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29, 2012

豐富一國 尊重兩制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於十八大晉升為中委會候補委員後,隨即發表一篇名為《豐富「一國兩制」實踐》洋 洋六千字之鴻文,引起不少香港人之猜疑和憂慮。不過,若細看全文便不難察覺文章只是一貫北京宣示政治立場的文章,並沒有甚麼石破天驚之新意。例如文章一開 始便開宗明義重複中央「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之方針;又如關於「二十三條」立法,文中重點可以在「適時」,也可以在「立法」,讀者可各取所需,很 難說在這議題上,中央立場已有明確改變。在釋法方面,張曉明當然強調人大常委會之釋法權力,但也承認內地對特區之司法制度應「要有足夠的尊重和包容,不能 按照內地的觀點和標準去衡量和要求,對其中某些先進的管理制度和經驗,內地仍要虛心學習和借鑑」。
中港欠交流 誤解頻生
最引 起爭議的可算是文中提及「中央與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切實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運行」,以及建議對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訂的法律的報備審查制度,把全國人大 常委會對特別行政區立法的監督權落實好等等」。有人質疑這是否意味着中央對特區政策有重大改變,實行箝制立法會的法定功能。就此,我們須留意《基本法》共 有四條條文觸及特區的法制和立法權。第八條說明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第十一條則規定任何法律均不得與《基本法》相牴觸;第一百六十條更規定若特區法律發 現與《基本法》有所牴觸,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這方面,關鍵條文似乎是第十七條。第十七條規定特區的立法機關制訂之法律須報全國 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法律的生效」。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後,若認為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關係之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但不作修改」。經發回的法律「立即失效……無溯及力」。意思是說,在《基本法》下,人大常委會唯一可不接受的法律 應局限於中央管理事務和中港關係的條款,若張曉明所談的是《基本法》框架下之機制,則不見得港人有甚麼理由大驚小怪。中央一向堅持要「嚴格依照《基本法》 辦事」,實難以相信張曉明所倡議的是脫離《基本法》框架的國策。
撰文前不妨多來港看看
最後,他亦重申「一些外部勢力」對港澳事務作出「干預」。這些毫無根據之指控已不是第一次提出。時至今天,中央在這方面仍持有這麼深的誤解,實乃拜中港缺乏持續性交流所致。有機會接觸京官的港人應以此為鑑,努力縮窄這鴻溝。
   最重要的,反而是文章是繼梁愛詩、胡漢清、程結等批評司法制度及李剛在十八大會期中談及「二十三條」立法等言論後發表,確是令港人頓成驚弓之鳥。我們對 一眾京官及親中人士之言論特別敏感,皆因我們非常重視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港人愈感受到威逼,對社會「赤化」反應必然亦愈趨強烈,這亦是兩地溝通不足之表 現。也許張曉明副主任應該多到香港,多聽聽,多看看後才寫這篇文章,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2 comments:

Frankie Fook-lun Leung said...

Politically you are naive. You think if Zhang comes to H K to take a look-see will change his view about H K? You have not studied China closely enough to understand what China's group-think is? Chairman Mao did not set his foot outside China except a brief visit to Moscow has dictated China's foreign and domestic policy. Should he have gone abroad, he could have a better idea? God knows.

sebin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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