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February 05, 2014

普選立法會

人大常委會於○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普選問題的決定》之第一段是這樣寫的:「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不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 法,二○一二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屆立法會的選舉,不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立法會對法 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

不應保留功能議席

基於這決定,二○一○年的政改只能在功能團體和分區直選議員之比例不變下增加議 席,所以才產生了有所謂超級區議員。這是逼不得已的妥協,無論中央、特區政府或香港市民,均明白二○一○年之政改方案只是權宜之計,是在人大常委會以上所 說之決定下,一個最大的民主進程。無論反對者用任何動聽之口號,也改變不了這個事實。但這政治現實並不適用於二○一二年之後的立法會選舉辦法。因此,當我 們討論二○一六年,以至二○二○年的立法會政改方案時,我們必須留意幾點。

第一,普選不是一些似驢非驢,似馬非馬的選舉辦法。「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這概念並非由人大常委會所創立,而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

第 二,既然談的是「全部議員」,便不可能部分議員由不同方法選出。換言之,立法會的政改方案並不單單取決於「普選」本身的定義,而是包括所有議員應統一由同 一模式的選舉辦法產生。在這大前提下,保留現有或部分功能團體議席本身不但違反《基本法》第六十八條的條文,亦違反了○七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第三,「普選」的定義是不容狡辯的。普選只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之縮寫。普及而平等當然是指《基本法》第二十六條所言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由此可見,立法會的最終目標毋庸置疑是普及而平等的選舉,以任何形式保留功能團體議席的說法也不能與《基本法》之條文並存。

限制提名權不合法

同樣重要的,是《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與第四十五條有明顯之別。因為前者並沒有如後者規定有提名委員會或任何提名機制之存在;而分區直選之議員更一直沒有特別的提名限制。因此,任何限制提名權之條文亦應被視為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以 上所說的,是一些《基本法》下之基本原則。當然,若二○一六年尚未實行普選,那麼這一次關乎立法會的政改,亦必然仍是一中途方案。雖然立法會改革仍未能達 至普選,但中途方案仍須「循序漸進」,邁向最終普選的目標。在這前提下,一個合情、合理、合憲的方案,可以改變功能團體和地區直選議席的比例,和取消分組 點票的不公平投票方式。這是最少而又符合《基本法》所規定之改動,實在看不見有甚麼可爭拗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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