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15, 2009

區議會方案


現今特區政改最不幸的發展是泛民主派和傳媒終日糾纏於「誰會總辭?」、「如何總辭?」及「何時總辭?」的問題上,完全忽略了二○一二政改內容的詳細分析和討論的重要性。究竟香港人會接納怎樣的政改方案才會擱置爭取二○一二雙普選的訴求?

儘管公民黨現時振臂高呼「政改三部曲」的目標是爭取普選路綫圖,但怎麼樣的路綫圖才會被香港人接納?是不是只要取消功能組別,香港人便甚麼方案也會接受?例如:香港人會接受間選嗎?如會接受,香港人又會否接受直選區議員互選立法會議員的方案(「區議會方案」)嗎?特區政府○五年推出區議會方案失敗後,一直希望方案能捲土重來,加上不少學者現也正在推銷類似的政改方案,政改諮詢文件出台時,所建議的方案很可能會包括此類區議會方案。若然,到時泛民主派會否被殺個措手不及,不知如何應對?若不接受區議會方案,理據在哪裏,泛民主派又會如何向公眾解釋及交代?這些問題是需要嚴肅面對、詳細研究和討論的。

所謂區議會方案是指由直選區議員通過某種選舉模式互選產生某一數目的立法會議員。為了突出方案與○五年的政改方案有別,政府極有可能願意放棄委任區議員的投票權,並在推出這方案時強調這是一種間選模式,有全民投票之民主成分,將會是邁向普選的第一步。到時泛民主派將以甚麼理據去接受或否決這方案?

撇開區議會方案是否符合普選原則不談,其方案本身亦有多方面不能接受的原則和民主發展方向:第一,區議會方案完全違反了《基本法》對地區議會的規範。《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區域組織」不應為「政權性」組織,其功能亦局限於「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就算區議員互選立法會議席不應被視為「政權組織」,其選舉功能亦已超越了《基本法》第九十七條的憲制框架。要落實此建議,不但需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二,更需要進一步修改《基本法》。

第二,區議員通過互選成為立法會議員並非專業人士所嚮往的從政渠道。專業人士一向對競選區議員毫無興趣,要求他們先選區議會,再選立法會,是強人所難。區議會方案勢必令專業人士參政意欲大幅減少,從而直接影響立法會議員的質素。相對而言,泛民主派的共識普選方案建議半數立法會議席由全區比例代表制選出,更能在取消功能組別後,繼續吸引專業人士參政。

第三,目前區議會選舉選區範圍過於狹窄,實早已淪為地區利益角力的戰場。以地區利益為基礎的間選模式,必然會令議會的整體代表性大為削弱及增加地區利益與整體利益的矛盾。把立法會轉化為一個超級區議會,肯定非港人之福。環觀其他國家,特別是歐洲的經驗,區議會方案皆被視為引致廣泛地區權力鬥爭的制度;所帶出的害處可能並不遜色於功能組別的存在。

我深信區議會方案將會是年底政改諮詢的主打建議。泛民主派和香港市民應盡快公開討論區議會方案的利弊,重新把關注點從總辭方案帶回政改方案的內容才是推進民主運動的最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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