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07, 2014

行會應向公眾問責

行政會議源於港英殖民地時代,但一直以來卻沒有一條完整的法例闡明行政會議的組織架構、運作程序、確實功能等。大家只知道行政會議是港英時代港督的 最高諮詢機構,但這最高權力機構如何向市民問責,卻從來也是一個謎。回歸以後,《基本法》對行政會議的組織和架構總算有點交代。《基本法》第五十四條確認 了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第五十五條規定了行政會議成員的委任和任期;第五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出法案、 制訂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在這些重要議題上,如多數成員之意見不獲採納,行政長官「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外國內閣高透明度

   但這些條文卻沒有明確規定,行會成員是否需要向立法會或市民問責?加上回歸以來,行政長官一直堅守所謂「集體負責制」和「保密制」,行會的運作和功能對 廣大市民來說是一極大之政治秘密。為甚麼我們的行政機關與市民是如此疏離?環顧其他國家,不同的內閣雖然有不同的運作模式,但大部分傾向均是盡量增加不同 程度的透明度;例如美國的內閣須由上議院過半數確認、英國內閣須向議會問責,英美兩國均有自由資訊法例確保若干年後,內閣會議記錄始終會公諸於世。日本在 今年更走前一步,把所有內閣會議記錄於網上公開,予國民隨時瀏覽參考,可說是近代最透明的最高行政機構。

  行會堅 持保密制度究竟有甚麼好處?一般而言,支持保密的人會說,只有一個絕對保密的機制,行會成員才可暢所欲言,給行政長官最好的意見。這說法從一個行政機構角 度而言,實在過於片面和簡單。假如行會成員只向特首問責,自然會令行會成員傾向附和特首的意見,而難於忠言相諫,以免引起特首的不滿,令自己烏紗難保。相 反,假如行會成員須向議會或公眾問責,情況便可能十分不同。因此,向公眾問責肯定比保密制更可令行會成員暢所欲言,充分發揮他們作為最高諮詢機構的功能。

保密制如黑箱作業

   保密制之另一重要缺點,是當行政決策出錯時,行會成員以至特首可以互相推搪,輕易繞過批評,繼續黑箱作業。香港電視不獲發牌所引起之爭議便是一最好例 子。很多國家認為局部延後公開內閣會議記錄,是在保密制和公眾問責兩者間作出適當平衡之舉。任何行政錯誤,在這種延後公布制度下,始終有得見天日之一天, 亦難逃歷史的批評,這種模式始終有其阻嚇作用,令當權者多一分戒心,多一分考慮。

  特區在憲法上或法律上有沒有任 何方法規範行會記錄在若干年後公諸於世?答案是沒有的。要真正向市民問責、要改善管治質素、提升行會協助施政的功能,我們需要一條自由諮詢法,以確保行會 會議記錄在若干年後可供市民隨意翻閱,對行政機構作出最終之評價和判斷。期望我們早一天有一位普選的特首,能把我們的行政機構增加多一點透明度、多一點問 責精神!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