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21, 2011

「北上中招」個案報告


最近有傳媒報導我帶團到深圳一日遊出了事,現把我辦事處给我的報告下列,向公眾交代詳細始未:


旅行個案報告:



個案的起因及經過:

南澳一日旅行參觀當日的第二個行程地點,到達後大家方知道是珠寶店。大家如常入內參觀,我亦與第一車的街坊一起進入「精品房」聽負責人的招待及講解,當講解完畢後店方便開始銷售,這時曾有人問我會唔會買,我亦簡單回答:「便宜莫貪。」之後街坊便慢慢離開「精品房」。同時,我也陪街坊去廁所。

及後見大家開始上車,於是我先上車點人數及邀請街坊上車。及後數人數時,發現有兩位街坊未上車,所以我及伍生按名單點名,發現梁生及陶生未有上車,所以我便落車四出找尋兩位街坊。當我打算重新進入該店時,門口的保安以普通話不友善地問:「你來幹什麼?」我便以廣東話回答:「我係旅行團領隊,唔見左個團友,所以入來找人。」之後便進入店鋪,於大廳廁所等地方均未見事主,正當我想打開「精品房」時,店鋪的工作員表示無人,唔方便打開門。

重新上車後也未見事主,所以再次進入該店找尋事主。這次,我就工作人員房見到導遊陳先生,陳先生表示事主於「精品房」購物,我便打算進入「精品房」。不過我行前數步,便有五個保安阻止我前進找事主。不久另一位領隊伍生也前來協助,並說「你困著佢都無用架,快 d 放佢出黎啦」。但對方未有理會。

數分鐘後,事主出來。我們上車後,事主同行友人多次向街坊表示購買了一萬多元的石。回港後翌日便向辦事處作出投訴。事後事主承認花了實數$4,000。





處理方法:

1. 與事主及旅行被聯絡,經過多次的溝通,最終旅行社於14-1-2011星期五願意退貨。

2. 事主在得悉旅行社願意退貨後,向傳媒求助。所以要向公眾交代個案的進度。

3. 與事主共同返回國內退貨

4. 成功退回所有貨物。此外事主雖然遺失一隻鑽石耳環,但亦全數退回三千四百元人民幣及六百元港幣。





個案進度表

10-1-2011晚上:接到梁生的投訴,並開始跟進

11-1-2011早上:致電旅行社,口頭作出投訴

11-1-2011中午:旅行社作出回覆,我們未能接受旅行社的安排

11-1-2011中午:湯生與公民黨的兩位大律師商議如何協助案主

11-1-2011下午:與事件中真正付款買貨的事主陶生作出詳細溝通,陶生澄清了就購貨的數量與金額。

12-1-2011上午:湯生與公民黨的兩位大律師重新商議如何協助案主

12-1-2011中午:與事主交待個案情況

13-1-2011中午:事主到訪辦事處查詢個案情況

13-1-2011下午:湯生與兩位大律師商議後,撰寫信件向旅行社作出投訴

13-1-2011下午:致電陶生並告知其個案情況

14-1-2011黃昏:收到旅行社的回信,並告知陶生

15-1-2011早上:收到陶生致電予本人助理的手提,並安排把信件於星期一或之前轉 fax 給陶生

16-1-2011 晚上:收到傳媒對事件的關注,以及事後的回覆

17-1-2011早上:致電事主了解他對退貨的掛慮(安全問題)

17-1-2011中午:向事主提供南山市的公安資料、坐公交前往店鋪的方法,並要求旅行社包車前往

18-1-2011中午:向事主承諾辦事處會有專責職員陪同前往退貨

19-1-2011上午:旅行社答應支付包車的費用

19-1-2011 中午:與事主及旅行社約定 21-1-2011 早上 10:30 於羅湖集合,然後前往退貨

19-1-2011 下午:提示事主是次返大陸的目的為退貨及避免帶信用卡或過多金錢。

19-1-2011 晚上:公民黨新東支部討論個案情況及工作員返大陸的安全事項



21-1-2011

10:10am : 事主到達上水,致電與本人聯絡

10:20am : 本人到達上水,事主表達正在吃早餐;

10:30am : 事主與本人匯合,本人向事主解釋這次行程的事項與目的。當中包括本人只是向事主提供退貨的平台,整個過程本人只是作為事件的見證人;安全事項方面,本人向他們表示無論如何,如本人必須在 2:00pm向老闆(湯生)及太太報平安,過時的話便會通知公安局。

10:45am : 與事主商議退貨的安排,大家同意其中一人於店鋪門外等候,如半小時內未能行出門口,便替我們報公安。由於本人需要作為事件的見證人,所以事主表示梁生會於門外等候,過時便自動報公安求助。

11:00am :過關後與旅行社代表匯合

11: 45am : 旅行社表示把貨物直接交給他,由他入去便可以。我及兩位事主只需在外面等候,事主表示遺失了一粒鑽石耳環,旅行社得悉後如常入去退貨

11: 50am : 本人向事主解釋向旅行社取報價的原因

12: 05am : 事主取回 $3400 人民幣 及 $600 港幣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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