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December 12, 2010

不公平的公平競爭


民主、社會公義和公平競爭是現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資本主義社會裏弱肉強食的經濟活動,往往令自由市場經濟被無限扭曲,各行業成本增加,導致整體經濟缺乏競爭力,是現今商業社會的通弊。正如民主制度是要杜絕少數政治特權,公平競爭法正如其名,主旨是杜絕少數經濟特權。但在一個缺乏民主制度的社會裏,要消除少數經濟特權,則工作更為艱巨。香港特區便是一個最好不過的例子。

經過十多年的努力爭取,特區政府最近終於向立法會提交了一條公平競爭法草案。然而,草案內容在某方面仍然給予人一種盡力維護既得政治經濟特權的感覺。草案包括兩種特殊政治豁免。第一種豁免是在草案第三條下明文規定,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某些法定團體或其所指明的活動須受法例規管,並同時訂立規例將該團體或其指明活動規定為受法例所監管,否則法例將「不適用於」所有法定團體。這是一非常極具爭議性的特權。在草案中,法定團體的定義並非取決於其活動是否屬商業性質,而是除公司、受託人法團、社團、合作社和職工會外,包括「任何條例或根據任何條例設立或組成、或根據任何條例委出的團體(不論是否法人團體)」。更重要的是,這特殊政治豁免將會是在違反法治及毫無透明度下建立:一、由特首決定法例不適用於某些團體,是把特首的權力提升於法律之上,明顯地是有違法治精神;二、特首的豁免權力是在法例下成立的競爭委員會(下稱「競委會」)之上,亦不受法例下所訂立之競爭和經濟原則所規範,基本上是違反法例的主旨和精神;三、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既非競爭或經濟專家,他們的考慮因素、辯論及決定過程亦非公開、毫無透明度,決定亦難以服眾。

第二種豁免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於草案第三十一條下,以公眾政策理由而豁免任何違反條例的協議或行為。公共政策的定義,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的決定過程及其考慮因素,同樣地是毫不透明,予人一種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之感覺。更重要的是,正如《動物農莊》中拿破崙的名句:「社會是公平的,但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公平。」他日競爭法若獲通過,社會中將出現兩種不同的競爭規例同時並存:一種是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以長官意志及黑箱作業模式決定哪些法定團體和其他市場持分者及其行為可繼續橫行其道,不受公平競爭法所訂下之規則所監管;另一種是在法例下由競委會所嚴密監察之經濟活動。這種違反法治,漠視公平經濟原則的安排是對競委會的獨立性、專業性一種極不尊重和不信任的表示。

有道這是一貫特區政府對「行政主導」的扭曲看法。在特首眼中,「行政主導」是指行政霸道、不受制衡、超越法紀、一切社會公義和原則均不可侵犯的政治地位。這態度本身其實是違反了《基本法》下行政立法相互制衡的中心思想。真不知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對這種有違法治之行政霸道有何看法?

2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湯議員,你在馬鞍山西沙路福安花園巴士站的街板,已一星期了,請儘速收起,以免阻礙行人,謝謝!

Anonymous said...

湯議員,你在馬鞍山西沙路福安花園巴士站的街板鬆脫,已一星期了,請儘速收起,以免阻礙行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