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February 07, 2012

訟權與訟棍


大律師公會主席林孟達最近在新一屆法律年度開幕禮上指出,某些大律師就一些被社會某階層認為不得民心的爭議向法庭尋求裁決卻備受批評是「毫無理據,顯示論者對大律師專業所負的義務、責任和傳統一無所知」。同時間,律政司司長黃仁龍亦坦言:「雖然司法決定不能免受批評,涉及重要公眾利益的判決自然引起媒體及公眾正面或負面評論,但司法決定必須獨立和不偏不倚,絕不能受公眾或權宜方便所支配」。

假若重大社會議題不得民心,大律師便因應政治考慮或個人喜好而拒絕代表市民,那麼我們的社會將會變成怎樣?進一步而言,假若提出訴訟的人被標籤為「亂港禍事」,因千夫所指而退縮,那麼我們的社會又會變成怎樣?《基本法》第三十五條有明確的界定:「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向法院提起訴訟、選擇律師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在法庭上為其代理獲得司法補救。香港居民有權對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十四條更明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但沒有法庭的判決,如何界定特區政府有否遵守法律?沒有市民興訟、沒有大律師代表,法庭如何作出該等決定?遇有懷疑個案,尋求法庭作出決定是否便算「走法律隙」、「無中生有」?要知道司法覆核是司法程序中要求最嚴謹的訴訟。訴訟人啟動此法律程序之前必須先得到法庭認許申訴有足夠理據和批准。那麼法官批准程序也算是「走法律隙」、「無中生有」嗎?

訴訟程序助鞏固法治

同樣重要的是,就算法庭最終判決訴訟無理,程序也不能被視為白費。相反,整個程序不但是鞏固法治精神的重要一環,亦是測試政府行為合法的重要試金石。試想想,假若政府認為其決定和行為斷不會被法庭質疑的話,他們將會如何的毫無顧忌、不可一世?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文明社會基礎亦將會全面崩潰。正因如此,一般司法覆核的興訟者若敗訴的話,法庭也往往不會判罰申請人負上全部法律費用的責任。這正說明了這些訴訟莫論勝敗,均是一個文明社會所必備的,亦是常見的。

謾罵抹黑令文明倒退

在這方面,國家憲法第四十一條亦有相近的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力,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權利,但是不得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只可惜在內地,這條文往往被一些國家或地方官員漠視,才時有出現維權律師被逼害的新聞。這是向政府提出訴訟人士施加逼害的極端例子,但今天在特區發生的事情不正是走向這無底深潭的開始嗎?

作出這些謾罵抹黑的傳媒和社會人士是有其政治目的,這亦是文明社會倒退的現象。特區的政治生態並不需要文革式的批判帶領我們走向民主。不幸地,這種心態似乎已深入民心。但特區政府和建制派人士,請不要沾沾自喜,以為穩操勝券,因為事實是你們正在出賣文明、把香港推往極權!請三思!

1 comment:

Frankie Fook-lun Leung said...

with due respect, even in the USA a country governed by lawyers (look at our President, Vice President, Secretary of State, Attorney General and members of Congress), all or most are lawyers by training. Even in such a society, there are always voices condemning lawyers to stir up litigation. As lawyers, you have to bear with it and consider such accusations a badge of hon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