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02, 2010

何為國家安全?


為普選鋪路的政制改革才剛暫告一段落,隨即有人唯恐天下不亂,媚上請纓,務求再一次挑起一國兩制下最尖銳的矛盾。這些人說:特區政府在憲制上有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應即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承諾。這些忠心不二的說法,當然可以取得北京領導層的認同,但若說特區政府沒有履行《基本法》下的憲制責任,這些例子卻又何其多?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不是責成了政府要盡快推行普及而平等的選舉嗎?第三十條不是規定了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秘密,應予以立法保護嗎?《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不是規定特區政府要通過立法實施國際人權公約、經社文條約和其他國際勞工公約嗎?這些憲制責任,特區政府又如何交代?

23條立法先化解矛盾

毋庸置疑,今天的新中國是一泱泱大國,相比於小市民,誰需要更逼切的保護?國家安全可粗略地界分為內向的安全和外向的安全。外向的安全並非特區政府權力範圍之內;國家的富強和現代的裝備亦有足夠能力保護國家領土完整。同樣地,國家的富強亦令內向的安全獲得足夠的保障。可以威脅國家內向安全的,是暴力行為,而非人民思想。相反,一個以民為本的政府最需要尊重的,是人民的思想及其公開表達意見的權利。國家憲法在一九九九年不是修訂了第十三條為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嗎?於○四年,不是修改了第二十四條,增設了第三款:「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嗎?憲法第三十五條不是清楚訂明:「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嗎?第四十一條不是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任何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嗎?這些條文不正正是清楚界定了思想和言論自由的重要性嗎?在這方面,看不出國家安全與言論及思想自由有甚麼矛盾?若思想和言論自由背後沒有暴力和有組織行為,實在看不到如何會傷害或威脅國家安全。這亦正正說明了國家憲法第五十四條所訂下的準則:「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條文所言及的「危害」明顯是指有實質的行為,而非思想之表達。這亦是○三年港人對於二十三條立法與政府存在的最大矛盾。要成功在特區就二十三條立法,化解這矛盾是最關鍵的一步。

懇請倡議立法者三思

既然矛盾的源頭是建基於思想和言論自由與危害國家行為之分野,那麼回顧回歸後十多年,究竟有何事實經驗顯示沒有國家安全法是保障國家安全的一重大法律漏洞?顯然易見,答案是沒有的。那麼立法的逼切性何在?

從政治上而言,在這時刻立法是要在明年區議員選舉前這極為狹窄的時間窗口內解決○三年五十萬人上街的憂慮。如此倉卒立法,很可能是錯估了這方面政治上的困難。明年由區議會選舉起計,將會有選委會的選舉、特首的選舉和立法會的選舉。這些選舉對香港特區政府施政將會有極之深遠的影響。在缺乏廣泛諮詢和討論下,強行在這些選舉前推動二十三條立法實是愚不可昧的反智行為。

香港人是愛國的。過往十多年的表現亦證實了港人行使思想及言論自由時,亦有顧及國家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我們的公安法和竊聽條例,亦賦予執法人員足夠的法律權力,阻止危害國家的暴力行為,實在看不到為二十三條匆匆立法的逼切性。相反,與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一樣,這些一國兩制下前所未有的深層次矛盾,是需要通過持續對話、互諒互讓的精神下,尋求共識的。霸王硬上弓,只會將特區社會再一次推至不穩定的邊緣。這絕非中央、特區政府或港人所樂見的。懇請倡議立法者審慎三思,以特區長遠和諧穩定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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