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16, 2009

甘乃威罪


從某一角度來看,很難不有點同情甘乃威。他究竟罪在哪裡?若然單單向女下屬說聲「我對你有好感」便構成性騷擾,相信很多人也會有不同的意見。當然,假若說這話的時候,甘議員有其他越軌行為,或不斷重複這說話,意圖暗示他想利用僱主的身份欺壓女下屬回應他的「好意」,那麼情形可能有所不同。但事實是這樣嗎?

假若聲稱對女下屬「有好感」之同時,因為大家工作不合拍,甚或甘議員希望揮慧劍斬情絲而辭退女下屬,這又是否構成「求愛不遂,以權謀私」?至於有否濫用公帑,則更容易處理。假若甘議員因為對女下屬「有好感」而私下掏腰包給予她額外賠償,那麼公帑又有甚麼損失?這也算是「求愛不遂,以權謀私」嗎?

至於有指控說事件中甘議員的「誠信」出了問題,則更難理解。甘議員不承認有示愛,只認同對女下屬「有好感」,是不是誠信便出現了問題?不同感受是可以引發不同觀點的。更何況立法會議事廳內每天出現的「誠信」問題遠比是示愛還是有好感來得更為嚴重。上至特首、各級官員,下至議員,不是經常說了話不算數,甚至否認有說過、欺騙選民、指鹿為馬、顛倒黑白嗎?他們的「誠信」又在哪裡?他們的「道德」又有沒有問題?有道議員的道德操守要求特別高,但是這把尺應怎樣放?標準是否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不是說誠信與道德不重要,但程度與客觀衡量是同等重要的。更需小心處理的,是不要誤墮他人的政治計算之中,不知不覺當了政治殺手!

甘乃威究竟犯了甚麼大罪?歸根究柢,可能只是因為他是甘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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