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15, 2009

違反公義的議會程序


由內務會主席劉健儀議員提出的特首《施政報告》致謝議案遭直選議員否決,有朋友拍手叫好:「真是自食其果,大快人心!」我忍不住白他一眼,說:「由三百萬選民選出來的議員否決只有二十多萬選民基礎的議員支持之議案,是天公地道、理所當然的,有甚麼值得叫好?」沒錯,分組點票毋庸置疑是一個違反公義的議會程序。設計者要廣大市民受制於商界既得利益者,任何明理和尊重公義的人也會覺得應去之而後快,為何回歸十二年,特區政府仍要維護這反民主的制度?

取消分組點票限制

上星期,特首就政制改革接見泛民主派議員時,我便強烈要求取消分組點票這無理限制。曾特首和林瑞麟局長在回應我的意見時,一如所料,還是拿着人大常委會於○ 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的決定作擋箭牌,左閃右避地說,取消分組點票將會是違反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萬萬不能。這是本末倒置的說法。他們似乎忘記了該決定是建基於曾特首於○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提交的政改報告的。事實上,決定的條文第一句便已開宗明義說明決定是經「審議了」曾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之政改報告後所作出的。換言之,曾特首要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負上相當責任。他可以於○七年提交一個不倡議取消,甚或維謢分組點票的政改報告,為甚麼他現在不可以提出一個新的政改報告,反映香港人強烈要求取消分組點票的訴求?更何況決定第一條只有提及二○一二年第五屆立法會的表決程序維持不變;第四段亦只是說:「立法會的……表決程序如果未能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繼續選用上一屆立法會的……表決程序。」一言敝之,分組點票的去留,是可以、亦必須在廢除功能組別和普選立法會前達至的。

阻礙直選關卡

喬曉陽於○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就人大常委會之決定作出的說明也認為:「(決定)規定立法會功能權團體和分區直選產生的議員各佔半數的比例維持不變。香港《基本法》附件二有關法案、議案表決程序的規定,是與功能團體選舉制度相適應的,因此,(決定)規定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也維持不變。」由此可見,分組點票是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設,是阻礙直選的關卡。廢除分組點票代表着明確取消功能組別的決心,是體現真正普選立法會的最佳承諾,亦將會是二○一二年政制改革最具意義的一步。取消了分組點票,功能組別的逐步廢除亦不會存在引致政治否決權過分集中於少數功能組別議員手中的問題。

在二○一二的政改方案中作出廢除分組點票的承諾根本上也沒有甚麼技術困難可言;我們只需於《基本法》附件二關乎分組點票的段落中作出如下的修改:「在(某年分或第六屆立法會)前,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須分別經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和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字體下劃綫者為建議加入的修訂)。

既然人大常委會已決定於二○二○年實行普選立法會,為何不可於二○一二年後或不遲於二○一六年取消分組點票,為普選立法會鋪路,把公義還予議會?這是在政改諮詢後,曾特首在他提交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最低限度應為香港人所提出的強烈訴求。

曾特首,這點你做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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