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24, 2014

外在與內在的國家安全問題

每當特區討論政改問題時,均一定有人提出二十三條立法,這回亦然。更有親中人士高調發表意見,認為若特區遲遲未能就二十三條立法,中央政府有權或應該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在香港實施全國性國家安全法。這論點有否理據,是否符合《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

中央僅負責特區「防務」

首 先我們要留意的是,《基本法》把兩個相近但不相同的概念分得很清楚。顧名思義,國防是處理國家對外的安全問題,而國家安全一般是指國家內部的安全問題,兩 者明顯地是有分別的。《基本法》對國防問題說得很清楚,第十四條說明中央政府負責香港特區的「防務」;第十八條亦清楚說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之外,不 在香港實施,而若附件三的法律要作出更改,則只局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另一方面, 《基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特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無管轄權。若國防包括國安,那麼豈不是等於香港法院無法執行在特區內出現的國安法律問題?甚至無從執 法?我們也看看二十三條的寫法。這條文並沒有規定特區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第二十三條談及的,是「判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 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進行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連繫」等 一些個別行為。對於這些行為,特區「應自行立法」,所以根本不存在《基本法》第十八條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取代第二十三條的論據。

至於第十八條 第四款所談及的情況則更為特別。第四款規定,若中央宣布「戰爭狀態」或特區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區須「進入緊急狀態」, 則中央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由此可見,在憲制上,中央只可在戰爭期間或特區出現不能控制的動亂,而該動亂亦同時危及國家統一或安 全,才可實施「有關全國性法律」。這段時間必然是短暫及過度性質的。

佔中不會危及國家安全

有意見認為,佔中可能會引發中央通 過第十八條第四款引入全國性法律在特區實施,這些意見都是毫無根據的。佔中本身如發起人所標榜乃公民抗命行為,原則上是不應有任何動亂;便是該運動引起動 亂,也很難見到這些缺乏群眾支持的動亂會發展至無可控制之局面;便是這些動亂真的無可控制,也不一定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這是因為這些動亂極其量只為特區 內部公共秩序的問題,實在看不見如何能提升到影響國家整體安全。

有人認為,佔中不應發生又或會危害特區經濟和穩定,甚至引發外資撤港, 這些預言就算是正確也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因此,有人反對佔中是可以理解的;但把佔中提升為威脅國家統一或安全問題,甚至可能因此而令中央引入全國性法 律,漠視一國兩制。這些危言聳聽,毫無根據的言論,實非為負責任的人所輕易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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