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April 24, 2015

法、理、情

上星期看到一段 令人心酸的新聞報道:一名七旬老翁為了獲聘為保安員而虛報年齡,被囚四個月。他的太太對傳媒哭訴,丈夫是一位有強烈責任感的人,為了不想領取綜援而自力更 生,卻惹來牢獄之苦,實在令人唏噓。根據報紙報道,被告曾受警隊多次表揚,虛報年齡是因為患了糖尿病,恐怕未為僱主聘用。老實說,他騙取的只是一個受聘機 會,任職期間並沒有證據顯示他工作不稱職,薪金也是以勞力汗水換回來的,與詐騙錢財之騙子不可同日而語,令人不禁慨嘆法律在這方面是否過於嚴苛、不近人 情?

中國人有句話,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句說話絕對是錯的。在一個法治社會裡, 人情,甚至更崇高的政治理念也不可能逃避法律的約束。自古至今,大家也明白劫富濟貧只是小說中的英雄行為,在現實生活裡,犯法便是犯法,與犯罪者的動機沒 有太大關係。道理很簡單,假如每人也堅持自己的動機是崇高的,是合理的,那麼法律便如同虛設;法官變了道德評價者,教社會如何量度何種觀念不受法律限制, 何種觀念才值得同情?

沒錯,法律是刻板的,人情卻是千變萬化的。堅持法治便會出現如以上所談及的辛酸故事。也許法律在這些情况下要做到的,只是警告世人勿以身試法,假如因此可減少十個人犯罪,那麼老伯的「犧牲」可能也可說是值得的;當然,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那是另一回事。

如何可避免這些不近人情的案例?如果你要選擇,你會選擇法治還是人情?毫無疑問,沒有法治,人情只會是一些難以捉摸、無法衡量的模糊準則;但說到這裡,也始終感慨法官的判刑還是重了一些。只望被告能上訴減刑,令社會也有少少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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