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June 10, 2010

民主程序提名


儘管特區行政長官是我們憲制框架下唯一集大權於一身的最高行政官員,但其選舉辦法一直被廢除功能組別的聲音掩蓋,而未能得到社會的深入了解和討論。《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明顯地,普選行政長官最具關鍵性的元素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其成員將以甚麼「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環觀世界各地文明民主國家選舉行政首長的辦法,便不難見到行政首長候選人的提名必須經過一個國際公認的民主程序提名後產生。行政首長的法定候選資格多會被界定為國籍、居住年期和年齡之限制。除此之外,要成為候選人更必須通過一些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一般而言,現代民主政府可粗略分為議會制及總統制兩大類。此兩類體制分別在於:在議會制下,控制議會的大多數政黨或其聯盟黨派可組織政府及推舉行政首長,由議會或皇室任命,在這制度下,行政首長的權力來自民選議會,亦需向議會及全國人民問責;在總統制下,行政首長多由普選產生,他與議會分享不同權力,互相制衡,而兩者亦同時向國民問責。

議會制與總統制

在議會制下,如英國,其行政首長多由當權政黨之黨魁或其支持之人選擔任。因此,行政首長候選人之提名程序必須經過個別政黨內部輪選產生。政黨是面向國民的政治組織,當然有其代表性及民主成分,輪選方法亦必須在尊重民主原則下公開進行。這種提名程序毋庸置疑是完全符合公平、公正、公義的基本民主原則的。

在總統制下,如美國,行政首長候選人一般亦同樣地先由個別政黨經內部民主程序輪選產生,再由國民普選決定。但亦有由國民直接提名的不同程序。例如在美國不屬民主或保守兩黨的個別人士亦可從每個州經法律規定,由國民直接提名成為全國總統候選人。因為美國奉行聯邦制,因此各個州的要求均略有不同;例如在阿拉巴馬州,個別人士便必須尋求最少五千名合資格選民以呈請方式提名他為該州之總統候選人。當該名獨立候選人得到全國五十州的提名時,便可正式成為全國總統候選人。這提名程序比較複雜,但其民主原則亦是毋庸置疑的。

不應只硬銷政改方案

反觀特區在《基本法》下,儘管立法會的權力極為狹窄,但明顯地,我們的憲制秩序是比較接近總統制的。但現時負責選舉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只有立法會的三十名直選議員是經直接民選產生的成員,其餘所有成員均由小圈子選舉產生,既不代表政黨,亦不代表市民,根本上是毫無廣泛代表性的。由這個組織操控特首提名程序,明顯地是完全不符合任何民主原則的。○七年人大常委會決定二○一七年的提名委員會之組成須「參照」現時的選委會,令人不禁聯想若然二○一二年選委會之組成不進行根本上的改革,實在難以看到將來的提名委員會所行使之提名程序如何可以符合民主原則,更莫論怎樣的提名將會符合何等的「民主程序」。可惜的是,特區政府只着重於眼前之政治成果,只懂得向市民硬銷二○一二政改方案,而忽略對符合民主原則的提名程序作出深入討論和研究,與民主派尋求共識。現在離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立法程序不足七年,我們實在需要把握理性討論的中心,重新聚焦討論行政長官的選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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