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7, 2014

張炳良的「三宗罪」

張炳良局長在立 法會通過俗稱「雙辣招」條例前一天,突然宣布會在二讀時作出口頭承諾,日後「加辣」時將會用條例草案形式增加稅率,一時令社會嘩然。局長在二讀時形容反應 像「吹皺一池春水」,但相信很多人會認為,更貼切的說法是「一石激起千重浪」!為甚麼這口頭承諾能激起這麼大的爭議?

首 先,我們要先了解一 些基本的立法原則。一般法案的通過程序是「先審議,後訂立」。《基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所有法例通過後必須經過特首簽署及公布,「方可生效」。理由很簡 單,行政當局若未經立法會審議,便能實施新的法例,立法會便不能把關,形同虛設。就稅務或一般涉及罰款條例而言,當新的稅項或罰款設立時,必須以法案形式 在立法會先審議,後訂立;但日後更改該稅項或罰款之比率時,則一般會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附屬法例不同一般法案,不受《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所規限,一般亦 可以即時生效;這便是所謂先訂立,後審議的另一立法程序。為甚麼增加稅率或罰款比率要即時生效?這是防止有人偷步,造成市場混亂及社會不公平。早些年,前 財政司 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而須辭職,便是在稅率生效前試圖避過新稅,而蒙羞下台。因此增加或削減稅率或罰款須即時生效,是十分重要的。

不應濫用追溯性法例

當政府提交「雙辣招」條例時,條例中清楚列明日後加減稅率,均可藉修改附屬法例訂立。換言之,是以先訂立,後審議之一般程序所進行,這是完全符合以上所說 的立法基本原則。可惜張局長罔顧法例的清楚規定,而以口頭形式在法例未獲通過前,便已表明不會受法例所規範,乃濫用公權,漠視法紀之卑劣行為。此乃第一宗 罪。

再者,張局長在提出口頭承諾時,又強調雖然日後「加辣」是以先審議,後訂立之模式,但卻會即時生效。張局長解說,認為日後「加辣」以 法例模式提交立法會,但會追溯稅收至提交日,藉以達至即時生效之目的。此舉明顯地是漠視了《基本法》第七十六條之精神。試想若特區政府為了權宜之計,每條 法例均加上追溯條文,藉此令法例在審議前已生效,那麼《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是否已失去了意義?一般而言,政府不應濫用追溯性法例,因為追溯性法例令行為在 發生時原本是合法的變為不合法,或原本不受規限的變為受規限,基本上是違反社會公義和法律原則。此乃第二宗罪。

為個別議員鋌而走險

從政治層面看,張局長為了討好林鍵鋒和李慧琼議員,不惜放棄民主派十多票的支持,鋌而走險,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首先,林鍵鋒和李慧琼皆為行會成員, 他們本身需履行集體負責制,理應必須支持特區政府之草案。那麼張局長之口頭承諾換來的是甚麼?若是指經民聯之餘下四票,那這肯定是蝕本交易,為了取得四 票、失去了泛民之十多票,在政治上實在極為不智。更重要的是,此舉令行政立法關係更趨惡化,亦漠視了立法程序之基本尊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典型例子。此 乃第三宗罪。

「雙辣招」對監控樓價確有其用,但始終是應一時之需,而非長遠政策。但法治、《基本法》精神與立法尊嚴乃應珍而重之的社會 核心價值,怎可輕易削弱或放棄?特區政府這些業餘特首和高官,對法治和公義社會的一些基本原則懵然不知或視若無睹,令特區行之有效之根本制度禮崩樂壞,毀 於一旦,能不令人痛心疾首?

張局長,你還是辭職吧!最少你的下台,可能可還我們全港市民珍重的制度一個公道!

Friday, February 21, 2014

維園阿伯文化

有哪個男人不懂講粗口?當然有,但可能不多。最低限度,我身邊認識的男性朋友沒有。我是指懂得,不是指會隨便說出口。當氣憤或遇上壞消息時,我們可能會衝口而出說一句。但我們從來不會以侮辱性的語言謾罵他人。

第 一次在維園星期日城市論壇聽到一些「維園阿伯」以粗言辱罵民主派人士時,我吃了一驚:怎麼香港會有這樣的人?那時候,我們已有《公安條例》。《公安條例》 第十 七B 清楚列明在公眾集會中以恐嚇性、謾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或文稿企圖擾亂秩序便屬犯法。第二十六條更規定若有人煽動他人以暴力殺害、傷害他人身體或剝奪他人財物 更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監禁五年。當時我很奇怪:為什麼執法人員不執法?難道警察也覺得這些「維園阿伯」罵得對嗎?就算罵得對,便可不執法嗎?

第一次聽到黃毓民等在選舉時以粗言穢語辱罵民主派成員,也令我吃一驚。到進入了議會,他們在會議中辱罵官員更令我側目。想不到,社會上竟然有人拍手叫好!我們是「進化」了,還是倒退了?

現 在這公開辱罵他人的文化似乎已根深柢固了;很多人也覺得見怪不怪,成為了香港人生活的一部分了。每次我看到或聽到這些事件也會自我反省:公開辱罵他人有用 嗎?被辱罵的人會因此而改變嗎?辱罵他人的人心裡會好過一點嗎?從某角度而言,公開辱罵他人可能只代表了自己缺乏信心:說不服他人,只好罵他;又或是虛榮 心作祟,希望爭取傳媒的 注意。怎樣也好,這並不是令人信服的行為,那為什麼要仿效?相反,被辱罵的人更可能得到旁觀者的同情。也許我們的年代過去了,這只是新的環境、新的文化。 但對不起,始終聽得不舒服!

Friday, February 14, 2014

智慧與氣量

容許我與你分享 三個可能你已耳熟能詳的故事。第一個故事:甘地倡議以和平、非暴力行動爭取民主自由,他的公民抗命便是一個最好例子。但大家可知道,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 期,印度總督邀請甘地支持對德國開戰,當時為了爭取印度獨立,甘地不惜放下他個人的非暴力主義原則,同意支持他試圖推翻的殖民地政權,公開呼籲國民加入戰 鬥。這是否代表甘地沒有原則?當然不是!只是他當時的政治判斷,認為需要暫時放下一貫堅持的原則,藉以達到他一直期盼的政治目的。這次的嘗試沒有成功,但 他盡了一切努力去追求理想中的目標。

孟德拉以協商達至目的

第 二個故事:一九六二年八月,孟德拉被南非政府以煽動罪和非法入境 罪判處監禁五年;一九六四年六月,他又被控企圖以暴力推翻政府,改判無期徒刑。自此,孟德拉開始了他長達二十七年的監禁生涯,嘗盡牢獄之苦。到了一九九○ 年二月十日,他才獲南非總統德克勒克宣布無條件釋放,重獲自由。差不多整個壯年時代被困於黑獄的他,是否對南非政府充滿怨憤?若是,他沒有容許這怨憤影響 與德克勒克聯手清除南非種族歧視的工作。孟德拉是否缺乏了尊嚴和原則?非也!他只不過認為利用非暴力方式,通過協商達至他的政治目的較為可取。這只是他良 好政治判斷之表現,或許應該說,他並沒有讓個人喜好、恩怨而影響了他的政治行為。

第三個故事:昂山素姬被緬甸軍政 府軟禁長達十五年,令她夫 離子散。○八年,她被軟禁之祖屋更因風暴摧毀了屋頂,而令她只好活在沒有電力供應的黑暗日子長達一年!到被解除軟禁後,她有沒有對軍政府懷恨在心,轉以暴 力企圖推翻軍政府統治?答案是沒有!二○一二年,她通過補選進入議會,當時她和她的政黨均認為難以同意公開擁護國家憲法的誓辭;因此,她曾經因拒絕宣誓而 考慮過放棄進入議會。但最終她也無條件接受誓辭,因為她認為在建制中爭取民主,比堅持原則杯葛議會更為重要。

政治家目標比手段重要

這 三個故事均有一共通點:便是真正的偉大政治家並非墨守成規,毫無政治判斷的人。相反,他們均具有廣闊的政治目光和過人之胸襟氣量,堅信目標比手段更為重 要。放眼今天香港的民主派,除了已故的華叔可能有此目光和氣量外,哪一位具有這從政者必須具有之素質?有哪一位民主派成員真正了解真普選才是最終目的,甚 麼佔中運動、公民提名只不過是爭取真普選過程中的手段之一而已。手段用不上便放棄最終政治目的,乃缺乏政治智慧的表現。堅持個人榮辱喜好,不願與對手協商 對話,是缺乏從政者應有的胸襟氣量之鐵證。沒有智慧、缺乏氣量,縱是英雄蓋世又如何?最終恐怕還是無面目見江東父老而自刎於烏江!民主派甚麼時候才明白這 些簡單的道理?

民主是什麼東西?

上星期,十多名人民力量成員以「佔中後援會」之名義搗亂民主黨公開舉辦之「決志參加佔中」儀式。在一片叫囂混亂中,不少後援會成員對民主黨成員及代表佔中運動出席的朱耀明牧師和戴耀廷教授污言辱罵、擲物襲擊,令親者痛、仇者快。

不 少政治評論員均認為這是民主派「內訌」;我卻認為這只是表現了個別人士對民主之根本理念缺乏認知罷了。民主最重要的一環,可說是政治多元化。舉世聞名的政 治學者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曾經說過:「讓我們有勇氣接受自己的無知、疑惑和不肯定。最少我們應嘗試了解他人、小心和同情地聆聽他們,因為多元化能令社會包容他們的不 同意見,避免偏激主義,社會才不會被威權主義或寡頭政治所騎劫。」這是多麼語重心長的警世之言!

民主是什麼東西?民主是很多不同,甚至互相 矛盾的理念和價值觀。以賽亞.伯林對民主的分析和論述是任何一位追尋民主的人也必須思考的:堅守承諾可能與追求真理產生矛盾;個人自由可以與社會公義出現 對立。當這些社會價值產生矛盾或出現對立時,是沒有絕對的對與錯;也不需,甚至不可能,找出絕對的化解答案。所以堅持自己的看法,甚或大多數人的看法是正 確,從而排斥甚或壓迫他人不同的意見,實非民主的本質!伏爾泰不是說得很清楚嗎: 「我可能不同意你的說話,但我會誓死維護你的發言權!」

更 重要的,是民主不是什麼東西。民主不是威權主義、不是寡頭政治、不是暴民政治。任何依賴、縱容或接受這種行為爭取回來的也不是民主。以這種行為爭取民主, 是污衊了民主之名,也會令人錯誤地對真正民主產生不必要的恐懼。自號民主派的人,什麼時候才醒一醒,先認清了我們正在爭取什麼,才談什麽團結力量的意義!

Friday, February 07, 2014

起跑線

記者說要考我三 條問題,眾目睽睽下,怎可說不?只好硬着頭皮迎難而上。第一條問題勉強跌跌撞撞地答對了,可以鬆一口氣;但第二和第三條卻老是搔着頭也想不出答案,只好舉 手投降。問記者這是什麼問題,她笑着說,這是幼稚園功課的問題!初時以為她是說笑,但見她一本正經,也只好接受現實;但心裡想:天啊!我們的社會怎麼變成 了這樣?

自幼家貧,沒機會讀幼稚園,我是在非法小學中開展我的求學生涯,並度過了我童年最重要的階段。便是到了中 學,也從未認認真真地讀 書,今天也不見得落後別人得哪裡去。怎麼今天的父母會對自己的兒女有這麼高的要求?答案其實不難知道。今天香港教育制度失衡,資源不足,父母擔心的是孩子 不夠出類拔萃,擔心如何可升讀一間較好的學校,擔心如何可升讀一間較好的大學,擔心畢業後如何找到一份有較安穩收入的工作?這麼多擔心,教他們怎不為兒女 寢食難安?

另一理由是,基層的父母更擔心貧窮延續至下一代,跳不出這生活艱難的死胡同,只好期望下一代能靠增長學 識和社會流動力逃出貧困之 境。就算中產人士也憂心下一代連現有生活質素也保不住,轉向下流,不及早準備,如何可確保下一代有較為合理的生活?這些憂慮正中很多幼稚園營運者下懷。

他 們的辦學宗旨是要複製一個又一個的超人神童;他們看穿了苦心父母的憂慮,多貴的學費也會左慳右省,找來奉獻給辦學者。有利不圖者天誅地滅!可憐這些父母似 乎不知道世上取得最多諾貝爾獎的是德國人,而德國憲法卻正正禁止學前教育,務必確保兒童有一段快樂無憂、充滿幻想的童年!什麼輸在
起跑線?我們的政府什麼 時候才可以驚醒,幫幫我們的父母,救救我們的孩子?

Wednesday, February 05, 2014

普選立法會

人大常委會於○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選問題的決定》之第一段是這樣寫的:「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 法,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 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不應保留功能議席

基於這決定,二○一○年的政改只能在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員之比例不變下增加議 席,所以才產生了有所謂超級區議員。這是逼不得已的妥協,無論中央、特區政府或香港市民,均明白二○一○年之政改方案只是權宜之計,是在人大常委會以上所 說之決定下,一個最大的民主進程。無論反對者用任何動聽之口號,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但這政治現實並不適用於二○一二年之後的立法會選舉辦法。因此,當我 們討論二○一六年,以至二○二○年的立法會政改方案時,我們必須留意幾點。

第一,普選不是一些似驢非驢,似馬非馬的選舉辦法。「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概念並非由人大常委會所創立,而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

第 二,既然談的是「全部議員」,便不可能部分議員由不同方法選出。換言之,立法會的政改方案並不單單取決於「普選」本身的定義,而是包括所有議員應統一由同 一模式的選舉辦法產生。在這大前提下,保留現有或部分功能團體議席本身不但違反《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條文,亦違反了○七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第三,「普選」的定義是不容狡辯的。普選只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之縮寫。普及而平等當然是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言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可見,立法會的最終目標毋庸置疑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以任何形式保留功能團體議席的說法也不能與《基本法》之條文並存。

限制提名權不合法

同樣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與第四十五條有明顯之別。因為前者並沒有如後者規定有提名委員會或任何提名機制之存在;而分區直選之議員更一直沒有特別的提名限制。因此,任何限制提名權之條文亦應被視為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以 上所說的,是一些《基本法》下之基本原則。當然,若二○一六年尚未實行普選,那麼這一次關乎立法會的政改,亦必然仍是一中途方案。雖然立法會改革仍未能達 至普選,但中途方案仍須「循序漸進」,邁向最終普選的目標。在這前提下,一個合情、合理、合憲的方案,可以改變功能團體和地區直選議席的比例,和取消分組 點票的不公平投票方式。這是最少而又符合《基本法》所規定之改動,實在看不見有甚麼可爭拗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