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September 11, 2014

裸照

荷里活豔星儲存 於雲端上的
裸照被盜之新聞,在互聯網上雷厲風行,網民奔走相告,像是本世紀最大的發現。有記者 氣急敗壞地跑來找我:「怎麼辦?如何可以杜絕這些行為?」我笑着回答:「很簡單,不拍裸照或拍了後不放在電腦及雲端上,便絕對沒問題了!」記者 一時呆了,無言以對。對不起,這答案確是輕佻了一點,但也有其符合事實的道理。要明白法律與犯罪如影隨行;有法律,自然也有犯罪的人,這定律是永遠改變不 了的。但也不能說,法律是沒用的。法律或許不能絕對阻止某些行為,但卻可以通過阻嚇作用奉勸世人不要以身試法,從而減少一些不為社會接受的行為。

《私隱條例》關卡多

但 私隱這東西在特區卻連法律保護也談不上,更遑論阻嚇作用。首先我們要了解特區並沒有法律真正保障私隱。很多人比較熟識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只是一條規範 所謂「資料使用者」如何處理收集回來的個人資料之條例。這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任何人若意圖獲得金錢利益或導致他人蒙受金錢損失或心理傷害,未經「資料使 用者」同意擅取及披露當事人的資料,即屬犯罪。大家可見這罪行的關卡也頗多;例如,披露者是從個人儲藏資料的電腦取得或不能證明其意圖是涉及金錢利益,或 導致他人蒙受金錢或心理損害,便不屬犯罪。在這方面,雲端設施是否屬於條例所針對的「資料使用者」實是一很大疑問。

除了《個人資料私隱條 例》,《電訊條例》第二十七條A也規定任何人藉着電訊指使電腦執行任何功能取得「任何程式或數據」,即屬犯罪。裸照是否屬於「數據」也頗耐人尋味,但若偷 取過程不涉及電腦執行便肯定不犯法!另外,《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任何人有不誠實或以犯罪意圖取用電腦,也是一項罪行。但這條罪的主要元素是 需要證明犯罪者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犯甚麼罪才算是有「犯罪意圖」?若取得裸照的人認為其行為有理由,或他認為他只是偷取而非欺騙任何人便不屬犯 罪?

海外犯罪難監管

除了這些問題外,最重要的,還是所有特區法例只在特區法律領域內才有法律效力。假如雲端設施或處理雲端設 施的伺服器儲在海外,那麼就算犯罪者和受害人均身在特區,這些條例也可能因為偷取的行為可被視為不在特區發生而完全不適用了。又或是犯罪者本身身處海外, 那麼雖然竊取的資料源於本地,但該等跨域行為能否以特區法例入罪也有很大的疑問。過往很多重大的跨境行為,例如侵犯版權行為、販毒、航運法律責任等等,國 際間均有通過國際公約達成近乎一致的法律標準,互相協助執行法律。但在互聯網如此普及的今天,互聯網上的侵權行為卻始終還沒有任何跨國的認同和共識去處 理,這實是非常令人感到可惜和無奈的一件事。直至各國就這方面達成共識,簽署實際可行的法律公約,互相協助嚴格執行法律保護個人私隱之前,最簡單的自保行 為,看來還是謝絕拍裸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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