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06, 2009

暴力可令人屈服,但不能令人信服


他笑着對我說:「沒有肢體碰撞,這不算是暴力。」我只好搖頭苦笑。暴力的定義不只涉及行為,更為重要的是行為的場合和出發點。警察運用武力制服犯罪者不會被認為是行使暴力;但以同等行為用諸於示威學生或婦孺身上,便很容易被視為濫用暴力。不但如此,暴力與社會秩序和規則是有很密切關係的。維護社會秩序和行為標準的法律處分不會被視為暴力,例如直至最近,社會不認為體罰,甚至處決犯罪者為暴力。甚至現在也有很多法制不視自衛傷人為暴力行為。

暴力不須必然涉及肢體碰撞,拿出槍或利器指嚇一個人已肯定是暴力行為;以侵犯行為威嚇,或阻止他人做一些事情,也必然是暴力行為。暴力也不須單是針對個人,毁壞物件也可算是暴力行為。這些例子在社會秩序失控時屢見不鮮。

暴力一詞其實是行為上的一種批判,是帶有譴責意味的。德國著名政治理論家漢娜阿蘭特(Hannah Arendt)曾經說過:「暴力可以有理據,但永遠不會是合理的。(Violencecan be justifiable, but it never will be legitimate.)」這亦是施暴者很多時不肯承認其行為是暴力的原因之一。

暴力的重要元素包含着在沒有挑釁下向對方行使侵犯行為。受暴者愈是和平忍受,施暴者愈是顯得仗勢凌人。暴力可能令人屈服;但不可以令人信服。暴力可以是不滿情緒一時的宣泄,也可能痛一時之快;但要達到目標,還是要從改變制度入手。以暴力爭取公義,在任何社會也可能有它的市場;但會否得到廣泛支持則須視乎社會的價值觀是否認同暴力是合理的爭取手段。你可以說我是過於保守,甚至乎是懦弱;但無論社會的價值觀是否接受暴力,我也不接受,亦不認同暴力的存在。小時候見過太多的暴力了,心中的烙印至今怎樣也洗不掉。以暴力換來成果,就算是成功,也只可算是槍桿裏的成果。對我來說,付出的代價實在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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