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19, 2011

種票須知


區議會選舉帶來陣陣種票疑雲,一時甚囂塵上,特首曾蔭權卻說此事「見怪不怪」。從某角度而言,這話是對的。回歸以來多次選舉,不時傳出種票及其他選舉違規行為之消息,但因缺乏具體證據,一直令市民或政黨難以作出跟進。今天不同之處,是事件愈弄愈大,甚至連建制派政黨亦為免瓜田李下而參與舉報,令種票個案大幅飆升。對一向以維持一個公開、公平、廉潔選舉為榮的香港,確是極具諷刺的當頭一棒。

選民權責欠清晰指引

特區在此之前未能積極跟進種票投訴,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我們缺乏一條統一的選舉法。更重要的,是選民的權責在法律上亦缺乏清晰的界定和指引。例如,《區議會條例》第三十條只簡單規定,選民在已不再有資格根據《立法會條例》登記為選民時,便會喪失其投票權。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二十四條,如在登記後不再是「通常在香港居住」或「不再居於該登記冊內在該人的姓名相對之住所記錄的地址」,該人無權憑藉選舉登記冊內之登記而投票。何謂「通常在港居住」,在法例上沒有明確定義,但根據普通法原則,「通常在港居住」意味着大部分時間生活在香港。意思即是,若該人是內地居民或已移居內地或外地的香港人,在法律上無權投票。另一方面,已搬遷居所而沒有更新地址的選民,根據法例亦無權投票。

另外,根據《選舉委員會(選民登記)(立法會地方選區)(區議會選區)規例》規定,若選民提供不正確或非「主要地址」,則屬違法。最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任何人「明知他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則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這些條例明確顯示,雖然法例並沒有明文規定選民在搬遷以後須在甚麼時間內通知選管會更改選民登記冊上之地址,但若他在選舉前未能完成更改地址之程序,則無權投票,否則會被視為干犯選舉條例而墮入法網。

選管會應負全部責任

同樣重要的是,根據法例,負責監檢選民登記冊之正確性在於選管會。法例下亦有條文規定,公眾或候選人有權在臨時選民登記冊制定後兩星期內提出反對,但一般而言,市民及候選人面對上百萬的選民資料,如何入手監察選民地址是否正確?因此,選管會明顯地不應依賴這規定而忽略其監檢選民登記冊之主要責任。事實證明選管會一向以愛理不理的態度對待選民登記冊之正確性,導致違法行為的情況積累至今變成一發不可收拾,選管會實難辭其咎,應為事件負上全部責任。

上星期適逢我代表立法會接待菲律賓的選舉事務委員會訪問團,發覺菲律賓的選舉事務委員會由三位大法官及六位議會議員組成,其專業性和嚴格性遠較本港之選管會為高。交流中亦得知菲律賓之選民登記規格非常嚴謹,選民必須攜帶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及地址證明書親身前往選舉事務處登記,因此種票之機會亦大幅減少。香港人一向視菲律賓為落後國家,但是他們的民主選舉體系明顯地領先於特區,值得我們參考借鏡。明年便是回歸以來最重要的一次立法會選舉,要達到公開、公平、廉潔選舉的準則,選管會實責無旁貸,應為選民登記冊來一次大清洗,以確立每位選民之合法投票權才算不負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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