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une 09, 2012

誰是競爭得益者?



假如你向一位菜檔老闆說,他的大減價會令到附近的外國食品專賣店的顧客流失,他會笑着說: 「唓!大家顧客對象不同,我怎能阻止他做生意!」假若你再問: 「你要聘請律師給你法律意見嗎?」他會立即便回答:「別儍!這是普通常識問題,哪用請律師!」

《競爭條例草案》把反競爭行為定義為任何行為的「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者,均屬違法。因此,沒有妨礙競爭之目的或效果,中小企為什麼要擔心誤墮法網?再者,相信任何一位無論從事哪一門商業活動的營商者,皆能清晰地辨認出誰是他的「競爭者」;至於什麼行為妨礙他與其「競爭者」進行商業競爭,他可能不清楚各種反競爭行為之細節,但違反競爭所造成的效果和目的,他肯定了然於胸。你只要理解你的行為會否影響你的競爭者公平運作,你便已掌握了這條例草案的精萃。那麼這些條文不清晰之地方又在哪裏?

在香港,殺人肯定是犯法的,但刑法中卻並沒有清楚列明以何種方式殺人才算犯法。然而,從來也沒有人批評刑法不清晰,令人無所適從!那麼《競爭條例草案》不清晰,這話怎說?

從經濟原則而言,要維持成本與利潤比率於一個合理水平,最大推動力是來自競爭。若各行各業間的競爭能令貨品或服務維持於一個合理水平,各行業之基本成本便可望相應隨之而減少。無論你從事什麼行業,你的原料、租金、工廠及辦公室日用品和服務,以至員工薪金,均要依賴其他行業供應;例如,工人生活支出不外乎衣食住行。假若他們的日常生活支出增加,他們亦會相應要求調高薪金,於是你的成本也會隨之增加。你的成本增加,亦會帶動與你相關之行業同樣地受影響;餘此類推,最終香港的整體經濟成本亦會增加,使競爭力削弱。相反,假若我們透過競爭,令各行各業價格均維持於合理水平,那麼我們的整體經濟成本便會降低,競爭力必然增強。如此一來得益者是誰?這些都是淺而易見的普通常識。

危言聳聽的歪理

現在立法會正進行《競爭條例草案》之二三讀審議。絕大部分港人均期望立法會議員會站在香港整體經濟利益、港人營商環境和消費權益的一方,投票支持該條例草案通過,但最近仍有不少政客、商界人士和別有用心的某些社會人士在各媒體不停散播混淆視聽之言論,企圖以古舊的陳腔濫調阻止條例草案通過。這些陳腔濫調不外乎以下3 點:

一、條例草案「細節」不清晰,令營商者不知所措;

二、條例將為香港整體經濟及各行各業帶來「前所未有的壞影響」,特別是中小企缺乏專業法律支援,日後經營「如履薄冰」;

三、法例打不了大老虎,最終得益者是「得到更多訴訟生意的律師」。

放眼世界,差不多所有先進國家之經驗皆證實了這些危言聳聽的歪理,無論在邏輯上或常理上均站不住腳。稍為有頭腦的香港人也不會輕易被誤導。

2 comments:

Frankie Fook-lun Leung said...

I am glad that Audrey Eu SC is going to run for office in the September election. Wish she could succeed. Let me know what I can do to get her re-elected.

Ronny Tong said...

Thanks for your kind offer. You can
be one of her volunte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