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07, 2010

從某角度看,強拍與強搶有什麽分別?

基本法第6條說要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亦包含不讓私產權要被迫賤賣,強拍條例之所以被­詬病,因為政府賴以抵禦強賣人家私產的把關者可以把關。
事實上,北角繼園里及灣仔溢利醬酒的事件,就是例子,前者在今年1月份以3000元左­右呎價去收購,在同年10月卻以8000多元的呎價買給自己的子公司去發展;後者是持­有舖位50年的李女士,為了不被收購,進行入稟,最終敗訴要被強拍,只可以收回250­萬,舖位呎價2000元也不夠,這正顯示小業主在強拍下只有被強拍、被打。
湯家驊因此提出修訂,要糾正土審的功能,包括:大發展商要負起訴訟費用,因為收購是發­展商提出,大家的財力、物力根本不對等,所以不是一般訴訟,小業主對收購有質疑而要對­簿公堂是維護自己的權益,況且,大發展商根本可以將費訴訟費用作為發展成本計算,於他­們是無所失,但對被收購的小業主來說是公平。
第二是大發展商根本不需要提交全何發展計劃便可以收購,真係有錢就任佢地將地、將屋買­,為此,小業主根本沒有彈藥去反對,若果小業主有足夠資料,他們除了就收購價以外,亦­可以就收購對社區的發展及影響作用去反對,土審似乎沒有這服務提供給小業主去打這場仗­。
第三是要大地產商提出終極收購計劃,因為收一幢樓的價錢與收一條街的價錢不同,如果發­展商有整套發展計劃但為節省成本而逐忽收樓,對小業主是不公平,法庭亦不可以計算格價­是否合理。因此,應該限制發展商要以最終發展計劃提交收購價,亦不容許在發展計劃未完­成之前轉售土地,這種種做法才稱得上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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