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March 08, 2012

彈劾與徹查


  廉政公署決定立案調查曾特首涉嫌貪污一事,令全城哄動,曾蔭權亦成為香港開埠以來第一位被執法機關調查的行政首長。有見及此,立法會個別議員便趁機提出彈劾程序要求,希望藉此逼使曾特首下台。就此,泛民主派認為現階段進行彈劾程序實是言之過早,首要工作是要徹查曾特首所干犯之瀆職行為,待有足夠證據才進行彈劾。有市民不明白:既然廉署已展開刑事調查,為何不可立即彈劾曾蔭權?問題不是這麼簡單。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清楚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第四十三條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須依照《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六十四條更進一步說明特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由此可見,彈劾程序由立法會啟動是理所當然。《基本法》第七十三條(九)規定「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值得留意的是可構成彈劾之指控有二:「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嚴重違法」當然不等同涉嫌違法。因此「嚴重違法」意味着行政長官已被定罪或其違法行為不容否定,故單被廉政公署調查並不構成條文中所言之「嚴重違法」。至於「瀆職行為」則條文並無清晰界定何謂「瀆職行為」,但留意英文版本用辭為(Dereliction of duty)。

嚴格而言,英文行文的正式翻繹應為「失職」而非「瀆職」(Desecration of office);但撇開此中英不對照之問題,一般理解「瀆職」應是特首嚴重失職而致令特首職銜蒙羞,其行為便可能構成「瀆職行為」。今天曾特首不但令自己及公務員行列蒙羞,更令特區蒙羞,因此令很多人相信彈劾特首是有理可依的。

程序需時 規則含糊

  然而,彈劾是一政治程序,就算有足夠議員聯合動議,仍須得到立法會分組點票通過,才可啟動調查程序;況且,特首餘下任期只有四個月,事實上極有可能彈劾程序未畢,他已任期屆滿下台。更重要的是,調查委員會之運作是否公開、市民可否參與決定過程也沒有明文規定,在這時啟動彈劾程序只可說是政治表態,甚或是為九月之選舉造勢,對協助市民了解事件之來龍去脈實在幫助不大。

動用《特權法》可增透明度

  相對而言,假若立法會動用《權力及特權法》進行公開聆訊徹查事件,可令調查過程更具透明度並容許市民深入了解曾特首瀆職行為之詳情及理據。進一步而言,假若立法會連運用《權力及特權法》徹查事件也未能獲得通過,彈劾動議明顯地是不會獲得議會支持的。議員傾向支持彈劾或徹查均是其政治取態及判斷,並不代表有意「放生」曾蔭權或逃避向市民交代。

  無論如何,理論上彈劾和交由立法會徹查是可同步進行的。分別只在於前者之動議用詞和指控要小心處理,不要讓保皇黨借意反對有理。另一可行方法是提出不信任動議,以令保皇黨表態和增加曾蔭權下台壓力。民主派要小心衡量這些跟進方法,還市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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