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May 04, 2010

唉!總之同人唔同命!

民事的行為變成刑事追究,是因為民責已經不符合公義伸張的原則,故此要透過刑事去達致,事例很多:版權條例、公司運作、招股等等,刑責提出不過讓每人都可以受到完善保障。老闆們應該知道,提出檢控,並非一種逼害,因為普通法的原則是〈寧縱毋枉〉,最終有法庭去判決對錯。更重要是今天的修訂,是非常寬鬆,〈僱主要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又沒有按照法庭判令在判令發出14天內賠薪金與僱員〉,其實,只要僱主說自己有合理辯解、只要僱主表示不是故意、只要在判令發出14天之內發薪金,種種都不構成被刑事檢控!更甚的是還要勞工署在獲得有關僱主認同在可以提出刑檢。看一看,關卡重重,其實檢控會相當困難。但這既然是勞工團體的決定,應該要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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