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11, 2009

同意不同意?


《基本法》第九十條訂定,特區的首席法官應先由行政長官「徵得立法會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會「備案」後才可委任。《基本法》既然有「備案」和「同意」之分,那麼立法會的「同意」,是一種有權有責的「同意」,還是一種橡皮圖章式的程序?若是前者,那麼這「同意」權應何時及如何使用?

相對而言,若有「同意」權,那麼「同意」與否的責任又在哪裏?

或許可從另一角度看:哪些人不應被委任為首席法官?法官不但要絕對中立,其中立亦要有目共睹;首席法官尤甚。更重要的是,法庭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要保障人權、監察政府及防止政府有違法、違憲的行為。因此,任何政治背景亦會影響其公信力及其代表的法治精神。那麼若獲提名的人是前政黨人物、人大、政協或政治問責官員又會如何?曾特首說過,他的班子必須是政治理念和他相近的人,那麼向他問責的官員,又應否被委任為監察政府行為之法官?

以另一例子來看,法例規定首席法官可出任至七十一歲。若被提名人士太年輕,那麼他可建立一個超過廿年的「王朝」;這是特區之福嗎?李國能大法官說當了十二年首席法官亦已太長了,那麼為何要捨棄現有德高望重、有豐富擔任法官經驗之人選而要外求?若任命背後被社會視為有政治目的,立法會是否有責任去說「不」呢?

現行制度絕不能說是毫無政治色彩的。現有的法官推薦委員會之所有成員皆由特首委任,而絕大多數非專業委員更被不少人視為「前朝要臣」。在沒有一個民選政府或設立一個完全由業界推選出來的委員會前,立法會完全放棄其「同意」權是有違責任,甚至是違反《基本法》的錯誤行為。更不見得恰當地履行這憲制上的責任是干預司法獨立或所謂「審法官」之行為。其實「審」的是制度為何會推選出一位有違以上原則的人而非候選人,和應否同意該人成為法官,而非已獲任為法官的人。可見「審法官」之說是非理性的惡意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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