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September 04, 2009

不談普選談甚麼?


曾特首違背選舉諾言、漠視港人民主訴求,竟公然拒絕討論普選方案,行為之專橫和不負責任,實在令人咋舌。是否不談普選細節,二○一二政改方案便只有「翻叮」○五方案,而其他一切議題皆無話可說?事實當然不是這樣。要落實普選,最重要是定下目標和方向,二○一二政改方案才具有意義。

可以確立真正普選立法會的目標和方向之政制改革,莫過於取消分組點票。分組點票是功能組別政治權力的基礎和象徵。取消了分組點票,功能組別的保存亦會逐漸失去意義。要顯示邁向最終真正普選立法會的最確實表示和決心,莫過於取消分組點票,這亦是民主派最會欣然接受的橄欖枝。

取消分組點票是可行的。《基本法》本身並沒有設立分組點票的條文。相關條文始源於《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段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法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均需按分組點票制度通過」。特區之政制模式並非議會制,而屬近於總統制;立法會的功能和權力亦只局限於制衡和立法。在這方面,立法會之權力更是有限;《基本法》第七十四條便規定議員沒有提案權。那麼分組點票所維護的是甚麼?其實主要維護的是三類法案和議案:

第一、財政預算案的修訂。但回顧過去十二年,民主派從未嘗試提出否定財政預算案的修正案。理由很簡單,否定財政預算案只會與民為敵,不是民選議員所為,亦不會得到多數議員的認同。因此,取消分組點票並不會為特區政府帶來不必要的財政困難。

第二、一般法案的修訂權。同樣道理,大多數議員認為應該採納的修訂必須得到社會的認同。更重要的是,特區政府本身已有兩種不同層面的保障。我所指的,是特區政府的提案權和特首的否決權。政府應該經過深思熟慮和足夠民間諮詢後才提出一條法例的;如果在這階段,政府認為所提法例有機會不為社會認同而有可能被修改至不可接受的地步的話,那麼特區政府便有責任仔細考慮應否在這階段提出該法案,甚或收回該法案。這樣的例子,以往亦有出現。再者,《基本法》第四十九條亦賦予特首以不符合香港特區整體利益為由,要求立法會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原案之權力。第七十六條更賦予特首拒絕簽署及公布立法會通過法案的權力,而此權力於董建華年代亦曾被使用阻止法案生效。有了這些保障,實在看不到分組點票的重要性。

第三,議員議案。這更不是保留分組點票的理由。議員議案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過往亦有不少議案獲立法會通過而被特區政府以無法律效力為由拒絕回應。特區政府當然要為這種行為負上政治責任,但在憲法上,議員議案並沒有削弱或影響特區政府施政之實。可見中央對取消分組點票顧慮是不必要,但分組點票的存在卻是阻礙落實真正普選的主要絆腳石。大膽說一句,中央恐怕特區「失控」只是一種假設和對港人了解不深、雙方缺乏互信的表現。回歸十二年,實際情況顯示這種想法是過慮的。香港人是愛國的。事實是香港人對中央政府信任程度比特區政府更高。在互諒互重之基礎下,取消分組點票不但是特區民主政制發展的重要一步,更可為中央和特區的關係消除猜疑、是扶回正軌,共謀長治久安的重要一步。

曾特首,你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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