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9, 2011

當人權受侵犯時,我們要挺身而出!

香港警方在中共副总理李克强访问香港大学期间打压示威学生,连日来遭到民间各界强烈谴责。超过1,500名港大校友和市民星期二在报纸刊登联署声明,要求港大公开道歉及警­务处长曾伟雄下台。

联署声明形容8月18日事发当天是'香港大学创校以来最黑暗的日子',一向标榜学术、言论、表达自由的高等学府,竟然沦陷为'异见人士生人勿近的一言堂'。当天到场抗议的­港大校友郭永健强调,今次这摸多人参与联署,是希望校方不要再沦为权贵的衬托品。

香港大学校友郭永健:另外,对于警方我们认为其实已经是忍无可忍,那几天对于示威的打压,我们都要求(警务处长)曾伟雄下台。

同日,港大校长徐立之也首次在多份报章公开就事件道歉,郭永健认为道歉是必须的,但并不足够。

香港大学校友郭永健:如果警察做错的时候,校方是否会追究警察和要求警察作出道歉,我觉得这些要紧过登几篇声明在报章上。

毕业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的立法会议员汤家骅表示,问题是要追究警方当日的行径。他指出,警方只有权阻止市民犯罪或拘捕罪犯,无权禁锢市民。

香港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因为如果警方超越了他们的权限,非法禁锢任何一个人,这是人权侵犯,在民事上可能要求索偿。

联署发起人将于星期五在港大校园内举行公众集会,邀请师生、校友及市民穿着黑衣出席。

Friday, August 26, 2011

故事二(下集)


話說一日九品芝麻官曾九噏得知繼州官黃大人到訪後,右丞相李大人亦將到訪巡查。曾九官趕忙找來衙門 師爺唐立霎商討應變方法。曾九官一見唐師爺便滿面焦急地說: 「李大人要來了,衙門前那些跪地鄉民老是不肯走,怎麼辦?」唐師爺氣定神閒地說: 「老爺不用慌張,解決辦法很容易,只要叫衙門護衛把他們通通趕到衙門後面的柴房,然後用衛兵把衙門重重包圍、生人勿近,李大人見不到,便以為這裏社會和 諧、全無爭拗,問題不是可以解決了嗎?」曾九官一向沒甚主意,聽了只是點頭照做。

李大人到來不見任何異樣,便讚譽曾九官說: 「你把這裡管治得國泰民安、井井有條,朝廷很是高興;但餘下任期必須繼續努力、有所作為,才不負朝廷所託!」曾九官跪地謝過,仍不忘要求朝廷贈予鄉村萬両,以發展鄉務。李大人想也不想便答允了。

過 了兩天,李大人班師回朝。唐師爺跟曾九官說那批鄉民不能關得太久,也是時候放他們出來,曾九官絞盡腦汁也想不出其他辦法,只好照辦。誰知那批鄉民無辜被 困,有苦無路訴,密謀造反之餘更遷怒於唐師爺,連夜使人趕到京城告他一狀,務求確保唐師爺不能接任九品官。在村民眼中而言,曾九官與唐師爺本質上根本沒有 分別,要改革村務,唯有由村民互選尋找真正代表才是出路,否則官逼民反,這條小村勢必永無寧日。只望朝廷能體恤民情、順應民意,否則後果肯定一發不可收 拾。

雖然這些話朝廷根本聽不入耳,但唐師爺犯了衆怒,卻是不爭之事實,小村九品官後繼何人,確是一個問題。欲知朝廷究竟委任誰人頂替曾九官,且看下回分解。(不是大結局)

Wednesday, August 24, 2011

競爭法講座 I (請廣傳)

大集團在市民生活的壟斷,其實已經好明顯,而家我們屋苑周圍所以見,只有大集團,見唔到小商戶,最厲害是他們會合謀定價、他們會攪捆綁式銷售,令到小市民、令到消費者的權­益,大受剝削。
而公平競爭法是可以規管一些妨礙、打擊及限制的競爭行為,為大大小小的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環境,讓消費者有更多的選擇、享受低廉的價錢。
公平競爭法是一個跨行業的規管法規,規管
1. 妨礙競爭的協議
2. 濫用市場優勢
3. 限制競爭之合併

Monday, August 22, 2011

馮京與馬涼


抽空兩周到北極圈跑跑,吃的都是西餐,到了最後一站卑爾根終於有機會到當地一間唐餐館午膳。誰知甫走進餐館,老闆便望著我大聲說: 「我認得你,你……你是司徒華!」此話一出,令到同行的團友哄堂大笑。尷尬之餘,只望華叔在天之靈不要見怪。



不知怎的,這並非第一次我被誤認為另一位民主派人士。奇怪的是,我經常被誤認作梁家傑。記得一次到日本旅行,走進機艙,負責歡迎乘客的空中小姐先作九十度鞠躬,然後說: 「歡迎梁家傑議員乘搭我們的航機!」我笑著解釋我並非梁家傑而是湯家驊,那位空姐亦趕忙道歉。誰知到了下機時,她還是以梁議員稱呼我。沒辦法,只好搖頭苦笑作罷!



另外一次,我和太太到西貢布袋澳吃海鮮,走進村時已聽到一位老伯與身旁的一位女士說: 「這是大律師梁家傑議員。」當時聽了,我倆不以為意。誰知用過午膳離開,經過同一店舖時,那老翁還是說梁家傑走了,我太太終於按捺不住走回頭跟他說: 「他不是梁家傑,他是湯家驊!」那老翁頓時一呆,不知如何是好。我趕忙拖著太太離開,還要不斷安慰她說人家沒把我誤認作劉江華或梁家騮已是萬幸了!



最近一次被市民誤認為梁家傑是幾天前在立法會。自問樣子、個性與梁家傑,甚至華叔均有頗大差別,何以竟然被人誤把馮京作馬涼?也許對一些不熟悉政治的普通香港人來說,你只是泛民的一員,而他們熟悉的名字便是梁家傑、司徒華等,弄錯了實在沒有什麼大不了。從政本來便不是選美,也不為成功在我,重要的是你的政治理念是否能得以傳達,關鍵在於效果而非起源。遇著這等烏龍趣事,我只會一笑置之!

Sunday, August 21, 2011

外傭問題可以立法觧決,請不要輕言釋法!

就即將開審的外傭爭取居港權司法覆核,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建議,政府可修改入境條例,清晰訂明「通常居住」的定義,限制外傭取得居港權,以法律去解決法律爭議,無須人­大釋法,否則令人感覺本地司法及立法機構形同虛設。

Saturday, August 20, 2011

既可立法,為何釋法?


有批評說特區的政客無知無能、素質差劣,我一向不大認同。但近日社會就有關外傭居港權問題鬧得沸沸揚揚,一些政客不問因由便異口同聲嚷着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更乘機瘋狂地進行政治抹黑,為即將來臨的選舉造勢,實在令人覺得這些批評不無根據。這些政客似乎不但未能掌握關乎外傭居港權問題的重點,更有意無意間誇大其詞、扭曲事實、製造分化藉以達到一己的政冶目的。在這過程中,以下的幾點事實似乎均被拋諸腦後:
一、外傭案的爭拗乃出自臨立會於回歸時就《入境條例》關於「通常居於香港」的條件所作之修訂,而非《基本法》而起。爭拗點在於當時之修訂是否存有歧視之嫌,而非《基本法》有任何不清晰的地方。問題既然出自本地法例之修訂,是否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只是遲早之分;
二、《基本法》,以至《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談的,有公民權利和基本人權之分。居留權乃民權,而非人權。一般國家均有為成為公民申請設下條件限制,而這些條件不一定與基本人權有衝突。因此,這些條件通常皆由行政措施或立法處理而不會動輒修改憲法;
三、《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四)已就非中國籍人士申請居留權訂出清晰的基本條件:
1. 該人士需「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及
2. 該人士需「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
四、如何落實這些基本條件之細節乃本地立法的工作,而無須修改或解釋《基本法》。這亦是臨立會於九七年修改《入境條例》的原意和原因;
五、假若特區的人口政策和社會主流意見是不希望外傭、以至其他非中國籍人士輕易取得居留權,而且同時認為九七年《入境條例》之修訂有不妥善的地方,那麽洽當的處理方法應是修改《入境條例》而非修改或解釋《基本法》;例如:在法例上清楚訂明「通常居住」的定義,是指該非中國籍人士應有自住居所,而非僱主、法律或入境處所規定的居所。
更重要的,是既然司法覆核的重點在於《入境條例》之修訂有歧視之嫌,那麼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四)並不能對症下藥,有效地回應歧視的指控。在這方面,相信司法覆核的基礎在於《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留意這條文所談及的是「香港居民」而非「永久性居民」。分別在於前者乃人權之保障,後者則為保障公民之權利。那麼要求人大釋法的政客,是否亦需要求人大常委會一併解釋《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若然如此,人大常委會應如何解釋第二十五條?把「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解釋為有些外籍居民比其他外籍居民更可享有平等待遇?若否,又應如何處理外傭與其他在港工作外籍人士的分別?他日社會若再有其他不同階級或工種的矛盾,是否也不斷以釋法解決?假若是,那麼司法與立法機構的存在價值在哪裏?一國兩制的存在價值又在哪裏?
今天就這議題的討論,已到近乎非理性的層面,實有必要重歸正途,以理性務實及尊重一國兩制的精神和態度,群策群力,尋求一個公平、合理、及符合《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解決方法。



2011年8月15日
















Wednesday, August 17, 2011

憶友


他樣子生得溫文俊朗,笑時臉上有兩個很深的酒渦,頭髮吹成時興的鵝頭,永遠是那麼光亮整齊。他衣著新潮,比我們吊兒郎當入時得多,難怪吸引不少女孩子注目。他身形高大,和另外一位長得頗高的同學不時互組班底在籃球場上對壘。當年屬於波牛的我,不是跟他聯袂上陣,便是與他為敵,在籃球場上一較高下。那是一段簡單但卻難忘的日子。

我跟他不可以說認識很深,大家話題只圍繞著籃球和女孩子。畢業時分手也沒有一些什麼特別的感覺。分開以後,各奔前程,大家也沒有互通音信。但不知怎的,他留在我腦海的印象卻是那麼深刻。

人是奇怪的動物。儘管我倆不算深交,但這位舊同學的死訊卻還是給我帶來一種奇怪的感覺。這兩星期,我不斷回憶到當年在籃球場上的情景。心中一派惆悵無奈;是惋惜老同學之離世?還是慨嘆人生苦短?人在年青時自覺天下無敵,從沒有把死放在心內。到了中年,卻又忽然對死產生一種無比的恐懼。到了晚年,反而對這人生必然的終極完結處之泰然,只是不時有點神經質地盤算着似乎還有很多未完成的工作,應該如何好好利用這餘下的歲月。

他不是第一位離開我們的舊同學。事實是過去十多年不時傳來舊同學不同際遇的消息:有同學因為車禍導致全身癱瘓;有的很年輕便捨我們而去;有的離婚潦倒;有的事業有成、叱咤風雲。每當聽到這些消息,便不覺自問為何不是自己?我倆有何不同?若遇上同一命運時,自己會否滿意生命給我預備的結局。我不害怕死,只怕要做的事未能做到。

Thursday, August 04, 2011

釋法是否必然破壞法治?


剛果案引致特區終審庭要求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十九條釋法,頓時引起不少恐慌;有說特區法治再受衝擊,更有人聲稱一國兩制已「蕩然無存」。究竟這一次釋法與之前的釋法有甚麼不同?所引起的矛盾又在哪裏?

這一次釋法與之前的數次釋法最大分別,是這是特區終審庭第一次就《基本法》所訂下的機制提出釋法要求。《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清楚訂明如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須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外的條款進行解釋,在對該案件作出終極判決前,應由特區終審法院呈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但在此之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簡單而言,一國兩制的界綫就在這裏。特區法院沒有絕對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但人大常委會亦應尊重《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條文,只就特區自治範圍外之條文,因應終審庭之要求進行解釋。這便是一九九九年人大釋法和這一次就剛果案法院要求釋法的最重大分別。當年特區政府單方面要求人大釋法,藉以推翻終審庭已作出的終極判決,是只求政治結果而不惜犧牲特區法治之行為,亦有違《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精神。

外交事務與對外事務之別

有問剛果案中所涉及的爭論是否屬於中央管理事務?《基本法》第八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除同本法相牴觸……外,予以保留」。第十三條提及中央負責管理與特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同時中央授權特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那麼「外交事務」與「對外事務」有甚麼分別?這是否應以香港原有法律所區分?剛果案案情顯示一間剛果政府的國營公司在進行一宗商業交易時欠下巨額款項,被一間美國公司在特區追討。那麼這究竟算是「外交事務」還是「對外事務」?

終審庭只是落實審核權

更重要的,是第十九條清楚界定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那麼剛果國營機構的行為是否應被視為「外交」或「國家行為」?明顯地,這些條文是否涉及中央管理事務是一重要爭拗點。終審庭認為這問題應由人大常委會作出適當的解釋是尊重後者在《基本法》下的釋法權。此舉不但無可厚非,亦能避過終極判決後再被人大常委會事後推翻的憲制危機。終審法院要求人大常委釋法既是《基本法》下特定的司法程序,所涉及的條文亦明顯地關乎外交或對外事務,實在看不見為何有人會認為這一次釋法有損特區法治或對一國兩制造成嚴重衝擊。相反,終審庭這一次沿用第一百五十八條要求人大釋法正是落實了《基本法》下一國兩制司法審核權,實不應備受批評。

相對之下,近日鬧得熱烘烘的外傭案則與剛果案有很大分別。外傭爭取居港權,既不涉及中港關係、更非外交事務,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屬特區法庭可自行解釋權力範圍之內。就算是北京四大護法之一的許崇德教授也認為沒有釋法的必要。無奈特區有一些不負責任的政客和政黨卻呼天搶地的嚷着要求人大常委釋法。這種只求政治抽水,卻既不尊重特區法治、更不尊重《基本法》下之一國兩制的言行,實在令人齒冷!事實是,破壞特區法治的,不是釋法本身,而是這些人!

Monday, August 01, 2011

特首話施政報告要諮詢,其實佢有D記性就得啦!因為所有議題都講到口水乾啦!

其實3月9日才講過改善醫療服務,當時湯家驊說建制派議員不利用最好時機,即時要求財政司司長動用財政撥款去改善公營醫療服務,所以,就算動議及修正議案如何冠冕堂皇,得­到通過也好,4個月後又重新原地踏步!所以冇心機講!
好似講到將軍澳醫院,由最初進入議會就講,當時話唔夠3000個出生率,所以唔做住,現在出生率夠了,又說醫護人手太緊張,所以要拖住先,根本唔係資源問題,因為相對其他­國家,香港的醫護人手比例不會差太遠,除了精神科人手不足是真的。歸根究底是分配問題,這是局方要監管好以配合社會的需要,局方再推卸責任,要議員鬧完又鬧,真令人好氣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