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ugust 24, 2009

你「自願」嗎?


有一位雇員犯了小錯,但雇主對他有偏見,便要求他「自願」離職,否則會正式解雇他。雇員當然心有不忿,但為了避免負上被解雇的惡名,只好「自願」退下。大家可能都聽過類似的故事。這故事的寓意是,所謂「自願」很多時是被逼的;說是「自願」,實是在傷口上灑鹽;不但不是事實,更帶有侮辱性。校本「自願」驗毒計劃便是這種「自願」計劃。
道理很簡單,沒問題的同學沒有什麼可怕,當然會參加「自願」計劃,你不参加,代表你有問題!在學校有了這標籤,看你如何立足,如何避免老師和同學以有色眼鏡看你?
「自願」驗毒計劃漠視了我們社會兩個最基本的核心價值:《基本法》第二十八條和三十九條保障的基本人權和人本無罪,因此不可自我入罪的基本法冶原則。更重要的是,這計劃只是治標不治本,是沒有實際效用的。這是因為檢驗只可証明這一刻同學沒有吸毒,難保明天、下星期、以後不會。這麼多學校,你每月驗?每星期驗?每天驗?
要真正防止同學受好奇、同輩壓力、或其他理由引至吸毒,應從打擊毒販、教育港人、搞好社會福利、增建家庭援手做起;這些不做,但求急功近利、尋求政治免費午餐,卻不惜犧牲了我們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學校安寧和同學的自尊。值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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