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27, 2014

張炳良的「三宗罪」

張炳良局長在立 法會通過俗稱「雙辣招」條例前一天,突然宣布會在二讀時作出口頭承諾,日後「加辣」時將會用條例草案形式增加稅率,一時令社會嘩然。局長在二讀時形容反應 像「吹皺一池春水」,但相信很多人會認為,更貼切的說法是「一石激起千重浪」!為甚麼這口頭承諾能激起這麼大的爭議?

首 先,我們要先了解一 些基本的立法原則。一般法案的通過程序是「先審議,後訂立」。《基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所有法例通過後必須經過特首簽署及公布,「方可生效」。理由很簡 單,行政當局若未經立法會審議,便能實施新的法例,立法會便不能把關,形同虛設。就稅務或一般涉及罰款條例而言,當新的稅項或罰款設立時,必須以法案形式 在立法會先審議,後訂立;但日後更改該稅項或罰款之比率時,則一般會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附屬法例不同一般法案,不受《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所規限,一般亦 可以即時生效;這便是所謂先訂立,後審議的另一立法程序。為甚麼增加稅率或罰款比率要即時生效?這是防止有人偷步,造成市場混亂及社會不公平。早些年,前 財政司 司長梁錦松偷步買車而須辭職,便是在稅率生效前試圖避過新稅,而蒙羞下台。因此增加或削減稅率或罰款須即時生效,是十分重要的。

不應濫用追溯性法例

當政府提交「雙辣招」條例時,條例中清楚列明日後加減稅率,均可藉修改附屬法例訂立。換言之,是以先訂立,後審議之一般程序所進行,這是完全符合以上所說 的立法基本原則。可惜張局長罔顧法例的清楚規定,而以口頭形式在法例未獲通過前,便已表明不會受法例所規範,乃濫用公權,漠視法紀之卑劣行為。此乃第一宗 罪。

再者,張局長在提出口頭承諾時,又強調雖然日後「加辣」是以先審議,後訂立之模式,但卻會即時生效。張局長解說,認為日後「加辣」以 法例模式提交立法會,但會追溯稅收至提交日,藉以達至即時生效之目的。此舉明顯地是漠視了《基本法》第七十六條之精神。試想若特區政府為了權宜之計,每條 法例均加上追溯條文,藉此令法例在審議前已生效,那麼《基本法》第七十六條是否已失去了意義?一般而言,政府不應濫用追溯性法例,因為追溯性法例令行為在 發生時原本是合法的變為不合法,或原本不受規限的變為受規限,基本上是違反社會公義和法律原則。此乃第二宗罪。

為個別議員鋌而走險

從政治層面看,張局長為了討好林鍵鋒和李慧琼議員,不惜放棄民主派十多票的支持,鋌而走險,實在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首先,林鍵鋒和李慧琼皆為行會成員, 他們本身需履行集體負責制,理應必須支持特區政府之草案。那麼張局長之口頭承諾換來的是甚麼?若是指經民聯之餘下四票,那這肯定是蝕本交易,為了取得四 票、失去了泛民之十多票,在政治上實在極為不智。更重要的是,此舉令行政立法關係更趨惡化,亦漠視了立法程序之基本尊嚴,是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典型例子。此 乃第三宗罪。

「雙辣招」對監控樓價確有其用,但始終是應一時之需,而非長遠政策。但法治、《基本法》精神與立法尊嚴乃應珍而重之的社會 核心價值,怎可輕易削弱或放棄?特區政府這些業餘特首和高官,對法治和公義社會的一些基本原則懵然不知或視若無睹,令特區行之有效之根本制度禮崩樂壞,毀 於一旦,能不令人痛心疾首?

張局長,你還是辭職吧!最少你的下台,可能可還我們全港市民珍重的制度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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