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y 14, 2011

最低工資風波,政府是始作俑者 I

最低工資帶來社會的反响,本來是不必要的,只要政府能清楚向大眾解釋立法的原則就是了。
政府向立法會交待條例早已說明,「第3(2)(a)條旨在訂明根據條例草案計算最低工資時須視為不包括的時數。該條文不會改變《僱傭條例》下的現有安排, 即現時僱傭雙方是可自由議定有關用膳時間的聘用條款。條例草案的政策原意, 並非要訂明僱員按僱傭合約會否享有有薪用膳時間,也不是規管用膳時間的安排。一如過往,這些僱傭事宜是由僱主與僱員雙方議定。」「具 體 來 說,在計算法定最低工資時,雖然用膳時間(當僱員並非按照僱傭合約、在僱主同意下或根據僱主的指示執行工作)並不包括在工作時數內,但得出的平均每小時工資額
不會有所歪曲而損害僱員的權益。」
當初立法的原則是僱員可以享有一個合乎水平的工資,而大家同意計算的數目是以一個工人每天工作8小時,每星期工作6天計算,得出來的數目大約為5000多元,而這個數目是­入息中位數的一半,這樣,一個家庭有2人工作,他們得到的工資都不較綜援為低,從而鼓勵他們去工作。而忠告僱主要計算給予僱員的月薪不要低於最低工資的水平,那標準為何?­就以時薪方法去闡明。
僱員條例同最低工資條例第5條,都表示僱員以月作為僱用的基礎,因為月薪計,當然唔會理食飯有冇錢,當然有休息日。不過僱主唔知點解要將僱員改簽時薪制,僱員亦因此不會放­過要僱主俾飯鐘錢及休息日有薪。
所以就變成僱員僱主都對最低工資有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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