的限制是容許的。國際憲法專家和特區的終審庭皆認同《人權公約》所保 護之權利是容許有限度之地區差異(Margin of Appreciation);意思是說,在落實《人權公約》之權利時,不同地區可因應不同之歷史、文化、社會背景而存在有限度的差異。

「均衡測試」作尺度

有見及此,一般法庭均以一種名為「均衡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之尺度,來衡量國民行使權利時有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因此,關鍵是在於選舉權和被選權受到限制時,這限制在該社會中是否應被認定為合理的限制。很 多人也許會記得,《人權公約》乃為《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確認。然而,在第三章下,三十九條並非唯一關乎選舉之條文。《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香港居民在 法律前人人平等;第二十六條亦規定「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權」;最重要的,是第四十五條更談及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最終應達致「由一個有廣 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按普選產生」之目標。因此,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若然提名委員會的存在與第三十九條確認之《人權公約》有所牴觸的話,在憲法上須考慮的,便是提名委員會應否被視為一「不合理的限制」。

改變提委會組合運作

首 先,提名委員會既為《基本法》所明確規定須具「廣泛代表性」,而提名程序亦須符合民主原則,那麼很難說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必然不符合國際標準。關鍵在於提名 委員會能否容納社會不同政見人士被提名成為特首候選人,能否給予香港人一個多元化的選擇;若能達致此目的,則提名委員會之存在及運作可被視為通過均衡測試 之要求。

相反,若提名委員會之組成和提名程序涉及篩選,令不同政見人士難以獲得提名,或選民之選擇被限制於某一類型 之候選人,則肯定不符合普選國際標準。由此可見,我們政改的憲法出發點因應提名委員會之存在,已非絕對的普及而平等,但這並不代表《基本法》四十五條一定 不符合國際標準。一個有真正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通過符合民主原則之提名程序,應可被視為《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下所談及的「合理限制」。

無 論如何,在政治上,推翻提名委員會的存在是不切實際的,也只會令社會分化加劇和導致政治更不穩定。唯一解決途徑是從提名委員會的組合、運作及提名程序上下 工夫,務求達致港人有多元化選擇的最終目標。我衷心期許社會各階層能以這目標為討論政改之出發點,放下成見,共探共識,落實真普選的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