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22, 2011

修訂選舉法刻不容緩


區選之後,種票疑雲霾蓋全港,亦終於引來特區政府的關注。譚志源局長更匆匆表態,表示願意修改法例以維持特區一向引以為榮的選舉制度。

究竟現時之選舉法例有什麼不足之處?現行之選舉法規分佈於最少五條法例:《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村代表選舉條例》及《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這些不同條例所訂下的法律規條互相錯綜,實不易理解。簡單而言,在現有制度下,選民之選舉權是建基於:一、個人是否香港永久居民;及二、該人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並必須登記一個唯一或主要居所的地址。因此,假若一位選民在登記正確地址後移居外地、前往外地留學或工作,他極可能已喪失了他的選舉投票資格。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律並沒明文規定,他必須在某一期限內通知選管會有關他已離開選舉登記冊內所列明的居所。

另一方面,在現有法例下,若市民故意提供虛假住址,藉以登記成為選民,則已干犯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 ( 立法會地方選區) ( 區議會選舉)規例》所訂明之罪行。若此人明知沒有資格投票而在選舉中投票的話,他更可能已干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條例》。但究竟有多少人清楚了解,他若搬離了某一區而仍然在該區行使他的投票權,嚴格而言已干犯了現行之選舉條例?由此可見,現存之選舉條例實在存有不明確的地方。不要說普通市民,就是專業律師也不容易完全掌握選舉法例下一位普通選民的權責。

改革選舉法

要確保我們的選舉制度是公平、公開及廉潔,改革選舉法是唯一出路。在這方面,我們應留意以下幾點:

●我們需要一條統一的選舉法,令市民更容易查閱和了解他在選舉中的權責;

● 為了確立選民提供真實地址的重要性,我們應該訂立清晰條文,要求選民在搬遷後某一法定時間內向選管會申報更改地址;

●為了避免有人輕易種票,必須有清晰的條文要求新登記選民提供地址證明, 以便選管會核實其所申報之地址;

●現時法例規定選民登記冊內之選民資料以姓名排列,我們應增設條文規定選民資料亦須以選民地址排列,以便市民及選管會查檢;

●現時法例規定在臨時登記冊制定後,任何市民若對某人的選民資格提出抗辯,必須於臨時選民登記冊公布後兩星期內提出。這期限實在太短了。法例應規定市民可於一更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反對。

來年的立法會選舉將是回歸後最重要的選舉。我們斷不能容許有政治圖謀之人利用法律上的錯漏肆意影響選舉結果。政府全面檢視及修訂現有選舉法規,實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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