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04, 2009

不是普選的普選


迷你債券不是債券也罷,但普選不是普選?我所指的,是最近左派人士一致口徑都在說《基本法》中所談的「普選」並非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前陣子劉佩瓊女士更在一政改諮詢會上呼喝一些市民說: 「你沒讀好書!《基本法》所談的並非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沒讀好書」的是劉女士。她對普選定義的一知半解,令人目瞪口呆。

左派人士的「理據」是《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人權公約》)中第二十五條談及「普及而平等的選舉」,而《基本法》只談及普選,因此「普選」的真正意思是不需要平等。這是捉字虱的錯誤解讀。

《人權公約》中所指的「平等選舉」,根據聯合國文獻及權威學者羅域(Nowak),是指選票的分量,而非數目,必須平等。更重要的是,《人權公約》第二條及第二十六條清楚訂明所有公民權利必需絕對平等,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而第二十五條亦指出普選的定義是包括被選權;這亦是現時特區功能組別選舉不符合《人權公約》的基本原因。

普選不是普選的說法,根本上亦違背《基本法》的條文和背後精神。《基本法》所說的「普選」是一般人理解的普選。這名詞在國際間早已被公認為一種普及和平等的選舉,不容隨意扭曲。更重要的是,《基本法》本身於第二十五條規定一切公民權利必須平等,第二十六條亦明確規定所有公民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第三十九條更規定所有法定限制不得與《人權公約》抵觸。

由此可見,普選不是普選的說法是指鹿為馬,混淆視聽的歪理。以令人嗤之以鼻的說法來為保留功能界別詭辯,是貽笑國際、侮辱港人智慧的政治謊言。怎叫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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