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December 13, 2012

制衡的意義

 回歸以來,自董建華、到曾蔭權,至今天的梁振英,行政立法關係每況愈下,到了今天,已可說是跌到了 谷底。其中一個重要的轉折點,應該是曾蔭權於○五年政改失敗後聲稱要實行「強政勵治」。你可能會覺得「強政勵治」乃封建時代之概念,在今天特區的政治環境 裏行得通嗎?有人會說這不過是「行政主導」之體驗而已。既是「行政主導」,立法會為甚麼要事事跟主政的特首作對?

行政立法機關相互制衡

首 先,事事與特首作對之說可是偏頗的。以立法會記錄為證,民主派支持政府施政的比例高達百分之九十!更重要的是,說這些話的人似乎並不完全理解特區在《基本 法》下的憲制秩序基礎為何?我們必須指出「行政主導」一詞,在《基本法》的條文中是從沒出現過的。堅持「行政主導」的人會解釋說,《基本法》的政治架構是 近如美國總統制多於英國議會制。如果英國議會制是立法主導的話,那麼美國總統制不便是行政主導嗎?

這看法之謬誤在於對美國總統制認識不深。 美國總統雖然集大權於一身,但在政治現實上卻不時受制於國會。很多時,美國政府的政策均是在行政立法達致妥協後才出台的。因此,特區的政治架構也應是確立 於行政立法互相制衡之基礎上。這一點在《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於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已清楚表明。當中談及《基本法》第四章之政治體制時有這樣的說明:「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的關係 應該是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為了保持香港的穩定和行政效率,行政長官應有實權,但同時也要受到制約。」行政長官有行政、制定政策及啟動立法之權是毫無爭 議的,但他應受到怎麼的「制約」?

特首缺乏制約易招民怨

概括來說,《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說得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 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政府如何體現向立法會負責?當然是要尊重立法會之意見,特別是不同的意見!更重要的,是尊重意見不止在於聽, 而是要有妥協之心,有尋求共識之行。正如姬鵬飛主任所說,特首擁有實權,但亦應受到制約。一位只求配合,不受制衡的特首,不但是對立法會不尊重,亦是違反 了《基本法》下特 區政治體系的根本精神。

但行政長官之所以能橫行無忌,蔑視立會,最主要的原因是立法會缺乏一班能 堅守原則的議員。以最近的長者生活津貼政策為例,立法會差 不多一致認為特區政府堅持之政策大有改善之處,但特區政府之所以能寸步不讓仍可通過撥款申請,完全是因為建制派議員未能為市民落力把關所致。當議會淪為一 個橡皮圖章時,擁有實權之行政長官便失去制衡,缺乏制約,最終只會令社會撕裂,民怨沸騰!

沒錯,缺乏制衡的政府可能是更有效率;但換來的代價可能是社會之不穩定,內耗不絕,上下離心。對於一個完全缺乏認受性的政府而言,這可能正是人民敲起喪鐘之開始!

3 comments:

Frankie Fook-lun Leung said...

China rejects checks and balance as conceived in the western system of democracy. Xi Jinping in H K asked HK people to achieve co-operation of three powers. Ridiculous.

yanmaneee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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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own sa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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