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anuary 07, 2014

不應爭拗「愛國愛港」

一句「愛國愛 港」弄得滿城風雨,爭論不休。這邊廂中央和建制派說是參選必備,那邊廂民主派卻慨歎這是篩選關卡;表面看來似是各取所需,實際卻是政治明鏡之兩面觀。世上 哪個國家的首要要求不是要元首愛國、要市長愛市?但事實又有哪個國家或城市,要求在參選機制上設下關卡,測試候選人的愛國或愛市指數?更重要的是,既然愛 國愛港是理所當然,那麼這種政治測試可有劃一標準?又或是誰的標準?為甚麼這理所當然的要求,在其他地方毫無爭議,唯獨在香港卻是似無法化解的死結?

《基本法》規定特首職能

也許我們應從另一角度問,在履行職務上,特首需要多愛國、多愛港?老實說,這問題並不難解答,因為他的職能在《基本法》下早有詳細規定。《基 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首必須「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負甚麼責?第四十七條規定特首「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第四十 八條(二) 要求特首「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第四十八條(三)要求特首須「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 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在組織政府上,他亦須根據第四十八條(五)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第四十八條(八)規定他須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第四十八條(九)亦規定「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這些條文確定了特首對中央和香港負責及職能的範圍。由此可見,普選後的特首就算是心裏不愛國,但他也必須完全尊重和遵守《基本法》要求他履行的所有職能。若特首因任何原因,無力或未能履行這些職務,則必須根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辭職。

毋須為此深化分歧

在這方面,必須一提的是,雖然《基本法》沒有明文規定中央有獨特的罷免權,但若特首在任期間違反了就任時的效忠國家和《基本法》之誓言,則可能已干犯了《基 本法》第七十三條(九) 所言之「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必須面對彈劾。這些規限不已是絕對足夠逼使普選後的特首在言行上不能超越雷池半步嗎?

從 另一角度看,一位完全尊重及遵守《基本法》條文的特首,又怎可說是不愛國、不愛港呢?一言蔽之,愛國愛港的要求和標準早已在《基本法》中完全體 現,亦是一毋庸置疑的客觀準則。既是如此,雖然不能說愛國愛港是一假議題,但事實是在設計一個新的普選制度時,實在無必要再在這議題上花費唇舌、深化分 歧。最後,一位不愛國、不愛港的特首始終也要面對廣大市民。民主制度最可取之處,正是選民可通過定期選舉,矯正任何錯誤的選擇。因此,只要中央信任港人, 愛國愛港不須,亦不應是一個爭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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