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y 27, 2011

我究竟錯在哪裡?

上星期在僭建風波中,我錯誤引用上訴庭的案例,一直令我耿耿於懷。對一些一直支持我的人來說,確是欠他們一個清楚解釋。我錯誤引用的案例始於1997 年。該案件關乎信和控告恒隆在一宗酒店買賣中貨不對辦,要求退出買賣。其中一個退出理由是恒隆的物業天台建有無數違法建築物。這些僭建設施早為屋宇署所知,但屋宇署不但不執法,更將入伙紙給予恒隆令其可如期把酒店出售。信和不明屋宇署拒絕執法的原因,故以物業有僭建物為由,拒絕完成買賣。屋宇署的內部文件顯示他們對天台僭建物是否屬於屋內存有疑問,代表恒隆的律師團亦成功以此為理據,在初審和上訴庭勝訴。05 年上訴庭在判辭中指出《建築物條例》第四十一(3)的豁免是指屋內(in the building)而非建築物內(inside the building),因此天台之設施並非僭建物,信和亦因此敗訴。我家的天台玻璃房亦於上訴庭判決後施工。

到了07 年,終審庭判信和勝訴,但卻同時拒絕接受涉及僭建物之上訴理由。當時贏了終極判決當然感到高興,案件既沒繼續跟進的必要,故此我並沒有詳細閱讀整篇判辭。我一直的錯覺是,終審庭既然拒絕關乎僭建的上訴,上訴庭的判決應被視為終極判決,而據我所知,終極判決後屋宇署一直未跟進執法,要求恒隆拆卸物業天台之無數僭建物亦是令我誤認上訴庭之判決為終極判決原因之一。出錯的地方就在終審庭拒絕接受上訴之同時,亦批評上訴庭的看法是錯誤的。

無論在法律上,代表律師在終極審判後有沒有責任細閱判辭,公開錯誤引用被終審法院批評的上訴庭判決始終是不當的,亦有誤導成分,我因此即時公開道歉。有人以此認為我誠信有問題,這質疑我是理解的,亦會接受這質疑。我明白這事件令很多支持我的人感到失望,我對自己亦感到極為失望。我不要求他人原諒我,我亦正深切自我反省。我不知道,最終會否原諒自己,只知道,這是一個沉重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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