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anuary 08, 2009

家暴條例


特區政府於新一屆立法會第一時間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家庭暴力條例》,使其法律範圍進一步涵蓋同性同居者,卻引來滿城風雨。該修訂是所有泛民主派因應社會公義、基本人權和民間要求向政府提出的建議。事實上,在上屆選舉中,所有泛民主派候選人包括黃 成智議員在內,也有向選民作出選舉承諾支持這修訂。可惜不少人誤會修訂會給予同性同居者享有合法婚姻或結合之地,因而對新修訂持保留,甚至反對意見。該等誤解是基於對條例之歷史背景、立法原意及條例效力缺乏深入認識之故。
要知道家暴條例之立法宗旨是堵塞現存之法律漏洞,一般暴力行為早已有刑事條例規範,但當暴力發生於一些存在親密關係的人身上時,便出現種種問題,例如刑事條例並不能預防暴力發生;暴力發生之後,受虐者往往不願或不敢向與其 有親密關係之施虐者提出檢控證供;又或害怕施虐者若被收監,更會令受虐者遇上難以克服的生活困難等。
家暴條例之產生是針對這法律漏洞,通過民事司法程序,特別是法庭強制令保障人身安全,防範暴力發生。未經修訂的條例所針對的親密關係涵蓋面本身已非常廣泛,亦並不止於法律認許之家庭關係,例如:異性同居者、離異後之配偶、領養之子女、繼父母之親屬等等。條文亦沒有限制法律只適用於同居者、居所範圍內或有性行 為的關係。由此可見,此條例並非建基於居所環境所帶出之問題,而是建基於人與人之間的親密,但不一定涉及性行為的關係。條文中更沒有對「家庭」作出任何帶 有法律認許地位之定義或承諾、或令同性戀結合合法化,甚至挑戰法律認可之一夫一妻制度。
道德觀念,甚至宗教信仰與保障人身安全、防範暴力發 生不應亦不可能存在矛盾。我深信所有宗教信仰都是包容、寬恕和博愛的。宗教信仰絕不可能因循道德觀念而漠視人身安全,容許暴力發生。更何況修訂並沒有挑戰 傳統道德觀念。喜歡與否、有沒有法律保障人身安全也好,在現實生活中同性同居是存在的。我們不能,亦不應因為宗教或道德理由,不給予這些被虐者法律保護。
從政者須堅守他的信念和原則,不應只為了選票而迎合與自己信念相違背之選民,作出不能實現之承諾。選舉期間當我面臨落選危機之時,也有不少信徒要求我澄清對 修訂家暴條例之立場。我對每一位要求我放棄支持同性同居者之應有基本人權的選民,也竭盡所能解釋當中所涉及之原則和理據。假若他們不能接受我在這方面之理 念和原則,導致他們不投票支持我而落選的話,我是毫無遺憾悔怨的。從政者之責任並非盲目迎合選民之要求,這不是民主代議政制的真正意義。在這議題上,從政者之責任是將自己堅信之原則和理念,清楚解釋予選民,消除他們對家暴條例之誤解和對同性傾向人士的歧視,避免加深不同群體之矛盾和社會分化。
家暴條例應否易名以爭取個別議員或政黨之支持,只是策略上重名輕質之政治意識形態。在法理上,法例之名稱及其長題,皆無法律效力。因此,我不會反對易名,問題的核心亦不在此。在基本人權和群體歧視之議題上,多數人的意見並不是決定性的因素,這不是真民主的意義。還望議員和政黨切勿認為把「家暴」易為「家 居」,一字之差便解決了社會矛盾之種種問題。

1 comment:

李銳華 Clement Lee said...

湯議員您好!小弟也寫了一篇「對《家庭暴力條例》爭議的幾個思考」

http://tinyurl.com/6ojlve

各位朋友有興趣的可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