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22, 2009

以法行不義


入境處就政府高官以名片作為菲傭續期的支持理據一事,展開內部調查,以執行公務員保密法為由,實行四出捉鬼、秋後算賬。公務員保密法沒有以公衆利益為答辯理由的條文,令爆料的人民英雄分分鐘要接受紀律處分,甚或刑事檢控,進一步阻嚇他人效尤。公務員就行政失誤向傳媒告密,出發點是要改善施政,爭取公義,為什麽反而要接受懲罰?更重要的是,這些懲處會產生一片白色恐怖,令公務員隊伍不能自救。這是什麽邏輯?什麽道理?我最痛心的,是當權者以法律行不義,作為打壓忠良的工具!這是以法治國的最壞例子!
很多其他民主國家如英美皆有所謂「吹雞保護法」保護告密者,甚至中國憲法也有明確條文保障政府部門投訴者,為什麽我們沒有相等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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