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ne 29, 2011

請商界的議會代表要顧及香港整體利益,而非以偏蓋全,只看商界利益!

湯家驊說有議員表示競爭法立法,中小企的營商環境會好不利,他們不能再組成商會,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他們提出要反壟斷法,不要競爭法。
其實,競爭法主要針對2個行為,(1) 濫用支配市場力量,其實就等於反壟斷行為,(2) 有合謀防止競爭,如果中小企是個別商業行為,根本沒有合謀的構成,所以說競爭法是針對個別的中小企行業運作,是過於誇張!
亦有人說有私人執法,又是對中小企的一種迫害,其實條文說了:(1)任何人不能在普通司法程序中引用條例進行訴訟,它必須要在競爭審裁處提出;(2) 如果有人在普通法庭提出,競爭會有權提出終止官司,所以不會輕易被濫用。
剛過去的5月,湯家驊邀請了Prof Whish,他表示剛剛有外國案例是大財團控告中小企,但被法庭說濫用,所以敗訴,可見競爭法就是訂立了,亦不會如有些人所說好易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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