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錚兄,一向非常欣賞你的文章,但早前驚聞你的一篇大作,差點惹上誹謗官非,甚為意外。更令人大感意外的,是你所屬的報社竟然向強權屈膝,為削弱言論自由立下一個極壞先例,令人慨嘆口口聲聲堅稱言論自由尤為重要的傳媒,當面對困難要付出代價時便大難當前各自飛!
這
也許是怕要花錢打官司,也可能是對誹謗法缺乏基本常識,但結果也是一樣:言論自由的價值連打一場官司的費用也比不上!其實誹謗法並非甚麼高深莫測的法律。
基本上,誹謗法是維護個人名譽受損之法律;但如果聲稱被誹謗者本身無名譽可言,那麼雖然誹謗罪成,賠償也可以只是十元八塊。例書中便有許多著名的先例,聲
名狼藉的原告只獲得微不足道的賠償,連訟費也倒貼了。
另一必須了解之原則是,誹謗是針對虛假事實之指控。假若指控只是批評或意見,便不能構
成誹謗。例如:路人皆叫梁振英為「狼」,但明顯事實是梁振英是人,而非狼,那麼稱呼他為「狼」是否已是誹謗了梁振英?當然不是!因為指他為「狼」者只是表
達指控者的批評或意見,只是一種比喻,而非虛假事實之陳述。
我留意到你的大作中主要論調是若梁振英「涉黑」,便可能面對「雙規」。如果事實是他非「涉黑」,那當然也沒有「雙規」之可能。這可以是事實之假設,也可以是批評或意見,而非事實之陳述。那麼何來誹謗?
我一向欣賞你的詞鋒和勇氣,但對你所屬報社之處理手法卻感到心寒。也許這故事教訓我們,捍衛言論自由始終在於你和我,而非只求牟利的個別傳媒。希望經此一役後,你不會有所退縮,因為香港需要千千萬萬的練乙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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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omments:
I wrote articles for the H K Economic Journal for over 20 years. Dr. Lian is an excellent writer. CY Leung put his foot into his mouth again.
are you going to join Prof. Benny Tai's Occupy Central? See you in jail.
Let the horse 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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