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21, 2016

「一國兩制」:對立還是妥協

回歸十八年,相信很多人也認同「一國兩制」所產生的矛盾和挑戰一日比一日多,一日比一日深。究竟是北京不接受「兩制」,還是港人不接受「一國」?還是兩者對「一國兩制」的期望和了解差異實在太大,難求共識?這現實情況帶出了另一個嚴重的問題:究竟「一國兩制」本質是引發對立,還是一種妥協?
 
也許我們應該從最基本的事實背景看看究竟「一國兩制」之本質為何。「一國兩制」之「一國」不難理解,但很多人卻忘記了特區回歸「一國」之程度和條件為何。
 
《基本法》第一段已開宗明義列明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十二條把特區釐定為一個: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二、享有高度自治權;三、地方行政區域。在這憲制架構下,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任命行政長官和其他主要官員;第四十三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區負責。由此可見,行政長官不但是特區的最高首長,亦是中國憲制體系下,必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地方官員。
 
那「兩制」又是甚麼?有人認為根據《基本法》第五條,「兩制」只是指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恕我不敢苟同,這說法實在太簡單了。《基本法》第八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均明確說明特區擁有立法權、獨立的私法權和終審權。第十一條則指特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歸」。
 
「一國兩制」是民主發展基礎
 
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清楚明白及接受「高度自治」和「兩制」是兩個相關但不同的概念:不同制度不一定等同全面自治;相反,全面自治亦不一定需要不同制度。因此,無論「自治」或「兩制」均須以《基本法》為依歸。我們並不能憑空以一般之「自治」和「兩制」概念來釐定「一國兩制」之界綫。在這方面,《中央聯合聲明》並無進一步闡述「一國兩制」之基本涵意。簡單地說,《聲明》並沒有提及普選或政制改革,因此在爭取民主發展、政制改革之過程中,其幫助實在不大。當談及民主發展時,我們始終須回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六十八條之框架。過去政改一役,我提出之政改方案已證實了在四十五條框架下亦可達至符合國際間認可之普選制度。由此可見,「一國兩制」與民主發展不但並非對立、不存在互相排斥,更重要的是,「一國兩制」是民主發展之基本條件。
 
活在妥協成果中
 
從這些事實和條文,我們可看到「一國兩制」本身是一種已照顧到中港在歷史、社會、經濟、法制和文化等各方面存在差異之制度;亦是一種便利及促成回歸之妥協。既然如此,任何一方也不應輸打贏要,只接受「一國」而否定「兩制」,或只接受「兩制」而否定「一國」。我們目前面對之困難正是因對「一國兩制」缺乏足夠理解和存在錯誤期望所引致。我們往往忘記了在這奇特的憲制框架下,我們正活在妥協的成果中。我們實在不需要,亦沒條件不斷依賴對立而試圖鞏固「一國」或「兩制」。我們既是活在妥協中,便須懂得學習及接受妥協。這是唯一令「一國兩制」能真正全面落實和成功之基本條件。缺乏這些條件唯一的結果是「一國一制」,這對任何一位香港人,特別是年輕一代,均是絕對不可接受的結果。希望新的一年,我們立法會的政客們能夠清楚理解這點,不要辜負廣大市民對他們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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