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錚兄,一向非常欣賞你的文章,但早前驚聞你的一篇大作,差點惹上誹謗官非,甚為意外。更令人大感意外的,是你所屬的報社竟然向強權屈膝,為削弱言論自由立下一個極壞先例,令人慨嘆口口聲聲堅稱言論自由尤為重要的傳媒,當面對困難要付出代價時便大難當前各自飛!
這
也許是怕要花錢打官司,也可能是對誹謗法缺乏基本常識,但結果也是一樣:言論自由的價值連打一場官司的費用也比不上!其實誹謗法並非甚麼高深莫測的法律。
基本上,誹謗法是維護個人名譽受損之法律;但如果聲稱被誹謗者本身無名譽可言,那麼雖然誹謗罪成,賠償也可以只是十元八塊。例書中便有許多著名的先例,聲
名狼藉的原告只獲得微不足道的賠償,連訟費也倒貼了。
另一必須了解之原則是,誹謗是針對虛假事實之指控。假若指控只是批評或意見,便不能構
成誹謗。例如:路人皆叫梁振英為「狼」,但明顯事實是梁振英是人,而非狼,那麼稱呼他為「狼」是否已是誹謗了梁振英?當然不是!因為指他為「狼」者只是表
達指控者的批評或意見,只是一種比喻,而非虛假事實之陳述。
我留意到你的大作中主要論調是若梁振英「涉黑」,便可能面對「雙規」。如果事實是他非「涉黑」,那當然也沒有「雙規」之可能。這可以是事實之假設,也可以是批評或意見,而非事實之陳述。那麼何來誹謗?
我一向欣賞你的詞鋒和勇氣,但對你所屬報社之處理手法卻感到心寒。也許這故事教訓我們,捍衛言論自由始終在於你和我,而非只求牟利的個別傳媒。希望經此一役後,你不會有所退縮,因為香港需要千千萬萬的練乙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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