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會被電盈私有化這場官司弄得有點糊塗。怎麼初審法官和上訴庭的三位大法官對證據的看法,以至電盈私有化的申請是否缺乏理據會有如此南轅北轍的看法和結論?法律究竟是否正如普通法的一句金句:「法律正如大法官的腳之大小,因人而異。」法律的準則是否如此飄忽?如此個人化?
要探討這問題,我們必須理解在電盈私有化一案中,初審法官的思考過程與上訴庭眾大法官的判決理由分別在那裏。原審法官認為反對私有化的小股東和證監會並未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股東大會有種票行為,因此必須批准電盈之私有化申請。上訴庭的一眾法官的出發點卻剛剛相反:證據顯示袁天凡與林孝華的瓜葛太多巧合,他們二人對這些異乎尋常的事情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導致他們的證供不能盡信。因此,法庭不能排除有人意圖種票,藉以操控小股東投票結果。申請人電盈負有舉證責任,亦需說服法庭其申請能圓滿地符合《公司條例》所訂下的點票條件。電盈既然不能排除有人意圖操控小股東投票結果,法庭便不應批准電盈私有化之申請。簡單來說,原訟法庭與上訴法庭的分別,在於初審法官不願就現有證供作出分析推斷,是否有人通過分發股票意圖操控投票結果,而上訴法庭則認為該推斷是「難以逃避的結論」。
你可能會問為甚麼大多數社會人士均認為有種票的可能性,而原審法官卻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有種票之事實?雖然法官受過法律訓練,但法官也是人。如果法律訓練之功能,只是在於增強法官在確立事實方面的分析能力和邏輯思考,則法官理應比平常人更易察覺到不良意圖之存在。更重要的是,不誠實的行為很少會有白紙黑字的紀錄,或有鐵一般的罪證。很多時,法庭需從一些蛛絲馬迹、環境證供或一些毋庸置疑的事實,推斷出不誠實行為的意圖。這是法庭分辨是非的主要技巧,法官每天都在運用,實在不足為奇。如果當事人對一些不符合常理的事情,難以作出全面的解釋的話,法庭是有權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推斷。在這方面,法官和普通市民的分別,只是在於法官的分析能力較強,更能容易察覺不誠實行為的存在。這正是法官應有的功能。
法律不是一種冷冰冰、脫離群眾的規限原則。相反,法律是活的,是因應社會的文化、需求和核心價值而產生的維持社會公義之工具,而非主宰或限制社會文化及行為的枷鎖。在這方面,法律和政制是非常相近的。假如社會大眾對某種議題的看法是左,而法官或掌權者卻認為是右的話,那麼這肯定不是社會出了錯,而只是代表法官或掌權者以至法律或制度上出錯罷了。
法官和掌權者也是活在這社會裏的一分子。市民感覺到的,他們也應感覺到。他們是不應與社會脫節的。否則,我們的司法制度和政制體系必然是出現了嚴重的問題。我們不正視這問題的話,社會的核心價值便會面臨瓦解的危機。這場電盈私有化的官司,實在是替所有人都上了寶貴的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