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10, 2012

修法、釋法與削法


香港特區有些人,特別是有些政壇中人,遇到一國兩制及《基本法》落實產生問題時,便一窩蜂的嚷着要釋法,認為這是簡單快捷的萬應靈丹。這些人認為釋法是擁抱回歸,愛國愛港的表現。他們對憲政原則不求甚解,只以政治權宜為目標。在他們眼中,任何異見者必然是反中亂港之輩,必須嚴懲。這些文革式的指控正在加深社會分化,製造兩地誤解,對解決問題毫無幫助。

《基本法》不是憲法,但具有憲制性文件的特色,是落實一國兩制的藍圖,是一份概括性、原則性和導向性的文件。同樣重要的是,憲法從來也不是詳列細節的法律文件。因此,憲法一般需要通過地區立法來落實一些基本原則和核心價值。但穩定性和明確性,卻是一份莊嚴和備受尊重的憲法之必備條件。試想想,一份朝令夕改的文件如何能得到社會的尊重?如何確立其公信力?同樣道理,一些遠遠偏離字面的解釋,往往會令人感到其詞牽強和缺乏嚴肅理據。

不斷修改憲法損害權威

然而,支持釋法的人會說:「這是立法原意!」潛台詞是憲法出現問題只是表達不當而已。這種說法當然會令人有立法粗疏之感,但更重要的是所謂「立法原意」往往是無從稽考。究竟所說的是一些人,還是全體立法者之明確結論?若是後者,為何文字上之表達卻是如此不濟?浙江大學法律系之朱新力教授便在《憲法學十論》一書中有這樣的見解:「完全堅持立憲者原意恐怕會陷入無法自拔的循環論證。因為立憲者的原意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在憲法未被修改前,解釋者不能越俎代庖,這是法治建設的代價。」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及廈門大學法學院公法研究所所長朱福惠在《憲法學新編》中亦有這樣的意見:「一方面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需要變更憲法的內容;另一方面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必須要有相對的穩定性。如果通過不斷地修改憲法去適應社會生活的變化,不僅不利憲法的穩定,而且影響憲法的權威。」

削弱普通法存在性

但憲法須因應實際情況而作適當的改動是必要的。關鍵只在於如何、怎樣和何時改動。相對而言,修法始終比任意釋法來得較令人信服。國家自一九五四年制定憲法以來,已經歷過三次全面修改和五次部分修改。環觀其他具成文憲法的國家如美國,亦有過多次修改的紀錄。那麼修改《基本法》是否絕不可行?在程序上,修改《基本法》是一種公開和須經過詳細討論的法律程序。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修改《基本法》雖然權在中央,但亦須得到特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後,才可向人大提出。換言之,修改《基本法》是一個容許港人公開論政的立法程序,其嚴肅性和穩定性可說是毋庸置疑。

在普通法的司法體系下,以上所談及的基本原則尤為重要。普通法依賴文字的穩定性和明確性;其中心思想更是所有立法程序必須公開和建基於民意。因此,每一次有別於《基本法》字面上的解釋不但正削弱着《基本法》的尊嚴性和認受性,亦同時間削弱着一國兩制下普通法的存在性。在政治權宜和尊重法治兩者之間作出抉擇,我會毫不猶豫選擇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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