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9, 2014

黑與白的普選

邏輯學上有一條這樣的問題:白色是一種顏色,黑色是白色的相反,所以黑色不是一種顏色。政改諮詢已過了三個多月,可惜不少人還是糾纏在黑與白哪一種 才是顏色般的爭論上。最明顯的例子是不少人認為「公民提名」是唯一的普選模式,沒有「公民提名」等於沒有真普選。這種思維確有其錯謬。

「公民提名」非唯一模式

毋 庸置疑,「公民提名」是一種民主的提名方式;但「公民提名」只是一種提名方式而非一個完整的選舉制度,更遑論是完整的民主選舉制度。假若只有「公民提 名」,那麼沒有足夠經費的、沒有強大政黨支持的,或不大為人熟悉的人,均可能不獲提名而未能參選,那麼《國際人權公約》中所言的普及而平等的被選舉權也不 能體現。

相信很多人也認同《國際人權公約》第二十五條是界定真普選的國際條文。讓我們看看這條文是怎樣處理提名權這 個問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是這樣的:「凡屬公民無分……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一、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首先我們留 意到條文沒有明確點出提名權,也沒有提及「普及而平等」的概念。這條文有兩個中心思想:一、公民參與政事的權利和機會不應受任何無理限制;二、公民可通過 直接或經由自由選舉之代表參與政事。

提名權不一定普及平等

甚麼 是合理或不合理之限制當然要視乎社會環境、政治、經濟和歷史文化多種不同因素來考慮。這點國際專家和特區終審庭是一致認同的。另一重點便是公民參與政事可 直接參與或經由自由選舉選出代表代為參與之要求。後者正是代議政制之出處。因此總括而言,提名權是可以由直接提名或間接經自由選舉選出之代表提名實踐,所 以並不存在沒有公民提名便不能有普選之說法。

那麼提名權與被選權有沒有分別?有。第二十五條在處理被選權時有這樣的 條文:「二、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三、以一般平等之條件,服務本國公職。」由此可見,被選權必須要平等,但不一定需要 「普及」。國際經驗也告訴我們,提名權和被選權亦並非對等。以美國的民主制度為例子看看,假若你不是兩大政黨之成員,你便沒有提名權。而兩大政黨之黨員分 布和數目均不同,所以兩大黨員的提名權之比重也不是均等。美國的公民提名權也不是每州相同。因為各州本身之人數、提名要求的人數和提名門檻均有頗大的差 異,美國公民在不同州份之公民提名權之比重也明顯地不是平等的。相比於政黨提名,州際提名之比重差距則更大。由此可見,提名權不一定是普及而平等的。

提委會不應有篩選功能

這 是否代表提名權可以輕易限制,藉以達至篩選之效果?這當然不能。上星期,香港大學比較法和公法研究中心請來了一班學者專家,他們均大多數同意雖然提名委員 會可以符合國際民主標準,但有兩點原則卻萬萬不能超越。第一、提名委員會不可以有任何篩選之功能;第二、提名委員會要有充分、廣泛代表性,否則個別市民之 參與政事權便可被視為受無理限制,而個別人士之被選權也可以被視為並不均等。因此,上述之邏輯問題的正確答案應該是:「白是一種顏色,黑是白的相反,但也 可以是一種顏色。這不是邏輯問題,而是事實原則問題。」希望社會在討論普選時留意以上的基本原則。

2 comments:

sunshine promotion said...

饒戈平、梁美芬要撕毀《基本法》〈蕭遙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7GfRbQ0dQ&feature=youtu.be

sunshine promotion said...

公民提名不可少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7GfRbQ0dQ&feature=youtu.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