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16, 2015

反港獨無法可依?

特首梁振英在 《施政報告》中點出一些「疑似」倡議港獨的文章,立刻便有人急不及待地向中央提出要求國家為香港就反港獨立法,完全漠視了《基本法》的條文與一國兩制之精 神。《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清楚列明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行為」等等。左看右看也看不見港獨 如何可說是與「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行為無關;特區政府甚至香港居民也從來沒有說過不應就二十三條立法,問題只在於甚麼是適當 時候、怎樣立法才最能減低爭議?漠視《基本法》這重要條文,要求國家為特區立反港獨法,究竟是希望中央破壞一國兩制,還是認為《基本法》在一國兩制下對中 央政府是完全缺乏約束力?

《公安條例》足以提檢控

更重要的是,在這些建議背後似乎是暗地裏直指特區對港獨實在無法可施。首先 要明白,在《基本法》及一國兩制下,特區與內地城市最大的分別是擁有更大的言論自由。單是寫寫文章、叫叫口號,均很難令人信服會危及國家安全或有實質分裂 國家的危險。儘管如此,在現行的《公安條例》第三條便規定了警方如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便可禁 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這些物品,甚至沒收這些物品;而任何人在警方禁止下仍堅持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即屬犯罪,最高監禁兩年。

在組織 行動方面,《公安條例》第五條規定任何人如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以便從事侵奪、可能侵奪、有助於侵奪或看來會侵奪警方或中國人民解放軍職能的工作,或會引 起他人合理地恐怕他們是為此目的而進行這些組織和訓練活動,便屬違法,被訓練者最高監禁三年,任何參與或管理這些組織者,最高監禁五年。《公安條例》更有 明確條款規定,在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中鼓吹暴力或行使暴力亦屬犯法。

這些條文肯定適用於任何就倡議港獨而進行實質行動的人提出檢控。如果有 人認為或質疑這些條文不夠清晰或涵蓋面未能覆蓋組織、裝備或進行一些涉及暴力的港獨行為,則特區政府大可以就以上所談及的條文進行修訂,以確保能填補所有 漏洞。那麼為甚麼需要勞煩人民代表大會越過《基本法》為港人立法呢?

相信大家也可能希望對二十三條立法訂下一些基本的界綫。一個真正尊重一 國兩制和《基本法》保障下之言論、結社、示威等自由的政府,在履行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責任時,應考慮到我們社會絕不接受任何以言入罪的法律條文。事實是, 除了很多非常特殊的情況,例如刑事藐視法庭,特區從來沒有以言入罪的法律。《基本法》同樣地也保障了我們的思想、學術自由;因此如○三年葉劉淑儀推動的國 安法對管有書籍的限制亦絕對不能接受。

在重啟二十三條立法前,特區應就以上課題進行廣泛諮詢和討論。只談立法責任,漠視禁例內容,是忽略 《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和自由。這些人權自由亦是一國兩制下最重要的指標。期望我們有真正普選後,可以就這些既複雜又具爭議性的課題進行廣泛社會討論 和探討,最終達到落實《基本法》二十三條下的立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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