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February 17, 2011

競爭法不單是經濟課題


早前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王于漸於《信報》撰寫了兩篇共長達六千餘字的文章,質疑競爭法之理論和成效。從王教授於文中廣泛引用亞當斯密(AdamSmith)及其他自由經濟學派之論述便可見王教授屬傳統芝加哥學派的自由經濟學者。自由經濟學派的理論於二、三十年前頗為流行,亦為特區政府所重視;其中前特首董建華的金句:「經濟好,大家好」便是最好的例子。歷史當然已明確證實,這理論最少在香港是錯誤的。

市場失效損社會利益

自由經濟學派反對政府立法規管或監察社會經濟活動,從純經濟學角度而論是可以理解的。但隨着社會經濟發展及全球一體化,這學派的理論便開始備受質疑。○八年的金融海嘯更令一向信奉自由經濟主義的前美國聯儲局主席格林斯潘公開接受自由經濟模式是「不正確、行不通」的。○八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明(PaulKrugman)亦多次強烈批評美國政府對市場放任自由行為不負責任。○一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迪斯(JosephStiglitz)更在他的全球暢銷著作《令全球化成功》(MakingGlobalizationWork)中,批評近代經濟學者多錯誤引用亞當斯密之理論。史迪斯指出,這些自由經濟理論忽略的,是社會道德問題;換言之,純經濟理論並不能完全正確代表經濟學在活生生的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他指出亞當斯密亦同意在一個完全自由經濟市場下,經濟效果與社會負擔和利益很多時是存在矛盾的。當這矛盾出現時,個體利益便會損害整體社會利益。現代經濟學者稱之為「市場失效」(MarketFailures)。過去百多年,便有無數公共政策及經濟理論集中研究如何確定市場失效的存在,甚麼是最有效和最低成本的糾正方法,例如通過立法規範、稅收和支出調整等措施。由此看來,自由經濟學已是一套過時的理論。更重要的是,這理論忽視了社會福利及整體利益的重要性,是一套或與現實社會脫節的純學術理論。

立法規管反競爭行為

英國廣播公司於○九年十一月公布了一項調查,顯示在全球二十七個國家近二萬九千名受訪者中,只有百分之十一的人認為奉行自由市場經濟的資本主義運作效果理想,當中只有美國和巴基斯坦獲超過百分之二十受訪者表示支持。與之成強烈對比的,是百分之五十一受訪者認為自由市場經濟存在問題,但可以通過規範和改革來解決。金融風暴後,認為政府應更主動規管企業、支持政府加強規管大企業的在十七個國家中佔大多數,當中巴西的百分比最高,達百分之八十七,而中國亦有百分之七十一受訪者支持政府加強規管大企業。

由此可見,市場行為若有可能損害整體經濟或社會利益,則政府立法規範是理所當然,亦符合社會利益和市民期望,競爭法正是其中表表者。值得強調的,是法例所規範的,不是一般營商行為,而只是損人利己的反競爭行為,無論從經濟學理論、社會道德標準、或整體經濟利益層面上來看,均是所有文明社會所必須具備的。至於法例成效為何,此乃技術性問題,可於立法過程中,甚或執行時謀求解決方法。但若說競爭法是違反經濟原則的不必要干預,則完全是缺乏事實及理論支持的無理指控,亦難令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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