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April 10, 2014

公民推薦

上星期,一批學 者提出一個備有公民推薦元素的政改方案。這批學者在提出方案前,其中一位成員也曾經與我商討可否把公民推薦程序融入我去年十月提出的政改方案。我一再強 調,我提出的方案對其他提名程序並無排他性;換言之,我提出的方案可與公民提名、政黨提名,甚至公民推薦多軌並存。我的建議只是集中如何增加提名委員會的 民主成分,設立一個多選擇、低門檻的提名程序及提出排序複選制以便選出一位各方均可接受的行政長官。因此並不存在我不接受公民提名或公民推薦的說法。但既 然有學者提出公民推薦,我們也可客觀地探討此建議在原則上或實際操作上有沒有難以解決之處。

誰負責核實推薦選民身分?

首 先從 原則角度看。顧名思義,公民推薦是接受了提名委員會可不接受推薦的權力;簡單而言,這便是接受了提名委員會的篩選權力,對我來說這是最難過的一關。提名委 員會將以甚麼準則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某一位被推薦人?相信提出建議的學者用心良苦,他們一方面希望能迎合社會對公民提名的訴求,另一方面又希望可以回應中央 政府對公民提名的抗拒;但這建議能否達到以上的目的卻難說得多。要求公民提名的人會否接受一個無約束力的提名程序?他們可能認為這只是公民提名的贗品,實 在是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從中央角度來看,他們對公民提名的抗拒並非單純建基於法律原則,而是在政治上他們認為不可接受,因此公民推薦亦難以說服中央政府 這是一個可以接受的提名程序。

在操作上,公民推薦本身也有問題。在學者的建議中,提名委員會可以八分一票決定誰可 入閘,故此極有可能會有最少六十多萬推薦選民的身分需要核實,如這並非法定程序,那麼誰去做這工作?需時要多久?若出現了爭議應如何解決?若這是法定程 序,那又是否違反了《基本法》?花了很多人力物人,最終推薦卻不獲提名委員會接納,有否浪費公帑之嫌?

再 者,若獲得公民推薦的初步候選人超過八位,那提名委員會如何取決?公民推薦的基本理據是提名委員會應接受市民的推薦;但假若出現超過八位候選人,那怎麼 辦?誰的推薦比較可以接受?進一步假設有人拿到推薦數目的最低要求,另外一位候選人拿到超過十萬的推薦,那是否得到推薦數目愈多的應獲得接受,愈少的可以 不理?

不同提名程序或變不公平

再想一 想,這樣的提名程序是否對一些不見經傳或沒有強大政黨背景的人,產生一種篩選效應,令他 們無法參選?這公平嗎?假若這方案容許某些人依賴公民推薦成為初步候選人,但同時也容許個別人士以取得提名委員會八分之一票數而成為候選人,那麼是否對以 不同提名程序進入參選程序的人有點不公平?到時依賴公民推薦的候選人可以名正言順地說,他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無論在聲勢或政治上,可能也比單純依賴八分 一提名委員會的委員提名來得有壓倒性的優勢,這可能也是一種不公平。

以 上的問題可能只是冰山一角,但已困擾了我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各位學者有否考慮到這些問題?如果有的話,未知答案為何?若要堅持我們有一個沒篩選的真普選, 提名程序必須對所有候選人均一視同仁。這方案是否做到這點?然而,無論如何,我也非常歡迎學者提出一個專注提名委員會組成的政改方案。雖然在這方面,他們 的建議與我 去年十月提出的建議無分左右,但真理愈辯愈明,相信社會需要多一些公開討論和仔細思考,我們才可找出一條通往無篩選、有競爭的普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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